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诉讼活动中,偶有当事人不到庭或中途未经法庭允许而离开的情况,那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近日,旬阳法院高新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就发生了这样一幕......
2024年4月,被告薛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前往旬阳市途中,与原告徐某发生刮蹭,致使徐某受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薛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后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薛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6972元。
案件受理后,法庭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按时携带相关材料参加庭审,以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后果。庭审中,原告徐某突然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变更为210000元,法庭告知徐某应对变更后的诉请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然而徐某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由于与其代理人意见不一致,徐某便一气之下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自行退庭。法庭遂依法按其撤诉进行处理,并裁定由徐某承担该案诉讼费。
庭审活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未经许可不得退庭,这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仅会耗费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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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高新法庭 刘力搏 | 编辑:康贤莉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