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于近期发布了一篇比较分析简报,概述了以下气候相关规则和标准的结构特征和总统要求的相似与不同:
《投资者气候相关披露规则与标准的增强与标准化》 ,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公司采用的气候披露要求,简称SEC标准。 《IFRS S2:气候相关披露》 ,即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的气候报告标准。 《ESRS E1:气候变化》,即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规定的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下的气候披露要求。
ISSB发布的IFRS S1《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欧盟委员会的ESRS 1《一般要求》与ESRS 2《一般披露》。
从结构上看,这些法规和标准之间存在显著的相似之处。
报告使用者: SEC和ISSB标准的主要报告使用者是投资者和其他资本提供者。相比之下,ESRS的用户不仅限于投资者,还包括商业伙伴、工会和社会公众等。
披露框架:SEC和ISSB标准的披露要求基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四大支柱:(i) 治理;(ii) 战略;(iii) 风险管理;(iv) 指标与目标。ESRS的要求也遵循这些主题,但根据CSRD的双重重要性原则进行了微调。
然而,在重要性、鉴证和行业特定要求等方面,规则和标准之间存在若干差异。
重要性(Materiality)
SEC规则要求公司在确定重要性时,需采用与编写注册声明或年度报告中的管理讨论与分析(MD&A)部分相同的方法。这意味着公司必须披露任何可能导致报告的财务信息不能准确反映未来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的信息。
ISSB标准则侧重于那些可能影响现金流、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无论是短期、中期还是长期的。如果信息的遗漏、错误陈述或掩盖可能影响主要用户的决策,则该信息被视为重要。
最后,ESRS遵循CSRD的“双重重要性”原则,强调可持续发展事项可以从其影响的重大性和/或其财务重大性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规则和标准下,公司必须报告其所面临的所有重大气候风险和机遇,包括价值链中的风险和机遇。
ISSB标准不要求对披露内容进行鉴证。
SEC规则要求对范围1和范围2排放进行有限鉴证,随后进行合理鉴证。
CSRD要求对更广泛的可持续报告进行有限鉴证,随后进行合理鉴证。
SEC规则不包含行业特定要求,而CSRD将在未来的ESRS中规定行业特定要求。
ISSB标准要求公司披露与行业相关的重要指标,但不具体规定哪些指标,对金融行业披露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投融资排放)的要求除外。相反,公司需考虑SASB标准来确定相关指标,并允许公司参考其他来源。
PRI简报还对各规则和标准的具体披露要求进行了以IFRS S2四大支柱为基准的比较,并分享了对比各披露主题后的详细发现。下表使用指针图标显示了披露要求是否:
相对于IFRS S2存在差距;
与IFRS S2一致且无差距; 在IFRS S2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且无差距。
总体而言,各规则和标准在很大程度上都采用了TCFD建议的框架,但各披露领域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SEC规则在管理层职责、气候风险、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的报告方面相较于ISSB标准有所增加,但在大多数领域存在不足。这可能会导致报告的分散性。ESRS则在大多数披露领域引入了额外要求,但大部分与ISSB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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