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婚的双方的确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某一方担任(责任更重的)法定监护人(比如主要由前妻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但是孩子的父亲仍然是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仅仅是前夫与前妻之间约定由某一方履行更多的“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与监护职责并非一事。
法国有个著名案例(改编成电影《以女儿之名》)可以很好地诠释了“亲权人”的权利与责任。
案情介绍:
夫妻二人离婚后,女儿归母亲。女儿被继父性侵致死,母亲自欺欺人草草结案,女孩儿的亲生父亲追缉三十年,为女儿起诉伸冤,直到将女孩儿的继父绳之以法。
影片根据法国的一个真实故事改编,1982年7月的一天,男主安德烈得知了女儿卡琳卡的死讯。他的女儿只有14岁,在去世之前在德国和妈妈丹妮、继父迪特一起度假。不过很快,她的死亡状况出现了疑点。
因为继父一直拒绝到法国接受调查,在无法获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安德烈不得不再一次对女儿进行开棺验尸。
但是这一次验尸却让安德烈更加痛心和愤怒——女儿的下体已经被掏空,生殖器官已经全部摘除。
生父为了女儿的真实死因跟法国法院和德国检察院纠缠了30年,但官官相护的德国一直不肯引渡女儿的继父到法国进行审判,法国也软弱无能,最后还是生父把继父绑架到法国,才得以审判。
父亲用了三十年的时间,花费了自己的大好时光,才将强奸女儿的恶魔绳之以法。
有人问:离婚判给了母亲,父亲还是监护人吗?
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是男女平等精神的体现。具体至我国,体现为父母共同履行监护职责,即父母是共同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是亲权的内容之一。
亲权的内容可分为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设有亲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不分,统称监护,父母为当然监护人,无父母时另设监护人。
我国法律借鉴英美法系做法,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但是建立了统一的监护制度。
当父母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德国民法典》第1627条规定:父母以自己的责任和相互之间的协商一致为子女的幸福而行使父母照顾权。在发生意见分歧时,他们必须尝试求得一致。
第1628条规定:如果父母不能就父母照顾权的具体事务或特定类型的事务取得一致,而规定此种事务对于子女具有重大意义,则经父母的一方申请,家庭法院可以将决定权委托父母一方。此种委托可以附加限制和条件。
德国法的上述规定,既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又坚持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值得借鉴。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