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19年8月,徐某购买该小区住宅并进行了简单装修,因徐某长期居住在老家,便将小区住宅出租。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徐某被聘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在聘期结束结算工资时,双方因物业费及劳务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该物业公司称,因徐某未按期缴纳物业费,便在结算工资时抵扣了部分工资。徐某辩称该物业公司所提供服务质量不合格,且自己并未入住,故不应支付物业费。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原告该物业公司将徐某诉至旬阳法院蜀河法庭。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小物业”关系着“大民生”,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影响着居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所以须得谨慎处理。原、被告到庭后针锋相对,互不让步,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待双方“停战”间隙,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融情于法,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引导当事人找到利益平衡点。最终,徐某意识到缴纳物业费是自己的义务所在,当即同意将部分劳务费冲抵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也当场向徐某支付了剩余工资,并表示今后会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及时认真听取业主意见,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安心可靠的服务保障。至此,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和谐有序、健康稳定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维护,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约定对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尽到维护修缮、保持公共区域整洁、维持好公共秩序等物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作为业主,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不能以没有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总之,只有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彼此加强沟通、互相配合理解,才能保障小区的安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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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蜀河法庭 张关利 | 编辑:高静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