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纽约市,涉及两辆车:一辆卡车和一辆由原告驾驶的车辆。
原告Christopher Benton、Arrow Recycling和Tempesta & Son Co., Inc.由Carroll, McNulty & Kull LLC的律师Sean T. Burns代表。
被告Truck King International Sales & Service, Inc.由Molod Spitz & DeSantis, PC的律师Marcy Sonneborn代表。
被告由DeAngelis & Hafiz的律师Talay Hafiz代表。
原告在事故中头部严重受伤,导致昏迷和创伤后遗忘症,无法回忆事故情况。
原告提供了医学证据证明记忆丧失及其与被告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讨论了Noseworthy原则与追尾碰撞案例中的推定之间的相互作用。
Noseworthy原则允许原告在无法陈述事实版本时,以较低标准的证据要求提出诉讼。
原告提交了事故重建专家的报告,指出卡车司机存在疏忽行为。
专家指出卡车司机未按规定放置警告装置,如照明弹和反光三角形。
原告和货运公司的专家都认为第三方被告Truck King维修疏忽是事故的重要因素。
卡车司机作证称车辆熄火后,他尝试重新启动并部分转向路肩,但车辆部分仍位于右车道。
司机指示助手放置三角形,但记录不清楚是否符合安全法规要求。
司机和助手未能部署照明弹。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充分提出了关于卡车司机行为合理性的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因此有权接受审判。
法院驳回了Truck King修理厂关于卡车司机本顿的疏忽是免除其责任的附带原因的论点。
法院认为Truck King的疏忽是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及Benton的疏忽是否是一个中间原因,都是事实审判者的问题。
布朗克斯县最高法院的命令被确认,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一部,2012年1月10日
律师出庭
纽约市Carroll, McNulty & Kull LLC (律师Sean T. Burns )代表上诉人 Christopher Benton、Arrow Recycling 和 Tempesta & Son Co., Inc.。
Molod Spitz & DeSantis, PC ,纽约市(律师Marcy Sonneborn ),代表 Truck King International Sales & Service, Inc.,上诉人。
DeAngelis & Hafiz ,弗农山庄(律师Talay Hafiz ),为被告。
{**92 AD3d at 135}法院的意见
曼萨内特-丹尼尔斯,J. [*2]
在本例中,我们讨论了Noseworthy学说与适用于追尾碰撞案例的熟悉推定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认为,如果原告通过医学证据证明他对事故没有记忆,那么原告的责任就是提交被告过失的表面证据。否则,在涉及追尾碰撞的案件中,将有效地剥夺原告在针对另一辆车的驾驶员和车主提出索赔时享有的“ Noseworthy ”原则的利益。
就这些动议而言,毫无争议的是,原告头部严重受伤,导致他陷入昏迷,并导致创伤后遗忘症,使他无法回忆或叙述事故的情况。原告在提供了证明记忆丧失及其与被告过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医学证据后,有权要求适用于无法陈述其事实版本的当事人的较低标准的证据(参见 Noseworthy v City of New York , 298纽约 76 [1948])。
为了利用Noseworthy原则,原告有责任提供被告过失的表面证据。他已经充分做到了这一点。除其他外,原告提交了事故重建专家的确认报告,他们认为卡车司机、被告克里斯托弗·本顿在左车道行驶时存在疏忽;当他有足够的动力转向右路肩时,将车辆停在右车道,违反了车辆交通法;一旦他进入正确的车道,却未能将车辆移离道路;未能部署所需的警告装置,包括在事故车辆后方约 10 英尺、100 英尺和 200 英尺处以及车辆中央放置照明弹和放置三个反光三角形。事故车道。如果这些设备正确放置在{**92 AD3d at 136}适当的距离,原告将有超过 200 英尺的距离来避开失速的卡车并收到其存在的警告,从而显着提高他的反应和操纵车辆的能力,以便以避免卡车。原告的专家指出,反光三角形的放置尤其重要,因为道路笔直且水平,使得判断原告与停止的卡车之间的间距变得更加困难,使原告没有任何感知线索,但卡车图像尺寸发生了变化。原告的专家指出,事故发生地区布鲁克纳高速公路的左车道不允许卡车行驶,并认为如果卡车司机在任何其他车道上行驶,他本可以停在路肩上,因为他事实上,我成功地从左侧车道行驶到了最右侧车道。原告专家和货运公司专家均认为,卡车多次发生故障是第三方被告卡车王维修疏忽、服务不当造成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因素。
卡车司机作证说,他在高速公路左侧车道行驶时车辆熄火。司机作证说,他将卡车置于空档,多次尝试重新启动,但均未成功,最终将卡车部分转向路肩,车辆的[*3]部分仍位于右车道。 [司机指示他的助手把卡车后部的三角形“拿出来”,然后打电话给他的老板。他作证说,他的助手随身携带了两个三角形,并在事故发生前将其中至少一个三角形放置在卡车后部。(可能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在紧急车辆停止的情况下放置三个紧急反光三角形。)记录并未表明该三角形是否放置在距卡车后部所需的距离处,以便告知及时发现道路上有接近卡车的车辆,以便让接近的车辆停下来或以其他方式避开卡车;此外,赶赴现场的警官作证说,他没有在道路上观察到任何破损或其他反光三角形。记录同样不清楚卡车的闪光灯在撞击时是否处于,以及在阴沉的天气下,任何此类闪光器是否会在足够的时间内告知驶近的车辆卡车的存在并停下来。
