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简报:穆罕默德·亚尔诉马尔基亚特·辛格案
标题和引用:
穆罕默德·亚尔诉马尔基亚特·辛格
案卷编号:503689/2020
纽约州国王县最高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29日简介: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21日发生在纽约皇后区约翰·F·肯尼迪国际机场内范威克高速公路上的一起机动车事故。原告穆罕默德·亚尔声称被告马尔基亚特·辛格疏忽地从后方撞击了他的车辆。本简报将概述事实、适用法律和法院对所提动议的裁决。(1)原告要求对被告的疏忽问题作出指示性裁决,并驳回被告的比较过失和紧急情况的肯定性辩护;- 双方当事人都在范威克高速公路上驾驶,打算在B出口驶出前往机场的手机停车场。
- 根据纽约法律,与停止或正在停止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对后方车辆的驾驶员构成初步的疏忽推定,要求该驾驶员提供非疏忽的解释来反驳疏忽的推断 [Tutrani v County of Suffolk, 10 NY3d 906, 908 (2008)]。
- 要成功申请责任问题上的即决判决,原告必须初步证明,不仅对方当事人有过失,而且原告自身没有比较过失 [Phillip v D&D Carting Co., Inc., 136 AD3d 18, 22 (2015)]。
-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和控制自己的车辆,导致追尾碰撞,从而确立了疏忽。
- 被告辩称,紧急情况原则适用,声称一辆高速行驶的丰田凯美瑞突然机动,迫使原告紧急停车,导致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停下来避免碰撞。
- 法院必须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在紧急情况原则的背景下是合理和审慎的,考虑到第三辆车的突然出现 [Roviello v Schoolman Transportation System, Inc., 10 AD3d 356 (2004)]。
- 法院还必须评估原告的行为是否没有比较过失,这是建立初步疏忽案件的要求。
- 法院批准了原告关于被告疏忽问题的指示性裁决动议,并驳回了被告驳回原告诉状的动议,认为被告未能证明撞击原告车辆后方的不存在疏忽理由。
- 法院作出指示性裁决,认定被告疏忽并对事故负有责任,原告没有疏忽,且疏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判决:
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亚伦·D·马斯洛裁定,批准原告关于被告疏忽问题的指示性裁决动议,驳回被告驳回原告诉状的动议。穆罕默德·亚尔,原告,诉马尔基亚特·辛格,被告。(2024年)Sutton & Smyth, LLP,纽约市(Michael J. Lezamiz律师),代表原告。McGivney Kluger Clark & Intoccia, P.C.,纽约市(Stephen B. Toner律师),代表被告。法院已经结束了穆罕默德·亚尔诉马尔基亚特·辛格一案的庭审证词,这是一起机动车案件,原告穆罕默德·亚尔(“原告”)声称被告马尔基亚特·辛格(“被告”)在2019年10月21日于纽约皇后区约翰·F·肯尼迪国际机场内的范威克高速公路上从后方撞上了他。据称,原告和被告都准备在B出口驶出,前往机场的手机停车场,而第三辆车在原告车辆前方转弯,导致原告停车或减速,之后被告从后方撞上了原告车辆的后部。在本案的责任阶段审判中,以下两个动议成为问题:(1)原告要求对被告的疏忽问题作出指示性裁决,以及驳回被告的比较过失和紧急情况的肯定性辩护;(2)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状。在Woodley v Ramirez案中,第一庭认为,为了避免与突然从停车位开出的豪华轿车相撞而突然停车的前车司机,对于随后发生的追尾碰撞没有疏忽(参见Woodley v Ramirez, 25 AD3d 451 [第一庭 2006])。在Woodley案中,法院认为:“被后方车辆从后方撞击的停车车辆的司机有权获得即决判决,除非后方车辆的司机提出非疏忽的事故解释,或对其未能保持与前车安全距离的非疏忽理由。声称前车‘突然停车’[这里适用,因为被告辛格声称他突然停车]通常不足以驳回对前车的非疏忽推定”(同上,第452页)。因此,第一庭得出结论:“在这些情况下,被告伍德利突然停车的行为不足以产生一个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即他是否在操作车辆时疏忽”(同上,第453页)。在Lopez v Dobbins案中,被告Dobbins争辩说原告Lopez突然停车(Lopez v Dobbins, 164 AD3d 776 [第二庭 2018])。