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处理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为什么?
解答: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一般的企业是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后满足条件的就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的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
1.会计核算已经确认坏账损失:必须要终止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确认;
2.必须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需要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上述25公告中涉及到的“专项报告”,不再需要,改为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声明书。
(2)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正在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由企业自行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而无须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