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清主编:《镜中观法:〈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晚期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
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研究的新进路
文 / 韩驰
* 韩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 本文系李秀清教授主编《镜中观法》系列书评之一,原载《法律史评论》2024年春季卷(总第23卷),感谢作者及《法律史评论》编辑部授权转载。
一
时下有关中国近代法律文化交流史的研究,其核心在于处理欧洲中心主义“文明”(civilization)话语中的中国法(特别是清季中国法)的西方凝视。现有的研究中,多从清季档案等基础史料着手,通过外交史、经济史、翻译史等不同研究进路,揭示西方国家的法律东方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话语实践,或说明清季自我东方化的倾向。更进一步来说,这些研究多在论证“文明等级论”统摄下的两种话语,即欧洲中心主义和(法律)东方主义,前者为欧洲文明的先进性提供了论证,而后者为非欧洲文明信纳欧洲文明的先进性提供了支撑。
以中国为例,他们首先将中国拟制为一个“无法”的国家,通过过往华洋交涉案件中,清政府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的“弊病”(当然也就是不符合欧洲国家殖民利益的情形),来证成中国法的无序,进而说明中国的半文明国家地位。这种“为西方寻求支配强权愿望而产生的一种内部高度自洽而外部表现在霸权的话语体系”,被萨义德概括为“东方主义”(Orientalism)。前述的一些晚近研究多呈现出这样一种研究思路和范式,后殖民主义(post-colonialism)话语研究和第三世界国际法(TWAIL)的方法往往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诚然,相比于早期中国近代史研究的诸多范式与方法而言,这种批判主义路径已经做出了相当的突破。然而,当我们将中国近代的中西方交流置于更宏大的语境或叙事中时,会发现中国近代史叙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从重要人物和重要事件入手,往往会让我们忽视大众作为历史书写主体与客体的可能性,此外,一种所谓 “侨居地汉学”的发展也与这种复杂的历史叙事密切相关。从这一方面而言,李秀清教授的 《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以下简称 “先著”)和 《镜中观法:〈中国评论〉与十九世纪晚期西方视野中的中国法》(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著”)分别选取了 《中国丛报》 (the Chinese Repository)和 《中国评论》 (the China Review)这两个外国人在华创办的报纸加以发掘,为我们开辟了一条从中国近代报刊史视角,重新审视中国法的研究新进路。
The Chinese Repository
《中国丛报》
The China Review
《中国评论》
这种全新的研究进路既是中西法律交流史文献运用上的创新,也是研究视角和理念上的创新。新著延续了先著的研究模式和逻辑,以清季外国人主办的报纸作为切入点,将报刊本身作为史料进行研究,这种将中国近代新闻事业史与中西法律交流史相结合的研究在国内学界尚未得见。两部著作都将舆论史作为重新思考和塑造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的工具,“通过对塑造‘他者’形象的 ‘自我’考察,以重述中西法律交流史”,对学界已有的认知与叙事进行证成和强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传统的线性历史叙事提供反证。同时,侨居中国的外国商人、外交领事官员、实施治外法权的领事法庭和专门法院的法官,以及其他汉学家等,他们对中国法与中国文化的观察,囿于档案的特殊文献属性,无法在过往的研究中一一展现,反而成为重新理解西方人眼中的中国和文明互鉴的另一重语境。
二
李秀清教授的新著共有导论、主题篇、附篇和刊文选译四个板块,主题篇紧紧围绕《中国评论》中有关中国法律与社会的描述,展开中西法律交流史的研究;刊文选译板块也延续先著的风格,将报纸中有关中国法的重要章节译为中文,尽管两本著作中的译文选择的依据并不相同,但其背后却反映出相似的逻辑——一方面作为佐证全书研究的材料,另一方面亦可提示后学,相关研究仍可深入挖掘。
新著的主题篇共有九篇论文,除第一篇有关《中国评论》研究价值的描述和最后一篇有关全书行文过程中始终围绕的“叙事史”“话语史”和“观念史”研究的研究方法分析外,其余七篇文章从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和不同研究方向,对《中国评论》所载中国法与中国社会的观察进行了具体论述。