具体来说,“原告在皇后县长岛高速公路上或接近其与大中央公园大道的交汇处向东行驶时,他的车辆被被告迈克尔·K·多宾斯操作的Access-A-Ride车辆从后方撞击”(同上,第777页)。第二庭认为,“原告通过提交自己的宣誓书,确立了他对法律问题即决判决的初步权利,他在宣誓书中声明,他的车辆在长岛高速公路的中心车道上刹车并减速以应对交通状况,当它被多宾斯的车辆从后方撞击。这份宣誓书初步证明了多宾斯的疏忽”(同上)。最重要的是,法院得出结论:“在反对原告的初步展示时,被告声称原告的车辆在被第三辆车切断时突然停车,这一说法单独来看,没有为多宾斯的行为提供非疏忽的解释,也没有提出一个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即原告是否有比较过失”(同上,第778页)。在Comas-Bourne v City of New York案中,“为了支持动议,原告提交了一份宣誓书,她在其中声明,她正在Foster大道上直行,当一辆停放的车辆突然从路边开出并切断了她的路线。原告声明,作为回应,她将车辆停了下来,在她的车辆完全停止后,被告的车辆从后方撞击了她”(Comas-Bourne v City of New York, 146 AD3d 855 [第二庭 2017])。第二庭明确表示,“本案不适用紧急情况原则”(同上,第856页)。在第856-857页的相关部分,法院写道:“当汽车司机从后方接近另一辆汽车时,他或她必须保持合理的安全速度并控制好自己的车辆,并且要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避免与前车发生碰撞”(Gaeta v Carter, 6 AD3d 576, 576 [2004];参见Gallo v Jairath, 122 AD3d 795, 796 [2014];Taing v Drewery, 100 AD3d 740, 741 [2012])。与一辆停止或正在停止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将对后方车辆的驾驶员构成初步的疏忽推定,从而要求该驾驶员提供非疏忽的解释来反驳疏忽的推断(参见Tutrani v County of Suffolk, 10 NY3d 906, 908 [2008];Brothers v Bartling, 130 AD3d 554, 555 [2015];Le Grand v Silberstein, 123 AD3d 773, 774 [2014];Williams v Spencer-Hall, 113 AD3d 759, 760 [2014])。“为了在责任问题上成功申请即决判决,原告必须初步证明,不仅对方当事人有过失,而且原告自身没有比较过失”(Phillip v D&D Carting Co., Inc., 136 AD3d 18, 22 [2015];参见Melendez v McCrowell, 139 AD3d 1018, 1020 [2016])。[3]在这里,为了支持她的动议,原告提交了足够的证据来初步证明,她在事故发生中没有疏忽,而尼尔的疏忽操作是事故的唯一近因(参见Staskiv v Shlayan, 132 AD3d 971 [2015];Cajas-Romero v Ward, 106 AD3d 850, 852 [2013];Ayach v Ghazal, 25 AD3d 742, 743 [2006])。在反对意见中,被告未能提出一个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即原告是否有比较过失,或者尼尔是否有非疏忽的解释来解释为何追尾原告的车辆(参见Alvarez v Prospect Hosp., 68 NY2d 320, 324 [1986])。...此外,本案不适用紧急情况原则(参见《车辆和交通法》第1129条(a);Lowhar-Lewis v Metropolitan Transp. Auth., 97 AD3d 728, 729 [2012];Jacobellis v New York State Thruway Auth., 51 AD3d 976, 977 [2008];Campanella v Moore, 266 AD2d 423, 424 [1999];Kowchefski v Urbanowicz, 102 AD2d 863 [1984])。[强调补充]在Waide v ARI Fleet, LT案中,第二庭认为,“与一辆停止或正在停止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确立了后方车辆驾驶员疏忽的初步证据,从而要求该驾驶员提供非疏忽的解释来反驳碰撞的推断”(Waide v ARI Fleet, LT, 143 AD3d 975, 976 [第二庭 2016])。法院进一步声明,“在当前交通条件下可以预见的车辆停止必须被随后的司机预见,因为他或她有责任保持与前方车辆的安全距离”(同上)。在Waide案中,尽管对导致碰撞的事件的描述与原告的版本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被告]承认看到卡车从原告车辆前方的停车场开出,并承认无法及时停下以避免碰撞,尽管他估计的速度是每小时五英里。...