司机作证说,助手不知道如何部署照明弹,而且他自己也没有部署照明弹,尽管照明弹与三角形装在同一个盒子里,而且卡车在卡车被撞之前已经过去了近三分钟。由原告驾驶的车辆后方。在此期间,司机显然正在通过无线电与他的老板交谈。
卡车运输公司的事故重建专家指出,事故发生的三个“关键因素”是被告/第三方被告Truck King修理厂对卡车的不当维修、摊位的特点,导致司机无法将卡车开走。道路,以及卡车在道路行驶部分的存在,这是由于维修不当造成的意外事件。
到达现场的警官将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描述为“阴霾”、“多雾”和“阴沉”,道路“潮湿”。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经充分提出了关于卡车司机行为合理性的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因此他有权就其主张接受审判。
原告声称Truck King 修理厂在事故发生前疏忽修理卡车,并且其疏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我们注意到, Noseworthy [*4]原则不适用于原告对 Truck King 修理厂的索赔,因为该索赔并非基于原告在没有丧失记忆的情况下可能作证的事实(参见 Bin Xin Tan 诉 St. Vincent's Hosp.和纽约医学中心,294 AD2d 122 [2002])。我们驳回Truck King 修理厂关于卡车司机本顿的疏忽是免除其责任的附带原因的论点,以及本顿及其雇主、被告 Arrow Recycling and Tempesta & Son Co., Inc. 的论点,即原告的疏忽未能避免追尾-最终碰撞使他们的疏忽(上面已详细记录)变得“无关紧要”。Truck King 的疏忽是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92 AD3d at 138} ,以及 Benton 的疏忽是否是一个中间原因,从而免除 Truck King 对卡车维护疏忽的责任,这些都是事实审判者的问题(参见 White v Diaz , 49 AD3d 134 [2008] [关于并排停放货车司机的疏忽存在可审理的事实问题,货车后部被另一辆车撞到时他正在睡觉]; Dowling v Consolidated Carriers Corp., 103 AD2d 675, 676 [1984] [当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无权停靠”时,存在事实问题,即公共汽车运营商的疏忽是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即使在原告乘坐的车辆再次出现机械问题], affd 65 NY2d 799 [1985]; Sutton v Carolei , 244 AD2d 156 [1997] [存在可审理的事实问题,即对原告车辆的疏忽维修是否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该车辆已损坏并被从后面撞击])。
此外,如果Noseworthy原则适用(正如被告所承认的那样),本顿及其雇主无权机械地适用通常适用于追尾碰撞案件的推定。当原告由于被告的疏忽而无法作证或提供他对事实的看法时, “Noseworthy”原则赋予原告较轻的举证责任。一方面说Noseworthy适用,另一方面说被告有权驳回起诉,因为原告没有对事故提出非疏忽的解释——破坏了诉讼的真正目的。教义。
我们还拒绝 Truck King 的论点,即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对卡车的所谓疏忽维修“只是为事故提供了机会,而实际上并不是事故的原因”。代表原告和卡车车主提交宣誓书的工程专家认为,2005 年 11 月 24 日(事故发生当天)卡车的机械故障是由发动机/变速箱总成运动部件未对准造成的,特别是柔性部件盘子。该卡车已于 2005 年 5 月 24 日、10 月 17 日和 10 月 31 日被送往 Truck King 进行维修,以解决发动机熄火的问题。事实上,作为 2005 年 10 月 17 日维修的一部分,Truck King 更换了柔性板。
因此,布朗克斯县最高法院 (Lucindo Suarez, J.) 于 2010 年 8 月 2 日发布命令,在上诉内容有限的范围内,驳回了被告 Christopher Benton、Arrow Recycling 和 Tempesta 的动议{**92 AD3d at 139} & Son Co. 以及被告/第三方被告 Truck King International Sales and Service, Inc. 提出的驳回申诉的简易[*5]判决的动议至于反对他们,应该予以肯定,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Mazzarelli, JP、Sweeny、DeGrasse 和 Richter, JJ. 也同意这一观点。
布朗克斯县最高法院于 2010 年 8 月 2 日发布命令,予以确认,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脚注
脚注1:司机坚称只有四分之一的车辆突出到右车道;然而,警方的报告和现场警官认为车辆完全位于正确的行驶车道上。
脚注 2:卡车司机作证说,卡车一熄火,他就打开了闪光灯,并认为由于闪光灯是靠电池工作的,事故发生时闪光灯仍然可以使用,尽管他没有亲自观察闪光灯事故发生前几分钟亮起。负责处理事故的警官不记得到达现场时闪光器是否工作。
本公众号解释:Noseworthy原则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当原告因被告的疏忽而遭受记忆丧失,无法提供对事故的个人证词时,Noseworthy原则允许原告以较低的证据标准来证明被告的过失。这一原则旨在减轻因事故导致记忆丧失的原告在举证上的不公平性,使他们能够在法庭上更公平地追求其索赔。简而言之,Noseworthy原则是对追尾碰撞案件中原告的一种法律保护,允许他们在无法提供完整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较少的证据来支持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