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某诉北京某某英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案
2023-16-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粤0304民初644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消费者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在相对方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情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2、高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4-18-2-137-002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1.06 / (2022)鲁0682民初539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
教育培训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以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退费并赔偿违约金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目的实现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叶某诉某市某区某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7-006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2)粤06民终1509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幼儿园作为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以幼儿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促进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幼儿家长针对幼儿园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幼儿园因此而迁怒于幼儿,作出将幼儿劝退出园的处理侵害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应对幼儿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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