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要求推进海上风电项目深水远岸布局,鼓励立体复合利用。
《通知》要求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推进深水远岸布局,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
《通知》还要求厉行节约集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已经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鼓励在风电场内进行复合利用。
已建海上风电项目可在风电场整体范围不变、经论证用海方案可行的前提下,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或风机位置优化调整等方式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并按规定办理用海变更手续。已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要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除风机、桩基、锚链、海底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避免影响海上交通等其他用海活动。
《中国船舶报》官方微信版权及免责声明:
1. 凡《中国船舶报》官方微信原创内容,未经本报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文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使用、转载、发表。已经本报授权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如有,不得违反该作品限制声明,且需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注明“来源:《中国船舶报》或《中国船舶报》官方微信,以及作者名称”。如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微信号发布注明来源的转载稿件或翻译稿件,转载或翻译目的在于传递及交流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报赞同文章观点,亦不对文章真实性、数据科学性等负责。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本报转载或翻译稿件的上述内容存在质疑,请直接联系原著作权机构或个人。
3. 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微信号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