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店卖家跨省起诉旬阳买家,仅为追回32元货款!

民生   2024-11-19 21:42   陕西  

随着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电商平台促销活动层出不穷,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丰富快捷的购物方式,为了给买家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许多电商平台推出了“仅退款、不退货”这一售后机制。即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不满意,可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平台将自动发起退款,且消费者不用退还货物。

近日,旬阳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一起某购物平台一店铺起诉买家的案件。


2024年9月,王某在原告某购物平台店铺下单购买了一款价值32元的手机钢化膜,在商品确认签收并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认为商品使用体验与商家描述不符,在未与店铺客服沟通的情况下直接在平台申请“仅退款,原告也未及时在平台审核反馈,最终王某成功退款32元。原告发现后为挽回损失,将王某诉至旬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32元并承担其他诉讼支出。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王某,并询问相关情况,王某表示是因产品与店家宣传描述不符,故申请“仅退款


法官经评析案件后认为,被告王某通过线上购物平台从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手机钢化膜,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涉案商品,被告按约应支付货款。被告王某称商品与宣传描述不符,却未提交任何凭证。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王某“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


考虑到诉讼标的较小,原告远在广东,旬阳法院速裁中心通过云上法庭组织原、被告协商调解,最终被告王某也认识到行为不妥,愿意当场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其他必要诉讼支出。

网络购物的发展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利丰富的购物体验,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该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家在电商平台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薅羊毛”,任意使用电商平台的“仅退款”规则。作为商家,经营网络店铺也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用产品说话,切不可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END

文稿:速裁中心 武杰 编辑:李宇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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