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交通事故,调查发现驾驶人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造成交通中断严重后果,构成危险作业罪

汽车   2024-12-19 07:00   河北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3)湘0902刑初2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来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小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违规运输爆炸性物质,2016年3月7日被浏阳市XXX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违规运输爆炸性物质,2018年10月9日被龙山县XXX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2022年1月25日被益阳市XXX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益阳市XXX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月13日被益阳市XXX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来成犯危险作业罪,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来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张来成多次驾驶赣CX××**重型厢式货车从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运送烟花爆竹前往四川省达州市,期间多次关闭车智能视频监控车载终端(俗称:GPS)。
2022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来成驾驶赣CX××**重型厢式货车运输1492箱烟花,从湖南省醴陵市出发前往四川省达州市。张来成驾驶车辆出发后,一直未将该车GPS打开,亦未悬挂危爆物品警示标志。当日18时许,该车行驶至长张高速89km(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追尾了前方行驶的赣C6××**重型半挂牵引车,致赣CX××**所运载的烟花被挤压后燃放,造成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道路交通设施受损、长张高速道路通行中断5小时的交通事故。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张来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XXXX接受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车辆GPS监控轨迹,证人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来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来成驾驶车辆在运输烟花爆竹时,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的监控,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来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我院定罪科刑。
被告人张来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6日,经攸县XXX批准,攸县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托运的“吉祥如意”、“富贵花开”等1492件同类组合烟花(C级)交由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承运,车辆驾驶员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被告人张来成,押运员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从业资格的孙一琳,准备从湖南省攸县起运发往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金虹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当天15时许,张来成从攸县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领取攸县XXX签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湘公烟运证字430223022010306号)并将1492件烟花装货后,驾驶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湖南省攸县出发前往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在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期间,张来成未按规定在车辆上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随行跟车人员为张来成安排的朋友宋某而非攸县XXX《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批准的押运员孙一琳,同时,为逃避行车路线、驾驶时长、车速等监管,张来成将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内的智能视频监控车载终端(俗称“GPS系统”)进行了关闭。
当天18时26分许,张来成驾驶的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89km东往西处(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收费站)附近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遇前方紧急情况制动不及,导致赣CX××**号重型厢式货车右侧车头及货箱与前方通行的由刘某驾驶的赣C6××**(赣C××**)重型半挂汽车车位左侧发生刮碰,致赣赣CX××**重型厢式货车所运载的烟花被挤压后起火燃放,并造成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认定:张来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烟花燃放,造成长张高速公路道路通行中断,时间长达5小时,其中往西常德方向拥堵达8公里,往东长沙方向拥堵达5公里,且拥堵路段后方接连发生多次追尾事故,为此,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民警在附近高速公路主干道进行分流,并通知辖区幸福渠、朝阳等5个收费站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直至当晚23时34分许才解除主干道分流措施以及收费站交通管制措施,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2022年1月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来成自动向XXXX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及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道路运输证,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攸县XXX《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现场照片,攸县华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出库单,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朝阳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第43590142022000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宋某、邓某、李某、金某、罗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来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来成在驾驶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来成自动向XXXX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来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来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张来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来成的刑期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又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 潇

人民陪审员  刘竹筠

人民陪审员  曾梦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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