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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关键词: 宅基地、行政执法、征地补偿、强制行政、程序正当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实行强制执行时,要看其是否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机关无执行权,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时,需依法依规,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如行政机关在法律未赋予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自行实施强拆,属于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向某某系四川省眉山市某村居民。王某某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4年4月原告发现房屋被拆除,屋内设施物品也被全部损毁。原告通过行政复议得知,原告的房屋系被告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王某某房屋占地范围已被征收,房屋属于补偿范围。2017年6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已经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范围内合计31.9269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乡镇建设用地。2017年11月,眉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2017年11月,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原告案涉房屋所占集体土地经川府批复依法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2020年4月前王福华的房屋所占土地被征收后,被告已经将该片土地移交给了业主。王福华等诉求的案涉房屋不是被告所损毁,被告并没有进一步实施和委托授权其他单位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针对原告所指出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一概不知,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并非被告,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拆除王某某房屋问题。
根据规定,本案被告负责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被告提交的王某某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表上加盖有被告公章,加之原告提交的四川省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案涉房屋系被告排除。虽被告在庭上辩称案涉房屋土地已交由业主房屋,王某某房屋系业主方拆除,但却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本案案涉房屋,应推定系被告拆除。
二、被告拆除王某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搬迁或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 屋的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交出土地,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只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未赋予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此情形下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均无权强制执行,否则构成违法。本案中,被告在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实施对王某某房屋的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王某某主张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确认眉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强制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结语:
本案提醒我们,在涉及征地拆迁等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尤其要履行法定程序。未经依法补偿安置的强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该案的胜诉结果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维权参考,强调了公民在面对行政行为时的合法维权途径。
本案律师:
京平律师:叶方荣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10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专职律师生涯。法学专业的理论功底及执业前律所的实务学习让叶方荣律师更理解如今强大发展的社会,法治的重要性——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京平律师:付兆敏
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硕士,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全国各地农村、城市房屋征收,企业厂房征收拆迁等行政诉讼案件领域。多年来的法学理论学习与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奠定了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现任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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