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税稽一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济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5,162.30
处罚日期:2022-01-26
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19年代收代付的水电费共计8633007.43元未计收入,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633007.43元,调整后2019年仍亏损2456112.22元,该单位202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612509.07元,弥补2015年度亏损1408.13元,弥补2017年度亏损3765929.98元,弥补2019年度亏损845170.96元,2019年度可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1610941.26元,2020年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2.该单位2018年至2020年签订的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共计10324.60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对该单位上述行为共计处罚款45162.3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彭怀文说:
先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老彭有点疑惑:既然代收代付的水电费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那么,支付的水电费能不能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呢?
如果能够税前扣除的话,那么为什么要直接按照代收的金额直接纳税调增?
难道企业支付的水电费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这种可能性也太低了吧!毕竟经营水电供应的都是国企啊,人家电费和水费收取后都是可以开具正式发票的。
不管企业是否亏损,该税前扣除的,税务局也要承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