先著对《中国丛报》的研究集中于早期中外交涉中的法律冲突,兼有传教士、顾圣使团翻译和报纸主编多重身份的裨治文(E.C. Bridgman)的中国观,以及中华帝国的帝制、刑法与诉讼。新著对《中国评论》的研究,则注重对19世纪晚期参与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外国人之个体与群像的研究,就个体研究而言,新著选择了哲美森(George Jamieson)、理雅各(James Legge)和翟理斯(Herbert A. Giles),这当中包括了侨居地汉学研究的三个典型主体——领事官员(或商人群体)、传教士和外交官员。有趣的是,对这三者的研究存在一个明显共性,那就是从他们对中国法的英译着手,哲美森译介的对象是《刑案汇览》和《大清律例》中的民事法律部分(主要是婚姻与家庭),理雅各译介的对象是作为官修道德典籍的《圣谕广训》,翟理斯译介的对象则是中国传统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这种基于中西交往中生成的文本研究,将翻译事件看作历史事件,与“新翻译史”研究进路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合的。
左上:George Jamieson
左下:James Legge
右上:Herbert A. Giles
与先著不同的一点是,新著中增设 “附篇”,收录三篇论文 “《印中搜闻》与19世纪早期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晚清中国的英国议会形象———基于1866年至1885年域外日记的研究” “近代英国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及其中国影响———以 《人人自为律师》的译介为例”,这三篇文章的视角与材料虽然与 《中国评论》和主题篇中的论述没有直接关系,但它们的存在,使李秀清教授有关近代中西法律交流史的叙事更加完整。附篇第一篇文章,对先著和新著都未论及的19世纪早期中西法律交流起始阶段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问题进行了讨论,其选取的材料同样也是外国传教士所办的报刊 《印中搜闻》 (the Indo-Chinese Gleaner);附篇第二篇和第三篇文章,对叙事结构进行反转,一篇关注中国人的西方政治与法律观,另一篇关注西方法律文明在中国的译介,尽管听起来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新著中选取的视角凸显比较法律史研究的特征,也紧贴新著的主题 “镜中观法”,即中西方法律交流史的研究本就是一个双向互动认知的过程,远非单一叙事。
三
有鉴于此,李秀清教授在两部著作中开创的研究方法和范式,对从新闻史(特别是报业史)的发展路径进入中西法律交流史的研究极具启发意义。在先著和新著的研究中,《印中搜闻》、《中国丛报》和《中国评论》,分别能够代表中西接触的早期阶段、朝贡—条约冲突阶段和条约体系稳固阶段西方对中国的印象表达。而在这三个时期,报刊舆论中也展现出了对中国法的不同态度,从本质上讲,这些舆论同样也是为不同主体的话语叙事服务。两本著作基本廓清了西方视域下中国法的面貌,但仍有诸多细节可以深入挖掘。
报业史之所以能够成为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的新动力,并不难理解。在殖民主义际遇下,帝国主义者为了论证殖民主义与“文明等级论”的正当性,在诸如文化、宗教和技术等方面都会援引法律。西方行使治外法权的群体,如商人、传教士、殖民者和他们在帝国中心的支持者,自然建立了非西方国家与欧洲帝国之间的帝国主义式的联系。他们当然需要关心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自然而然地成为打量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主体,其记述也就成为对清末中国“西方凝视”的来源。然而,日记、往来文书、论著与照会档案等或私人或官方的通信,毕竟是零散又欠缺系统性的,而且这些材料所带来的也只是某一特定主体对中国的形象描述,并不足以完成对整个中国形象的建构,而报刊作为大众媒介,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完成了社会认知从个别到普遍的历程,其中对中国法律与社会的描述当然也就成为可资研究的素材。
当然,同样有趣的一点在于,中国报业史肇始于外国来华传教士的办报,传统新闻史研究中,往往关注于这些传教士的报人身份和内容评述,而很少对他们所肩负的中西交流重担进行考察。例如,《中国丛报》的主编裨治文和几位编辑兼撰稿人伯驾(Peter Parker)、卫三畏(S.W. Williams)和郭实腊(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在整个中西法律交流史中都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裨治文、伯驾和卫三畏本就是中美《望厦条约》谈判中顾圣使团(Cushing Mission)的译者,伯驾曾为林则徐翻译过瓦特尔(E. de Vattel)《各国律例》(Le Droit des Gens)的片段,对近现代国际法理论引入中国具有“首译之功”,后又成为美国驻华公使;卫三畏后在美国驻华使团任职,曾七次代理驻华公使职务,并参与订立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因此,他们作为中西法律冲突与交涉的亲历者,参与到中外条约谈判和中国融入国际大家庭的历程当中;作为规范性知识的生产与传播者,参与到知识跨域流动与互鉴的全球流通当中,塑造了近代中国法“翻译法学”的基本样态;作为话语的建构者,成为东方主义话语实践的重要力量。
