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货不对版”构成欺诈——陈某诉某口腔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是专门用于牙齿畸形矫正的产品,有冠军版、标准版两个版本。冠军版、标准版在价格、使用方式、材质上均存在差异。
2020年,陈某至某口腔门诊部就诊,选择某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并支付治疗费28 000元。2022年,陈某的丈夫熊某在另一家口腔门诊部选择某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价格为21 600元。治疗期间,二人进行对比,发现两者的矫形器是同一型号,均为某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
发现问题后,陈某即向某口腔门诊部进行反映,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投诉后,某口腔门诊部给陈某重新制作牙模,并给陈某使用某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治疗。后陈某认为某口腔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某口腔门诊部支付赔偿金84 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在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畸形矫形治疗选择的是某无托槽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某口腔门诊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其在给陈某治疗过程中没有使用约定的矫形器型号。在陈某知晓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某口腔门诊部随即将矫形器予以更换。
某口腔门诊部故意隐瞒,不按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治疗费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遂判决,某口腔门诊部赔偿陈某84 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口腔健康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口腔医疗服务事关口腔健康,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医疗服务领域,对于诊疗过程、器材的材质、功效、美观度等完全依赖于口腔治疗机构的专业指导,这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的诚信义务有更高的要求。
本案裁判认定经营者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换品牌和型号,属于欺诈行为,明确口腔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按照消费者所选定的品牌、材质、规格使用相关治疗器具与耗材,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口腔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