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看了2018年之前的正当防卫的真实案例,一定会对法律灰心,觉得普通人靠法律就没救了。
当时的判决,站在所谓的道德制高点做「圣母法律人」,是非常危险的。
法律的圣母解读,会让人误解——“法律是保护犯罪人的,不是保护老百姓的”?
“罪犯的命也是命啊!” “害人性命就是防卫过当!”
罪犯砍人可以,被害的老百姓砍犯人就不行?
……
只能说,满口仁义道德,高尚情怀的不一定在干好事。
在「于海明案件」之后,我们才看到一丝丝曙光。
最高检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好在有清晰的视频,否则……
案情介绍: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
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
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正当防卫“苏醒”的案例还有一个——「福州赵宇防卫案」!
见义勇为也要注意限度????
当时还说法盲用舆论干扰司法????
案情介绍: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在出租屋内听到楼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况。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开。双方进行一番拉扯,赵宇踹到男子腹部。
后经鉴定,该男子内脏伤残达到二级。2018年12月29日,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赵宇获取保释放。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肯定吓慌了,没想到下级地方还有这么不懂法的检察院工作人员。
1.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2.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是有价值观的:“保护好人,打击坏人”。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国的正当防卫史,以2018年为界,之前的案例让人心脏承受不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在1979年刑法,在1997年又再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但实践中这一条款一直被“搁置”。
《底线》 里还原了「于欢辱母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认定雷星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其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
回归社会真实案例,于欢辱母案成为唤醒“沉睡条款”的第一声“春雷”,因此该案入选了“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同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九十三号指导案例,用来指导全国司法工作。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搜一下另一个经典案例——「昆山龙哥反杀案」。刑法的真实案例往往比电视剧精彩多了。
正当防卫这条“僵尸条款”真的复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