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某某与陆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5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3.26 / (2022)沪0116执异138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为保证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公正、彻底解决,法院在审查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原则,比如实地调查执行标的的占有权属情况等,而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更不能以形式审查为唯一原则。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以实现对案外人民事权益的实体性执行救济。
2、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最高法执监7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发生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的,因执行依据的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不属于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
3、杜某某诉天津某百货站、天津某物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1-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1)最高法民终58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为被保全财产为“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钱债权,与被保全查封房产不属同一争议标的。案外人起诉主张排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周某某与甲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6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10.13 / (2021)鲁1191执异1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备案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买受人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5、某生物研究所诉某甲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7-2-504-003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2)新0104民初770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执行中,除了要保护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还需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6、于某与李某豪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6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5.05.27 / (2015)闵执异字第5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
对于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审查,应当秉持审慎、有限实体审查的原则,准确认定案外人所主张租赁权的真实性,通过审查租赁合同签订、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细节情况,考察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利用案外人异议程序恶意阻却执行。
7、昆明某银行云溪支行诉王甲、王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471-010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云民终字6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8、山东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2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复3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规定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行处分行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9、山东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2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复3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规定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行处分行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10、杨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4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川执复161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如认为刑事裁判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当,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审判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作出裁定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1、上海某咨询公司与李某某、上虞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6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0)最高法执监51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程序的规定,对实体事由进行审查,据此认定债务是否消灭、第三人是否构成擅自履行,而不能仅认定第三人异议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而不予支持。
12、某银行与某百货商场公司重复异议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2)最高法执复9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实践中,为抑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不得重复异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的规定相契合。追求效率原则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1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
2023-05-1-293-010 / 刑事 / 虚假诉讼罪 / 新县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豫1523刑初3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重视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的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
14、青岛某公司与无棣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5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鲁16执复4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所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分为两种类型: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中“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完全结束,不得再次恢复或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撤销执行申请而被裁定“终结执行”后,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执行程序终结”。当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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