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车货总重116.50吨,超限幅度137.76%,构成危险作业罪

汽车   2024-12-14 07:00   浙江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4)冀0408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3年11月29日经传唤到案,同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咏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黑BH××**半挂牵引车、黑M××**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时,被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量:109220kg,超限率:122.9%,因许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遂叫来梁丽臣顶包为货车司机,由梁丽臣接受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8日,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货车超载货物进行卸货后放行,许某某在放行后又将卸下的货物装上货车继续行驶。2023年11月20日,许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因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质量百分之百以上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重116.50吨,超限幅度137.76%。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黑黑BH××**挂牵引车、黑黑M××**车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境内,在一处停车场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量:109220kg,超限率:122.9%,因许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遂叫来梁丽臣顶包为货车司机,由梁丽臣接受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8日,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货车超载货物进行卸货后放行,许某某在放行后又将卸下的货物装上货车继续行驶。2023年11月20日,许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因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质量百分之百以上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重116.50吨,超限幅度137.76%。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3年11月29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0日,因本案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一类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决定罚款3000元。2024年3月12日,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1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犯罪线索移交报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传唤证传唤)。
3.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超限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3年11月17日16时14分在内乡县境内持C1驾驶证驾驶黑B黑BH××**型半挂牵引车、黑M黑M××**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超限122.9%),被合并处以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4.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超限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3年11月20日15时17分在××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黑M××**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超限137.76%),被合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内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邯郸市永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龙泉站),证明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的黑B**黑BH××**挂牵引车、黑M**黑M××**被强制卸货60.2吨后放行,2023年11月20日19时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该货运车辆仍超载货物被查获。
6.涉案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货运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被告人许某某的准驾车型(C1)等。
7.内乡县境内道路卡口监控截图,证明2023年11月16日3时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涉案货车在内乡县境内行驶、11月19日1时驶出内乡县的事实。
8.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向梁丽臣转账1500元的行政处罚款及3000元安排吊车卸货款。
9.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2022年11月份,我贷款购买了解放牌JSG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为黑BH**黑BH××**靠在克山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我;我还购买了一辆二手挂车,挂车牌照为黑M×**黑M××**证是C1本,驾驶大货车需要A2本,因我不是A2本,办不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23年11月15日,我从河南省西峡县某某厂配了一车钢板,钢板净重96.7吨,车重20.02吨,车货总重116.72吨,这批货物需从河南省西峡县运输到沈阳某某物流公司。2023年11月16日,我的车停在内乡县五里堡转盘宏运物流院内时被举报超载,后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到现场处理,因我的驾驶证是C1本,不能开半挂货车,我认识梁丽臣,他是A2本,我就让梁丽臣临时过来处理一下超载的事情,说是他驾驶的车辆。2023年11月17日,梁丽臣因超载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后梁丽臣叫过来三辆半挂货车,还有一个吊车,吊车把我的半挂货车上的货卸到符合吨数,平均装到叫来的三辆车上,我的货车才被超限站放行。货车出来后,我们找了个空旷的地方用吊车将货物又装到了我的货车上,总共花费3000元,我向梁丽臣付了款。之后,我驾驶货车继续行驶,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被河北高速交警查获。
10.现场照片、货运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龙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许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货运车辆,且在行政机关处罚时找他人顶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秦 强
人民陪审员  许珊珊
人民陪审员  马莉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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