Peter Parker
伯驾
S.W. Williams
卫三畏
以中国近代新闻事业发展史为视角,李秀清教授的两部著作所开创的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的新进路是可延续的。之所以对报刊史料进行深入挖掘,不仅仅是因为其中记录了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问题,还在于它还留存了外国人眼中的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和中国对各有约国的态度与政策,等等,这种研究可以或丰富或修正传统中西方二元对立的认知。可延续之处在于,其他外国人在华创办的报纸中具有相当丰富的材料可供挖掘。就内容丰富性程度和与法律文明交流的相关程度而言,最值得移植这一范式进行研究的报刊当属《北华捷报》(the North China Herald)及其相关系列报纸(以下统称为“《北华捷报》”)。
《北华捷报》于1850年8月3日在上海创刊,其创办人是英国侨商奚安门(Henry Shearman),其办报之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利在华侨居的英商,为他们提供英国快讯、上海英侨动态、中外商务情报、广告及船期公告等方面的信息;自1859年起,该报被英国驻沪领事馆指定为公署文告发布机关,得到上海工部局的资助,被视为“英国官报”(Official British Organ);1864年,字林洋行接收《北华捷报》报馆,将当时的广告日刊《航务商业日报》(the Daily Shipping and Commercial News)更名为《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并将《北华捷报》作为其每周附刊出版,1867年易名为《北华捷报与市场报道》(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Market Report);1870年增出期刊《最高法庭与领事公报》(the Supreme Court and Consular Gazette),不久后两报合并,更名为《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馆杂志》(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Gazette Consular Gazette),该刊物直至1941年停刊一直作为英王对华及对日最高法院(H.B.M.’s Supreme Court for China and Japan)的官方公报和判例汇编;作为正刊的《字林西报》一直到1951年才最终停刊。
The North-China Herald (1907)
在既有的对《北华捷报》的研究当中,已经出现对中西交流的关注。但作为一份横跨朝贡—条约冲突阶段、条约体系稳固阶段和修约废约阶段的英文报纸,其中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及中西方之间法律冲突的关注不在少数;此外,由于时间跨度极大,在《北华捷报》当中体现出西方社会对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印象转变要比其他报纸更为明显。更重要的是,对《北华捷报》的研究可能会发现侨居中国的这些治外法权群体对西方社会也并不是没有批评,中国国民也在《北华捷报》当中发表各种各样的评论,这在李秀清教授先著和新著所关心的报纸当中几乎未见,但这也恰恰说明了近代中西法律交流史叙事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举例而言,《北华捷报》从1851年至1854年一直关注太平天国运动问题,其中经历了大量的叙事转变,最初中立观察;1853年开始转而积极支持太平军的基督教信仰,并确信太平军胜利将助力西方传播福音,实现平等贸易;在1854年“泥城之战”(the Battle of Muddy Flat)以后,开始采取极端反太平天国运动的立场,刊载了许多有关太平军和清政府,以及各个条约国在华利益的讨论。再如,《北华捷报》中有关天津教案的主体责任问题的争论,报纸的不同主编对这些问题的立场并不完全一致,天主教传教士、民众与清政府依次成为报纸中争论的责任主体。又如,在《北华捷报》的创刊号中,就有长篇评论谈到“当下与未来关于对华关系问题的考量”,其中就已提及上海在与列国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北华捷报》创刊号(1850)
《当下与未来关于对华关系问题的考量》
Consideration of Our Present and Future Relations with China
