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9-002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于特约商户与外卡转接行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因此,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成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和认定标准。
1.特约商户与客户存在真实的交易是信用卡结算的基础。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交易关系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该行为与传统买卖关系的区别在于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其交易模式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接受持卡人的交易消费,银行作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和消费信贷的支持者,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代其向特约商户支付款项。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用卡支付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其前提是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如果没有发生基础交易,则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的基础不存在。
2.特约商户对与客户存在真实交易负有举证义务。签购单是特约商户与客户就信用卡支付形成的唯一、有效的凭据,对于不参与基础交易的银行来说,签购单是特约商户向其证明发生实际交易、客户采用信用卡支付的有力证据。
2、李某诉蒋某、陈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9-002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8)沪02民终633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违约损害的类型,则应当将该损害纳入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然而如果由此给违约方带来巨大的不利益,则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数额为限。对于违约方可预见的数额,应当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根据违约方身份、履行合同的获益、合同的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3、胡某、魏某、聂某、刘某与某银行支行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9-006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03.08 / (2000)筑法经终字第25号、第63号、第23号、第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及单位公章实施犯罪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且其所在单位有明显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有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11-2-119-001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5 / (2021)京0101民初630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就是指通过运算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认识“挖矿”行为,应当穿透“挖矿”相关合同群的委托、合作、服务等表面形式,把握“挖矿”活动“投入成本、追求收益”的风险投资属性,从而将比特币“挖矿”界定为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2.比特币“挖矿”活动已违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其消耗的电力能源、引发的投机风险与“挖矿”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匹配,宜将其认定为一种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行为。
5、洪某某诉广西某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08-2-119-004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粤01民终123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在线签署电子授权协议,设置多层次复杂授权结构,使其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资金流向实施实质控制,且无需另行取得授权,可直接向资金存管银行发送交易指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承担充分披露义务,确保相对方在实质性地了解交易结构和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与其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及认知能力相匹配的授权决定。如未尽上述义务,则应认定相关授权协议存在的显失公平的情形,予以撤销。
6、李某某诉孙某某、彭某、北京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京03民再5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知情,但在合同订立后,委托人与第三人互相知道对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可无需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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