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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请求。
在法律“容忍”范围内不宜认定实质性违约
此外,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本案如支持构成违约并执行违约金将显失公平。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该原则不仅仅表现为数额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而更多地应体现为主体地位的公平、实质上的公平。从本案的执行金额来看,原执行金额约为5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虽然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但在被执行人确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且仅逾期履行一日并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再次执行相对高额的违约金,将会造成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即对义务人一方的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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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 编辑:王红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