有关中国法的讨论,在《北华捷报》当中也从不缺乏。报纸对清末修律和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给予高度的关注,其中既包括对立法的变化进行的诸多评论,也包括对司法案件的各种反应。著名汉学家陈玉心(Carol G.S. Tan)的博士学位论文就以威海卫租借地为例,使用大量《北华捷报》的报道,对当时外国人眼中的租借地法制、中国法及其变革进行分析。更重要的是,《北华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馆杂志》本身就可以成为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特别是有关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ity)研究的重要资源,也是研究会审公廨和英王对华及对日最高法院等列强在中国行使治外法权主体的珍贵史料。
当然,除《北华捷报》以外,仍有许多近代外国人在华创办的报纸可以成为研究的对象,如1827年创办的《广东纪录报》(the Canton Register)、1842年创办的《中国之友报》(the Friend of China)、1894年创办的《捷报》(the China Gazette)、1901年创办的《泰晤士申报》(the Shanghai Times),还有十分重要的《密勒氏评论报》(the Millard’s Review of the Far East),等等。
但李秀清教授对舆论所见的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的意义绝不仅限于路径的可延续,更重要的是这一路径可推广。19世纪后期中国人自主办报推动中国报业成长的同时,也在自己创办的报纸当中对中国法律与社会,以及由西方引入的社会知识进行批判与反思,表现出源于自我东方主义和东方法律主义的叙事对西方法律与社会亦拒亦迎的复杂心理。同样的研究思路、方法和逻辑,可以转而应用于清末民初中国人对外国法认知的研究,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报刊上发表的有关中国法与外国法的研究,《申报》《大公报》等就是可资使用的报刊资源。我想新著书名中的“镜中观法”(peering through the looking glass),不仅仅在于西方视野下的中国法,当然也有东方视野下对西方法的诸多凝视与思考。
四
由于丰富的例证和别样的视角,报刊舆论史可以作为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的新路径和新视野,并深入推进。对于话语和叙事的研究,新闻报刊作为一种史料具有重要的工具意义,可以对话语和叙事的生成过程进行具象的描述;但更重要的是,有关法律东方主义的话语是如何生成的,又将如何消亡,以及我们时下需要建构的话语应当如何生成,传播学理论或许能够提供一种更具学理性的解释方式。我们只有将具象描述和抽象理论相结合,才能真正理解话语、叙事或观念的建构与解构。本节将提供一些可能的思路,简单地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
东方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话语研究本身就与传播学理论具有耦合性。按照菲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的观点,话语(discourse)是围绕着特定语境(context)中的特定文本(text)所形成的传播实践和社会实践。李秀清教授在新著主题篇的最后一章中,通过《中国评论》中有关“杀女婴”问题的描述,揭示了形塑“中国的落后”和“中国人野蛮”的过程,对“文明论”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对抗进行分析。这种论证逻辑本身就暗含着对“传播是一种控制,也是一种权力”的话语认同,或者说是一种福柯式的弥散开的话语权力观念。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西方社会所塑造出的中国“落后与野蛮”的形象,正是西方行使治外法权的群体“有意图地施加影响”的结果,绝大多数的西方人从未真正接触过“杀女婴”的场景,而是通过各种报纸中有关“杀女婴”的描述,建立起对这一问题的认知的。但外部的真实世界、媒体营造的虚假世界和人们头脑中关于世界的图像是三个不同的面向,作为西方人了解中国的媒介,报纸中所描述的内容未必是现实世界的真实表达,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利益群体利用大众媒体制造出来的虚幻图景,进而使公众(特别是从未跨过媒介接触真实中国世界的西方人)以自己头脑中先入为主的观念和刻板印象定义“野蛮中国”。而这只是完成了话语建构的第一步,即剥离了现实与观念,通过对西方社会施加影响,形成刻板印象。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修订译本),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版。
