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学术   2024-11-15 19: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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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关键词:房屋损坏、原告被告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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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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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诉称,原告在浙江省某街道街拥有房屋,原告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县人民政府于2019 年 11 月 15 日作出《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两被告作为征收土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两被告在征收过程中,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开始拆除与原告房屋相邻的房屋,并发现两被告的拆除行为造成了原告房屋损坏。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履行征收职责的过程中损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 2023 年 4 月 12 日损坏原告位于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林某向法院提交了五项证据:一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遗产分割协议,证明其拥有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征用土地公告,证明被告是负责征用工作的实施部门;三是房屋其他相关事项照片和视频,证明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导致了房屋损坏;四是录音,证明施工人员称镇政府指示造成了房屋损坏;五是照片,证明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导致了其房屋屋顶塌陷。

被告镇政府辩称,案涉所在房屋区域于2019年被纳入征地范围,并公告了补偿方案。因部分邻居已签署补偿协议并腾退,于2023年4月政府已经了邻近房屋。林某未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4月发布《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补偿方式及金额,并要求林某等人在限期内腾退房屋。被告认为原告与房屋已无利害关系,补偿已落实,土地已归国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资规局未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决定不包含损毁、拆除征地房屋,镇政府损毁房屋行为亦不属于县资规局授权委托,县资规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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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林某是案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已将案涉房屋进行腾空交付拆除或者被告镇政府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其对案涉房屋的损坏行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关于原告与征地房屋已无利害关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2.县资规局主体是否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镇政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县资规局共同实施或参与了上述拆除行为,故文成县资规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仍不同意变更被告,应当以判决吸收裁定方式

依法驳回原告对县资规局的起诉。

3.关于镇政府损坏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拆除 714 号、718 号房屋系在原房主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退、交付房屋后进行的拆除,具有正当性。但被告镇政府在拆除714 号、718 号房屋过程中造成 716 号房屋损坏是既定事实,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被告镇政府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实施被诉行为时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诉损坏房屋行为明显不当,因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镇政府损坏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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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对被告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2.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12 日损坏716 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律师:

京平律师:王奇兵




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早期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近年来专注研究房地产、土地法、征收条例,专业代理土地拆迁、房屋征收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案件实践经验。


京平律师:高鹏超




毕业于河北工程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其擅长行政诉讼业务。高鹏超律师毕业以后便直接进入到征地拆迁领域的最强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从事征地拆迁维权工作,现为专业拆迁律师,参与办理案件3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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