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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胜诉案例:
街道办批准收回剩余滞留户宅基地使用权违法案
案情简介
赵先生购买的本案第三人杨先生的房屋位于某区某村,该房屋登记在杨先生名下,且有买卖协议。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机关为该区人民政府,2019年,因当地城中村改造,该村村委会向该区某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该村剩余滞留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涉案房屋所在的宅基地,该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同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回复。之后,村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向第三人杨先生发出通知,要求其腾空宅基地并移交给村委会。此后不久,该街道办事处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涉案房屋,从而损害了赵先生的财产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赵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办案经过】
复议机关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原批准用地机关并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并且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前,其也未对赵先生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
【办案结果】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该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拆迁,有时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征收或要求被拆迁人签字。从法理上来看,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因公共利益收回和因相关法律事实出现而收回两大类。后者往往与行政相对人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行为有关,并不属于征收拆迁的范畴。但对因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来说,它实际上也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只不过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来进行的。对不了解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人来说,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就需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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