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胜诉案例:棚户区改造项目违法强拆房屋案

学术   2024-11-15 19: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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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杜先生系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房屋一处,后因该村被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此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1月8日,杜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先生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介人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指导杜先生首先以某县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县政府和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其位于某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因同村村民杨某的房屋被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其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其拆除,法院据此判决,杜先生房屋拆除的主体应为某街道办事处。在此过程中,律师也提出,在没有就拆迁补偿问题与杜先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支持了杜先生的请求,确认了某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但是未认可某县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一审判决后,某街道办事处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也支持了杜先生的请求。


京平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拆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不能在拆迁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相对人的房屋,从而造成对相对人合法财产的侵害。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直接强制拆除杜先生的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强制拆除在正常情况下是最后的环节。其中,若征迁双方达成合意,则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交房协议,然后被征收人交出房屋由征收方或其委托的相关主体进行拆除,以便进行下一阶段的征迁工作;若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合意,而征迁工作又必须尽快推进,则征收方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当前的征迁工作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避开,征收方或有关主体在未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轻行强制拆染,众所周知,如果房屋尚在自己手中,当事人还可能有足够的谈判筹码。一旦房屋被强拆,双方的博弈力量对比就失去了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是必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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