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社会戾气在网络上传播甚广,社会底层人物之间的倾轧,性别对立被挑起,贫富间的睥睨。。。。都令戾气横行。每次纠纷连接到法院后,都在质疑法院为什么没能化解纠纷、治理好社会戾气!
那么,法院可以化解社会戾气吗?
社会戾气现象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发生也是多维度的。法院仅是社会治理中的一环,如果把所有治理期待都放在法院上,那只会让人不断失望。
假设一例,一位企业员工,因为中美贸易战导致订单减少,为了少的可怜的订单及时依约完成,连续没黑夜没白天加班半个月,但公司已经欠薪好长时间了,又加了一夜班,早上订外卖,外卖员送餐完了5分钟,导致自己取餐时,当场被主管发现,扣了100元,当场与外卖员发生争执,打伤了外卖员。而外卖员是35岁刚失业进入到外卖行业的,上有老下有小,最近家人生病,孩子教育状况频出,自己身心疲惫,导致走错了路,耽误了5分钟。
好了,现在这起打人的民事案件到法院了,由于打人视频传到网上,热议不断,观点分立严重,戾气渐增。
对此,法院该怎么办?
面对这起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在审理中,最重要的是分析侵权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得到举证证实,损失多少、计算标准是否准确,责任承担上是否需要划分过错等等,只是求得更准确、公正地做出判决!这似乎也是法院应该做的!
隐藏在这起纠纷、矛盾背后的社会戾气元凶却是很多,有中美贸易战加剧导致的公司经营紧张;公司经营紧张导致的员工与企业矛盾;公司连续加班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行政机关监察缺位;教育部门把教育学习监督转移给家长等等,这些外在矛盾聚合在一起,还有移动短视频网络公司的算法推送,思维群体化、圈层化严重,加上社会底层之间的共情能力,都在促使让这起纠纷化为社会戾气的引爆点。
上述这些引起纠纷的社会深层次矛盾,都不是法院可以解决。那么此刻,法院如果还自称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真是自视甚高了!
当然,法院可以借助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把纠纷以法律的表达方式梳理,以图把背后利益的确认和再次分配。然而,单纯的程序并不足以容纳所有的利益纷争,法院所处理的纠纷只是漂浮在所有矛盾之上的可见片段。即使案件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不等于实际情况如表面上那么和谐,毕竟很多情况下的调解只是现实倒逼下的选择,不甘心也是藏于心中。
对于社会戾气,法院的司法解决,并非万能钥匙!
法院的核心价值,乃是借助裁判权的行使来传播理性,用规则意识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多种问题、矛盾,推动群体理性的形成。通过案件的审理,人们了解了法律规定、审理程序、举证规则等,长期浸润到理性规则之中,其处理纠纷争端亦必然少了些争勇斗狠、一时激动,这些都有助于化解社会戾气。
法院的裁判职能设定是后置性的,是被动性的。只有尽量设法使自己置身于一切提交其裁判的争议和与适用法律无关的事务之外,法院才能在全面的纠纷争议点、证据举证规则上,做出较为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全面的裁判结论。即使有前置性的纠纷化解,但也有界限,主动介入纠纷过度,不仅损害其中立性,甚至言多必失,损害其权威性。
不过,这不等于法院只能无所作为。在具体处理案件中,法院可以积极、全面履职,尽量疏解情绪波动带来的行为冲动,弘扬正气,发挥法律的正义实现功能,全力减少可能的社会戾气的滋生、蔓延。比如,在执行案件中,面对明明吃喝不愁、花天酒地的老赖,申请人向法院多次申请执行未果,法院还固执推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有没有合理理由或处理意见,可能就会把申请人推向戾气滋生温床上。或许,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来的实际背景。12月1号施行!最高院 最高检关于拒执罪适用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