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文摘   2024-11-26 09:39   河北  

基本案情

卢某系淮安市某小区居民,淮安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该小区西门机动车通道关闭,但非机动车、行人通道可以通行,该通道安装了左右移动的自动铁门,出入需刷卡。2021年4月13日下午,有小区居民骑电动车刷卡打开西门后离开小区,此时,卢某骑自行车从小区外来到西门口,见铁门完全敞开,便未下车刷门禁卡,径直骑车穿过自动铁门。当卢某车身大部分进入铁门后,铁门自动关闭,铁门与卢某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致卢某与自行车一起跌倒,卢某因而受伤。

事发时,案涉铁门上挂有警示牌,内容为“注意开门撞坏赔偿”。事发后,淮安某物业公司将警示牌内容更换为“温馨提示一卡一刷 进出推行 注意安全 损坏赔偿”。后双方协商未果,卢某将淮安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91788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出入小区的业主或者其他人员,应当树立安全观念,注意遵循物业公司的安全提示,确保谨慎安全通行。本案中,卢某已在该小区居住多年,对案涉自动铁门的使用规则应该较为清楚,其进出小区大门时应当停车观察,并刷卡后通行。但事发时卢某疏于注意,未刷卡后下车推行通过铁门,而是骑车径直通过,造成与自动门相撞并受伤的后果,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出入小区人员必经的小区门,更要务必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确保出入人员安全。淮安某物业公司在小区西门处安装自动门并设置为刷卡出入,但自动门在门框范围内有物体通过时不能及时收回,仍继续关闭,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知晓该自动门的安全隐患,并对该自动门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并对该隐患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但该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故应当对卢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酌定对于卢某的损害后果由淮安某业务公司承担30%(27335.5元)的责任。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不仅需要对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以使得公共设施能够被正常使用,服务业主。对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更是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应高度重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施、门禁系统等应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同时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为业主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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