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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可以启动的一个程序,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进行公开,具体取决于申请的信息内容与类型,本文我们详细介绍何种信息政府不予公开,不予公开时政府又要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呢?
1.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等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决策、军事行动、外交政策等。
2.商业秘密:涉及企业或个人的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方、客户名单、财务报告等。
3.个人隐私: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等。
4.过程性行政行为:涉及政府决策过程和内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决策草案、政策文件等。
5.内部管理信息:涉及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文件、执法文书等。
6.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正在调查中的案件信息、正在协商中的合同条款等。
这些信息不予公开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国家秘密:若被告公开信息因国家秘密不予提供,需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若被告公开答辩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需提供相关证据或充分说明。
3.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需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及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举证。
4.内部事务信息:若被告辩护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如人事、后勤管理等),需证明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5.过程性信息:若被告辩护信息为过程性信息,需提供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的内部记录等证明材料。
6.行政执法案件卷信息:若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卷,需提供相关记录材料,如调查笔录、行政执法决定等。
7.主动公开信息:若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被告需提供主动公开的证据,并说明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8.信息不存在:若称信息不存在,需论证已尽搜索任务。
法院在审查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被告的举证责任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敏感事项,法院有权要求被告补充证据,审查的强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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