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何总爱说自己不是“官”?
文摘
2024-11-18 08:13
河北
原因并不难猜,法官说的“官”指的是执法人员,就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领导者),这些行政官员可以直接做出行政法律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利益确认、分配。如结婚登记,就是行政确认,申请开矿许可证,就是行政许可。。。。。诸如此类,行政官员权力巨大,这才是“官”的本来样子。至于法官,他们只是纠纷的裁判者,并不是直接决定利益确认、分配,权力不大,算不得“官”。对于国家来说,法官的产生、运用职权裁判、执行,都有国家意志的参与。要想成为法官,就必须先成为公务员,然后通过员额法官的入额考试或遴选成法官,这都是离不开公务员身份的,至于是一般公务员还是中央公务员政法编公务员并无区别。至于法官的单独序列,并不是与公务员相对立,而只是在公务员身份之上的区分,所以当法官离职或中途退出,他还是保留了公务员身份。而在裁判中,法官虽不似行政管理人员那般挥斥方遒,但裁判结论也是影响了当事人利益确认、再次分配,同样意义重大。还有在裁判中,和其他行政官员一样,也要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意识、政治导向、政策方向,政法机关的本质是始终丢不掉的!甚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可以纳入裁判说理中去,难道这不是显例?同时,法官也与行政官员一样,都接受相同的公务员考核。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认为对政治政策的关注是内化于每个法官心中的,“除了无意识因素其作用外,我们不能期望联邦法官完全是政治阉人,没有政治倾向因此其决定从不受政治影响。这样的政治阉人不可能获得任命”。所以,在国家眼中,法官与其他行政官员无异,都在行使国家权力,只不过位置不同罢了!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官就代表了国家权力——裁判权,不论是一言一行,还是出具裁判结果,都是国家权力的化身。虽对其影响有大有小,但都意义重大!所以,不管是行政官员,还是司法裁判官员,都是手握权力的“官”,也都在行使国家权力。那么,为何法官总爱说自己不是“官”呢?一方面,裁判行为不同于抽象行政行为,其行为对象范围差异巨大,影响也是天差地别,所以,法官这是强调自己的裁判权力影响完全不同于行政官员的权力,这是隐晦地表示二者间权力的区分。另一方面,法官爱说自己不是”官“,可能是为自己某些裁判达不到当事人的诉求而自嘲。司法裁判调整社会关系的深度可能远不及行政权力的深入,且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面对这一实际情况,法官会自嘲自己的权力太小,无法较为完美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司法尊严。
毫无疑问,法官当然不是行政官员,但肯定是“官”,在借助裁判维护一方安定、保一方世风上,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现实中,相对于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司法裁判虽处弱小地位,但法官理应对裁判权力、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保持向心力、凝聚力,建立职业荣耀感,不在比较中以贬低自我价值为借口,放松自我对审判权力的审慎运用。全力实现公平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尊严,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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