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税一稽罚[2024]**号
纳税人名称:泰兴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1:你单位将职工自用车辆6辆以公司名义登记,抵扣进项并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进项抵扣情况:6辆小汽车中,2013年购进的三辆汽车未抵扣进项;2015-2021年购进的三辆汽车进行了进项抵扣,其中2015年12月购进的车辆抵扣进项61752.14元,2019年3月购进的车辆抵扣进项21753.83元,2021年7月购进的车辆抵扣进项26726.05元,合计抵扣进项110232.02元。你单位已在管理分局核实后,补缴增值税11023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16.24元、教育费附加3306.96元、地方教育附加2204.64元及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情况:6辆小汽车2013年至2022年共计提取折旧1403614.1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50903.54元,你单位已在管理分局核实后,补缴企业所得税350,903.54元及滞纳金。2023年你单位已自行在汇算清缴报表调增上述车辆对应的折旧66273.03元,缴纳相应税款。 你单位将职工自用车辆6辆以公司名义登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偷税。......
罚款计算:
违法事实1:职工自用车辆6辆以公司名义登记,对偷逃的2019年3月增值税21753.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22.77元,2021年7月增值税26726.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82元,201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350903.54元处50%处罚,合计201388.54元。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偷逃的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10224.76元,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11468.20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8337.73元,2005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26.96元,2019年3月增值税21753.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22.77元,2021年7月增值税26726.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70.82元,201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350,903.54元处以50%罚款,合计243217.37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