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旬阳市双河镇农民王老头在去集市买菜时被小冒所驾车辆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冒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老头无责任。事发后,王老头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45天。因赔偿争议,王老头将司机小冒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旬阳法院双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老头已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可王老头诉请的误工费。王老头则主张儿女常年在外务工,老家的田地多是自己照料经营,日常种地、喂牛羊,有一定劳动收入,王老头还提交了村委会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
旬阳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头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事故发生前其有一定劳动收入,王老头虽已超过退休年龄,并不影响王老头以劳动获取收入来维持生计,所以误工费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小冒及保险公司赔偿王老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案件生效且顺利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在认定误工费时,综合考虑王老头的收入状况、劳动能力、伤情影响、上一年度全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等,进行了酌情判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越来越多的低龄老人也在参加着力所能及的劳动,本案从维护伤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老年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有力维护了老年人劳动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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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双河法庭 黄若含 | 编辑:王红
校对:赵景丽 | 责编:周雅鹏 | 审核:旬阳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