这表明他未能保持与原告车辆和他自己车辆之间的合理安全距离是事故的唯一近因(同上)。在本案的审判中,被告作证说,他看到第三辆车在原告前方转弯,因此他注意到可能会发生碰撞,这就需要他避免撞击原告。在Waide案中,Okodiko看到卡车从原告前方的停车场开出,与被告看到黑色凯美瑞在原告前方转弯类似。在Johnson v Phillips案中,也涉及后方撞击,第一庭认为,“紧急情况原则不适用于常规的追尾交通事故”(Johnson v Phillips, 261 AD2d 269, 271 [第一庭 1999])。此外,“被告的未宣誓和无支持的关于眩光和车道堵塞的说法,假定对接近的车辆可见,[没有]提出一个紧急情况,取消[保持]合理距离的义务”(同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前车司机突然停车以让救护车通过,紧急情况也不会出现,以驳回疏忽的推断,从而免除后车司机的责任(DiPaola v Scherpich, 239 AD2d 459)”(Johnson, 261 AD2d at 271)。在被告引用的Roviello v Schoolman Transportation System, Inc.案中,“原告声称在被告的包车司机被迫急刹车以避免与突然驶入巴士前方的车辆相撞时受伤。原告是巴士上的乘客,当时她正在从巴士的洗手间返回座位的过道上,据称摔倒并受伤”(Roviello v Schoolman Transportation System, Inc., 10 AD3d 356 [2d Dept 2004])。在Roviello案中,巴士司机面临紧急情况,并未被追究责任。此外,关于紧急避险原则,第二庭认为“紧急避险原则‘承认当一个行为者面临突然和意外的情境,几乎没有时间进行思考、商议或考虑,或者导致行为者因受到合理干扰而必须在没有权衡替代行为方案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决定,如果采取的行动在紧急情况下是合理和审慎的,那么行为者可能不构成疏忽’”(同上,第356-57页)。在庭审中,被告声称他以安全距离跟随原告。然而,他作证说,看到原告的刹车灯和撞击之间的时间是瞬间的(他在证人席上打响指表示这发生在不到一秒钟内)。如果时间那么短,显然就确立了被告跟原告跟得太近,违反了《车辆和交通法》第1129条(a)款。被告辩称,原告的投诉应该被驳回,因为紧急避险原则适用。为此,被告声称一辆高速行驶的丰田凯美瑞车驶过原告和被告的车辆,被告看到了黑色丰田凯美瑞车,原告为了避开黑色凯美瑞车而紧急停车。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停下来。因此,他驾驶的车辆从后面撞上了原告的车辆。被告认为,如果原告保持适当的警觉,看到黑色丰田凯美瑞车,并早点刹车,他就能避免事故。尽管上述讨论的Lopez案也涉及到了停车的情况,尽管它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的追尾碰撞案件中要追究责任,但被告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并不涉及正常的交通条件,因为另一辆车,即黑色丰田凯美瑞车,超速驶过原告和被告的车辆,在没有信号的情况下连续变换两个车道,违反了VTL,并继续进入原告和被告即将驶出的出口前的车道。因此,被告认为他有非疏忽的解释,因为在事故发生时,如果黑色丰田凯美瑞车没有插到原告前面,被告就有时间刹车。关于紧急避险原则,被告进一步辩称,他没有通过任何行为造成这种情况,尤其是因为司机在法庭上不负责预测一辆车是否会在他们前面穿越两个车道。最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声称原告引用的案件涉及的司机都“完全停车”,而被告在这里并没有完全停车,而是减速并在较低的速度下避开原告的车辆。应用VTL第1129条(a)款和上述判例法,法律将这里的问题视为不适用紧急避险原则的常规追尾交通事故。正如第一庭在Johnson案中解释的那样,如果紧急情况是由被告自己造成的,那么紧急避险原则就不适用(Johnson, 261 AD2d at 271)。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置于特定情况(如被告在这里所做的,跟原告跟得太近),那么他就不能从紧急避险原则中获益。VTL第1129条(a)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跟车过近,以至于不合理或不审慎,应适当考虑这些车辆的速度以及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和路况。”被告违反了VTL第1129条(a)款,该条款要求车辆考虑到周围车辆的速度和交通状况,当被告的车辆跟原告的车辆跟得太近,导致违反VTL第1129条(a)款的碰撞。此外,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停车”而是“减速”的论点,从机械物理上区分停车和减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律将这两者视为同一方式。