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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关键词: 信息公开、委托拆迁工作、复议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裁判要点:
1.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确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即使将部分实施工作委托他人,仍需承担信息公开的责任。
2.主管机关答复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条款全面准确地答复申请内容。若申请信息属于其管辖职责范围,应当提供明确的答复;否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指明可获取信息的途径。
3.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的标准: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时,不仅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职责,还需评估复议机关是否履行审查职责。如果发现复议不当,法院应当一并撤销复议决定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7日,上诉人马某某向兰州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承包的地块的征地协议书(指征地过程中,所有包含该地块的征地协议书)以及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块自身的土地面积和土地补偿款数额。该分局于10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披露书》,仅提供委托某镇政府进行拆迁的协议书,声称相关地块信息由该镇政府保存。马某某对此答复不满,向区政府行政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该决定,驳回了马某某的请求。另查,马某某系兰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于1996年成立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并任该法定代表人,其承包位于某村荒沟滩一处作为该公司场地使用。因兰州国际港务区、保税物流中心(B保)等建设需要,该地块纳入征收范围。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所有涉及其承包地的征地协议及补偿款,并非该分局提供的委托协议书。马某某认为该分局作为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仍需承担信息公开义务;该区分局和区政府的答复和复议均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及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区分局辩称,马某某申请公开的地块属于集体征地范围,征地工作已委托某镇实施,相关协议应由某镇政府负责公开。该地块的信息不存在政府单独的补偿数据。同时,由于案涉地块属于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案涉地块相关范围已包含在村委会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事实上不存在马某某要求的单独的“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块自身土地面积和土地补偿款数额的信息。因此答复符合规定。区政府则认为,该分局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并非“答非所问”,因相关协议非由该区分局制作或保存,该分局不承担信息公开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两者均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马某某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争议焦点:
该区自然资源局分局是否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土地具体征收工作的法定主体,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其在履行土地补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案中,该区局与镇政府先后签订了《委托征收土地协议书》《兰州国际港务区山前路项目集体土地上征收拆迁委托协议书》,依据法律规定,镇政府本身并不具有从事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因此,镇政府接受该区分局委托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该区分局是履行土地安置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况且,镇政府对马某某作出的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也明确告知了征地协议和土地补偿款数额应当由该区分局负责向其公开。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撤销被上诉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府复决字(2019)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责令被上诉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西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就上诉人马克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总结:
本案的判决充分阐述了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即在征地及补偿过程中,将部分具体实施工作委托他人,也不能排除其对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该判决不仅明确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的职责,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强化行政机关在答复公民信息公开申请时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进一步了行政的核心原则,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本案律师:
京平律师:蔡晓仪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蔡晓仪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法律应用能力突出,在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同时,十分重视案例研究,曾参与编写《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实务教程》、《案例民法学·总论》、《案例合同法学》、《债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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