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及出资瑕疵裁判主旨6则

文摘   2024-11-27 08:31   河北  

1、陈某诉河南甲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23-08-2-494-001 / 民事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豫14民终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
  2.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上述情形,在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知情权。
  3.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展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贵州某制药公司诉湖北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10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8.05.29 / (2007)民二抗字第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产生的该股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在处理上要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过错责任相当的基本原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司法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而免除其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受让股权的股东均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08-2-267-001 / 民事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17 / (2017)苏02民终159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本制,如果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者的股东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4、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3-08-2-265-002 / 民事 / 股东出资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1)沪01民终1451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存在,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5、朱某某诉陆某某、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23-08-2-143-006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沪01民终759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即使“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义务”的股权经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全部继受股东承担资本填补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继受股东有权追偿。继受股东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行使要件:一是继受瑕疵股权的股东履行了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免责,二是继受股东履行的资本填补义务超过其在连带责任中的应分担部分。

6、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5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3.11.25 /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与股权转让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义务且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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