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某彬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苟某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24-13-3-024-229 / 行政 / 专利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3.26 / (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15
裁判要旨
1.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
2.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不应授予专利权。
3.对祭品房等奢靡铺张、容易引发攀比的祭祀用品予以专利保护,与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与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不一致,不利于弘扬时代新风、培育文明风尚;同时,亦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不一致。此类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2、张某诉唐某琼、郭某林、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1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苏1282民初439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9.24
裁判要旨
1.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2.合同当事人约定担保人以一定的不动产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并未就约定的财产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该约定实际仍为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约定的抵押财产范围为限。
3、刘某伟强奸案
2024-02-1-182-017 / 刑事 / 强奸罪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0 / (2023)黑09刑终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婚外两性关系虽然违背婚姻法和社会公序良俗,但并不影响处于该关系中的妇女享有和主张性的自主权。在他人欲结束婚外两性关系时,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
4、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1-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8 / (2023)鲁14民终217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挖矿”(挖“比特币”)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5、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4-007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鄂05民再1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新时代,司法裁判过程已不再是与法条做简单比对的过程,而是蕴含着科学理性裁判思维和多元复杂裁判方法的过程,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尤其如此。如果本案机械适用法条,因受害人此时死亡,原审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就存在问题,再审法院若裁定程序违法、发回重审,这就涉及随着原审诉讼请求变更,赔偿项目将相应发生变化,最终导致赔偿金严重“缩水”。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如支持再审请求,那么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与侵权结果失衡,再审法院无法作出一份侵权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判决,受害人家属亦无法认可这样的“退赔”,普通民众也无法接受这样的“正义”。
1.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
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需要结合损伤程度、治疗情况、医学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评估、预判,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2.从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来看,“法庭辩论结束前”应为事实认定的节点。
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安排有其自身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无论是诉讼当事人、还是审判组织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则。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律事实的审查和认定也有其时间范围,即以法庭辩论终结前为基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之就被确定,一般不得再就此进行争执,否则,诉讼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公平开展。对此,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四条等规定。故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公正性出发,受害人蔡某武在原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审裁判文书作出前一日死亡,不应成为衡量原审判决对错的标准。
3.从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角度来看,应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蔡某武死亡之前,朱某、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持异议,现以损失不再发生、赔偿范围已确定为由,据此否定原审判决,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差额。举轻以明重,违法行为人因受害人死亡反而减轻了赔偿责任,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不符合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6、文某强奸案
2023-02-1-182-014 / 刑事 / 强奸罪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1)赣0124刑初31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不法性,但不影响在此关系中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构成强奸罪。
7、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2023-07-2-011-001 / 民事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渝0152民初348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逝者去世后,治丧亲属未尽报丧通知义务致使其他近亲属未能参加葬礼悼念祭奠,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按当地风俗篆刻在墓碑上,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侵犯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可根据与逝者亲密关系、侵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
8、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2 / 民事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沪02民终106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已履行请假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9、贾某甲诉贾某丙返还原物纠纷案
2023-07-2-474-001 / 民事 / 人格权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19)京02民终131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骨灰对于亲属具有寄托哀思的伦理意义和个人情感价值。骨灰的安葬首先应尊重死者遗愿,在尊重习惯且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根据“最亲近原则”确定近亲属的权利顺位,同时还应注重生者诉权的维护与骨灰安葬方式的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10、徐某某、江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3-03-1-169-005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3)包刑初字第79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1.在当前背景下,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应逐渐从市场管制向社会管理转变,重点应从单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转向禁止性经营行为,将本来就为“国家规定”所禁止的行为,特别是为特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提供支持的经营性行为纳入进来。
2.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罪应当进行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实质审查。非法经营氯化琥珀胆碱的行为具备公共危险性,对于发生在2015年《危险化学品名录》修订前的非法经营琥珀胆碱的行为,情节严重且尚未过追诉时效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的涉及氯化琥珀胆碱的行为,可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余某希故意伤害案
2023-05-1-179-002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05 / (2017)粤51刑终5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如果过错行为是第三人所实施的,而被告人却针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第二,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同时,这种应受谴责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被害人的言语或行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比较严重的损害,才属于刑法评判的范畴。第三,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至于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第四,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相近性,必须是过错行为在前,犯罪行为在后。同时,如果过错行为已经发生很久,被告人在多年之后实施犯罪行为的,通常情况下不再认定是被害人的过错激发了犯罪的发生。二是利益上的关联性,利益关联性是被害人行为构成过错的事实条件。三是作用上的因果性,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激化或加剧了被告人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希与王某发生纠纷,在被劝开后为泄愤再次持刀返回报复王某,致王某受伤,王某没有过错。
12、龚某某、陈某某诉陈某、朱某某合同纠纷案
2024-08-2-483-005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7.01 /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近亲属间签订的协议,对价无法以简单的市场标准来衡量,势必有感情因素掺杂其中。处理此类协议产生的纠纷,法律层面的判断是一方面,而家庭伦理方面的考量也不应忽视,否则将有悖公序良俗。
2.近亲属间主张权利一般无法回避感情、脸面等非法律因素,应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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