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和失信有啥区别?看完全搞懂!

学术   2024-06-25 12:30   江苏  

限高和失信有啥区别?

看完全搞懂!





前言



在过往收到的咨询中,有不少的人会把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混为一谈,误以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就会等同于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今天,本文针对这两个不同的执行措施为大家做一个系统的梳理。



01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针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在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下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人员将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比如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不动产和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2 什么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限制高消费不同,一旦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便会成为我们口中俗称的“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见,只有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拒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将会同步启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更为严格,也更为严厉。




03 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异同归纳






看完上述内容,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供稿:傅栋周

编辑:周嘉熠

审核:周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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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栋周

中共党员,江苏常明(武进)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自江苏大学国际经济法学专业。事务所公司法事务部主任,常州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礼嘉镇建东村、湖塘镇贺北村法律顾问,同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二十余家,解决公司类纠纷达百余起。近年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专题项目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曾入选第三届常州律协青年律师明日菁英训练营、曾于2021年获得武进区优秀法律工作者等荣誉。2022年12月,荣获武进区律师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优秀奖。
专注领域:公司法、重大复杂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力争成为常州法律顾问服务的标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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