这是一个普通的交通情况,涉及后车撞击,不涉及紧急情况,并且是可以预见的,从而导致对被告的疏忽推定。此外,根据模式陪审团指示2:14的评论,“审判法官必须做出一个阈值判断,即有一些合理的观点支持‘合格紧急情况’的发生”(1A PJI3d 2:14, Comment at 298 [2024])。此外,正如PJI书中所述,“在涉及‘常规’追尾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给予紧急情况指控是错误的”(同上,第299页),引用了Pincus v Cohen, 198 AD2d 405 [2d Dept 1993]; McCarthy v Miller, 139 AD2d 500 [2d Dept 1988]; Tyson v Brecher, 212 AD2d 851 [3d Dept 1995])。总之,原告确立了对被告的初步责任,而被告未能证明非疏忽的借口,撞击原告的后部。如果被告瞬间撞击原告,那么他就是跟原告跟得太近了。如果他在5-6秒或10秒后(其他证词)撞击原告,那么他不是尾随原告,但没有借口没有及时停下来避免撞击原告本院已经审查了被告引用的所有案件。它们都不涉及第三辆车驶入原告司机前方,然后被被告司机从后方撞击的情况。被告的一些案件涉及前车司机在避免与前方车辆相撞时是否负有责任。这不是我们审判的情况。然而,原告引用的案件包括我们在审判中面临的情境:被告司机撞击原告车辆的后部,而第三辆车穿过原告车辆前方。更具体地说,被告引用了以下案件,本院发现它们与本案无关(与原告引用的案件相比):Williams v Econ, 221 AD2d 429 [2d Dept 1995]:原告的车辆越过双黄线,与原告的车辆正面相撞(不是本案的事实)。Caban v Vega, 226 AD2d 109 [1st Dept 1996]:被告Clarke面对一辆旋转的车辆进入他的车道(与本案的事实完全不同)。Barber v Young, 238 AD2d 822 [3d Dept 1997]:被告卡车司机面临高速公路上的两辆停着的车辆,其中一辆滑行至停止,呈交叉位置(与本案的事实完全不同)。Guevara v Zaharakis, 303 AD2d 555 [2d Dept 2003]:原告睡着了,驶入对向交通时被被告撞击(与本案的事实完全不同)。Garcia v Prado, 15 AD3d 347 [2d Dept 2005]:被告撞击了一辆因司机失控而垂直停在交通中的车辆(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撞击一辆在高速公路上处于异常位置的车辆)。Thomas v New York City Tr. Auth., 37 AD3d 821 [2d Dept 2007]:被告巴士司机刹车并停下巴士,以避免与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接触(在本案中,被告不是遇到前方车辆的司机)。Draper v Canada Dry Bottling of NY, 45 AD3d 526 [2d Dept 2007]:原告为了避开一辆不明的第三辆车而急转(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急转)。Miloscia v New York City Bd. of Educ., 70 AD3d 904 [2d Dept 2010]:被告为了避开一辆切断他路线的汽车而紧急停车(在本案中,没有人切断被告的路线)。Ming v Grossman, 133 AD3d 742 [2d Dept 2015]:被告为了避免与切断他路线的另一辆车相撞而急转(在本案中,没有人切断被告的路线)。被告引用的案件的一个共同主题是被告面对一辆横穿在他或她前方的车辆,或者面对一辆处于歪斜位置的车辆。在这些类型的情况下,紧急情况提供了辩护。在本次审判中,被告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原告遇到了一辆横穿在他前方的车辆;被告只是遇到了一辆因第三辆车横穿在原告前方而减速或停止的车辆。换句话说,是原告——而不是被告——遇到了紧急情况。(a)原告关于被告疏忽以及驳回被告的比较过错和紧急情况的肯定性辩护的动议被批准,被告驳回原告投诉的动议被拒绝。(b)书记员应记录一项指示性裁决,认定被告疏忽并在2019年10月21日双方之间的事故中负有责任,该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大因素,原告在事故中没有疏忽,被告没有确立他的紧急情况肯定性辩护。双方应在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继续进行本次审判的损害赔偿阶段。脚注
1. 被告的证词。
2. 原告的证词。
3. 原告不再需要证明没有比较过失(见Rodriguez v City of New York, 31 NY3d 3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