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系同窗好友,李某家境优越,毕业后父母便为其购置了一辆名牌轿车。2024年9月,王某因回家相亲,便借来李某的豪车撑场面,不料因路况不熟,加上车速过快,行驶途中不慎刮倒行人小赵,造成小赵手臂骨折、多处软组织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产生纠纷,小赵将肇事司机王某、车主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旬阳法院双河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车辆所有人李某将车辆出借给王某使用时,尽到了车辆瑕疵提醒和审查义务,对该起事故损害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损失3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将车辆出借好友王某,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出借车辆时不存在车辆瑕疵和审查义务方面的过失,且王某对该车车况熟悉,故李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哪些情况车主要担责?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法官提醒
为了避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建议出借车辆时注意:
1、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车辆是否定期维修保养;
2、核实借车人驾照信息,看借车人驾照是否合法、过期、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等;
3、借车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无吸毒史,借车人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4、核实借车人是否成年;
5、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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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双河法庭 汤家登 | 编辑:高静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