此后,通过融合武力、操纵与说服形成权力控制。简言之,西方社会通过舰炮“正义”、条约“正义”和话语“正义”,剥离主观印象与客观知识,这是西方社会将他们的文明观作为普世性价值,对东方社会的文化与观念加以控制,辅之以殖民战争和条约体系的传统帝国主义形态,将意识形态这样一种“文化”帝国主义融入殖民话语当中。在葛兰西(Antonio Gramsci)看来,意识形态上霸权(hegemony)的推广不是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之上,而是控制者与被控制者之间妥协与合作的结果,而这也恰恰能够解释在晚清修律和民国废除治外法权运动当中,中国社会何以自我东方化。这也印证了福柯的观念,即权力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其使自己不被人们注意,让人们忽略了它的本质,西方社会正是通过不断地生产“客观”知识,将权力与知识混同,使其文化霸权无影无踪地被合法化。
除话语本身以外,一些经典传播模型与理论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与泛化,以及近代中国何以丢失主体性这一问题。实际上,“文明化”是话语建构以后所必须面临的问题,但在《中国评论》所载的各种有关“文明论”的论述中,我们也会发现西方社会并非一味叙述中国法与中国社会的野蛮,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中国固有的传统叙事,典型例证就是丁韪良的《中国古世公法论略》(Tra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在塑造欧洲国际法特殊性的同时,也在舆论中塑造国际法普遍性的氛围。国际法知识向中国的流动,是为了在理论上证成欧洲国际法的特殊性,进而使近代中国“从一种法理进入另一种法理”,即从朝贡体系进入欧洲公法体系,从而进入“由西方人建立的世界秩序”之中,这种互竞的历程除了可以用国际法欧洲地方性的解构与国际法普遍主义普遍性的建构同时发生进行解释外,詹姆斯·凯瑞(James Carey)提出的“仪式传播”理论也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凯瑞认为,所谓“传播”,就是“一种现实得以生产、维系、修正和转变的符号过程”。“传播的‘仪式观’并非指讯息在空中的传播扩散,而是指在时间上对一个社会的维系;不是指分享信息的行为,而是共享信仰的表征。”换言之,在前一个话语控制的问题上,西方的话语建构是为了区分“我们”与“他们”,尽管西方社会以“他者”来看待中国,但在文明推广的过程中,西方社会也同样需要东方社会的共情,也就是形成一个所谓的“我们”。为使中国在理念和制度上接受国际法,丁韪良必须建构出一个“中国古代就存在类似于近代欧美国际法的国与国之间交往规则”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破除欧洲社会与非欧洲社会、主体与客体、秩序与无序的二元对立,当时西方人刻板印象中的中国才能接受这一体制,融入国际大家庭。丁韪良正是希望通过大众传播形成社群、共同的身份与文化,一旦这样的共同身份与文化形成,西方社会就不再需要动用武力和强制,仅仅通过东方社会的自我东方化,就可以完成霸权的控制。
一个相反的例子也可以证明,仪式传播理论在这一问题上的可适用性。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在进入世界体系以后的发展际遇也恰恰说明了国家之间的共同意志,是叙事模式传播的重要基础,仅仅在制度上的模仿与变革并不足以真正使得非共同体成员进入共同体当中。失去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基础的底层土壤,形式一致的仪式,将滋生出实质不一致的分歧,进而演化成为共同体意识的崩塌。
左:Denis McQuail & Sven Windahl, Communication Models for the Study of Mass Communication, 2nd edition, Longman, 1993.
右:James W. Carey, Communication as Culture: Essays on Media and Society, revised edition, Routledge, 1992.
最后,当我们将近代中国的反帝反封建(也是中国的去殖民化)问题置于世界史立场中,还可以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对传播、全球权力转移和去殖民化知识建构进行考察。全球权力的转移过程,本身也是去殖民化的过程,或者说就是国际权力均质化的过程。这一点在有关文化帝国主义的研究中颇为常见,此处也不再赘述。
赖骏楠曾在对李秀清教授先著的书评中写道:“该书是李秀清教授近八年学术探索的一个结晶。该书也将是李教授未来八年、十年研究的一个起点。”实际上,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本新著,正是李秀清教授所搭建的图画之补编。可以说,李秀清教授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的新范式,借助报刊舆论史,将新闻传播学的观念引入法律史研究,不仅打破了学科之间的藩篱,更是重塑法律史多元主义叙事的努力。话语史、叙事史和观念史的研究,最终将导向我们去探索如何塑造一种新的中国话语、中国叙事与中国文明的观念,而这种话语建构的努力需要从其他学科中汲取更多新的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