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甲银行某分行与临沂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14 / (2021)鲁13执复25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在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时,需要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对于一手房的价值,可以参照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显示的拟售单价、专业房产APP、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并结合涉案财产的查封顺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等因素,综合进行估算,进而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2、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最高法执复24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应通过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权利负担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
3、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1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鄂02执99-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0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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