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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执行案
关键词:行政强制行为、断水、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适格被告
裁判要点:
1.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规定,并提供合法的行政依据。管委会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断水行为合法,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
2.行政机关的责任:作为拆迁的组织实施机关,被告实施直接断水行为,承担在项目中的职责。
3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若未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上诉人(被告)福州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被上诉人郑大某、郑某父子。被告因被上诉人郑大某、郑某诉其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大某、郑某系父子关系,郑大某拥有案涉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房屋位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21年2月24日,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被断水,水表被拆除。原告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和2021年3月5日就“自来水表被拆”事项,通过福州市12345便民(惠企)服务平台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福州青源供水有限公司接到上级部门有关拆迁断水的通知后,配合对该户进行断水,工作人员将水表拆除并收回;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回复称,近期我局未向相关供水公司发出断水协助函;管委会村镇办于2021年3月18日答复称,建平村旧改项目征迁已进入扫尾阶段,为消除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该区域实行断水、断电措施,以确保拆除过程中人员及周边居民的安全。原告郑大某与郑某认为,虽然该断水行为是征迁项目的一部分,但其在未得到合法执法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措施,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高新区管委会的断水行为违法,并要求恢复供水。
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在案卷宗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断水行为,且因上诉人通知青源供水公司实施断水所导致,一审法院仅因上诉人所设立的海西征迁指挥部曾发布过预征收公告,就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断水行为并确认违法,事实根据不足。2.上诉人不是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供水的法定职能。在未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具有恢复供水的客观条件下,直接判决恢复供水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应在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具备供水的客观条件后区别对待,而不应在未查明前述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上诉人恢复供水。而且,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陈述过案涉房屋仍在正常使用,未发现因断水行为而不能使用。被上诉人亦陈述案涉房屋目前存在供水,属于正常使用状态。3.被上诉人与供水公司存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即便被停水,也应该按照供水供电合同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进行救济,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和行政行为违法时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程序及政府组织实施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征地项目实施中的程序性要求。
争议焦点:
1.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系由于旧村改造项目征迁已进入扫尾阶段,为消除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该区域实行断水、断电措施。被上诉人的房屋位于征迁范围内,强制断水行为结果客观上有利于该建设项目的实施,亦契合上诉人实现房屋征收及建设项目需要之目的。在被上诉人已经就被诉强制行为尽到初步举证证明的责任,而上诉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另有其他行政主体直接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情况下,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应推定为上诉人组织实施,上诉人系本案适格被告。
2.是否应当通过行政诉讼处理:
被上诉人被停水并非基于其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供水公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已就行政机关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其径行采取强制断水方式进行处置,此行为明显不当。鉴于被诉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违法,并依法责令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本案属于典型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案例,涉及行政机关在实施征迁项目过程中是否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法院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确认了上诉人某开发区管委会的行为违法,该案不仅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行为的重要性,也体现了法院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方面的法律责任。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有效否定,依法依纪对民众权益的有力保护。
本案律师:
京平律师:宋金玉
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十六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长达十六年的征地拆迁案件代理过程中,宋金玉律师代理全国各省市案件近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此外,宋金玉律师也一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能够从独特的视角处理各种复杂的征地拆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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