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决纠纷”真好,但也真的难!

文摘   2024-11-27 08:31   河北  




最高院最近一直提“实质解决纠纷”,要实质解决问题。那么,在处理案件中,“实质解决纠纷”与“形式处理案件”有何区别,见如下分析:

接待当事人

实质解决纠纷:亲自接待,亲力亲为,深入了解案情及引发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做笔记,怕遗漏还做录音,做完这些还为进一步解决纠纷,提前预想各种法律可能!

形式处理案件:有人接待就行,庭前看看卷宗就行,或者是让助理把一切都准备好,开庭大纲之类的也不错过,能结案就行!

遗漏共同诉讼当事人

实质解决纠纷:法官会善意提醒当事人,遗漏了被告或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继续审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让当事人充分保护自身权利。

形式处理案件:案件可以正常结案即可,是否遗漏,属于原告自负其责的范围!


超过举证期限举证

实质解决纠纷:超出举证期的证据,如果是律师代理,对方提出超期举证,适当训斥一下举证方,让对方继续质证;如果是欠缺法律知识的当事人,让对方质证即可。

形式解决案件:一方超期举证,对方提出超期举证问题,那就不质证,根据现有证据裁判,有异议,可以到上级法院!

举证责任分配

实质解决纠纷: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进展,准确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是固定不变的,是流动的。且并不是庭审中所有的陈述,都需要举证。这是不断积累的诉讼业务掌握所培养出来的!

形式解决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肯定是固定的,不考虑对方的举证或陈述情况。任何庭审意见或陈述,都要问“有证据吗?”判决输了,一句话,反正你没有举证!

调解

实质解决纠纷:和制作判决书一样认真,结合案件双方的证据和自身法律业务,找出最佳调解方案,并听取双方调解意见,把调解的有利之处充分告知,让双方尽可能调解处理。

形式解决案件:爱调不调!

裁判说理

实质解决纠纷:如有调解,把裁判理由融入调解中,调解不成的,把自身调解的意见转化为法言法语,细致入微、深入浅出地说出裁判依据和结论。
形式解决案件:对判决结论正确性,有百分之百信心,但裁判理由,你又看不懂,不说那么多,把法律规定摆上去随便填几句就行。

等等。。。。。

从上面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实质解决纠纷是围着纠纷、矛盾转,尽量把从案件中发现的矛盾都掐死;形式解决案件则是围着案件转,及时结案就是最大的目标。两相对比,当然是实质解决纠纷好!查清案件事实,做出精准裁判,是法院本职所在;提倡、鼓励更深入地解决矛盾纠纷并没有错,也是理所应当。





如果把每个案子都做如此要求,甚至作为一种考核要求,恐怕累坏了也无法实现!万一案子有任何差池,一句“案件没有实质解决问题”,就给的法官办案质量盖棺定论了!

当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只增不减,已成明事;各种工作考核摊派与日俱增,总在发生;这些都在挤占了法院、法官的精力,特别是基层法院,一个法官要应对每年不断增长的200多件、300多件,甚至400多件案子,还有审判之外的诸多事务,他就不可能按照实质解决纠纷的方法,每件案子的每一个细节都从头到尾过问、纠正、参与。实际上,只要他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用心安排分工负责,尽量不出错就已经相当不错的表现了

其实,不管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还是提倡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都需要上级法院立足法院本质本责,从自身职能出发,想方设法为下级法院法官提升办案能力、水平提供帮助,为案件办理提供较为准确方向参引,让法官愿意办案、办好案子,这样碰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才能手抓把掐、信手拿来。怕的是,热衷托大宣传,把法院宣传成无所不能,这个也行、那个也可以,似乎可以处理社会和时代抛给的一切难题,但却混淆法院在时代转型中的定位和方向,也混淆了对自身职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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