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将实质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列支为其它费用被罚
济南税稽二罚﹝202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济南尚某某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00.00
处罚日期:2022-05-19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将实质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26,488.00元在“销售费用-策划费”科目列支,在“销售费用-广告费”科目列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5,992元,2018年度申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共计25,992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共计52,4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1,400.65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13,710.10(91,400.65*15%)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81.90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488元。你单位申报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460,986.55元,本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34,498.55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