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周胎儿检出脐带绕颈数天后死亡,家属曾要求剖宫产被拒……医生做错了吗?丨医眼看法

学术   2024-08-28 18:01   四川  



脐带绕颈到底需不需要剖宫产?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作为一名非产科医生,你对以下这些问题有所了解吗?

脐带绕颈是剖宫产的指征吗?绕颈一圈风险究竟有多大?需要立即住院观察吗?胎死腹中,医生需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吗?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则相关案例。

案件回顾

孕妇女性,23岁,晚期妊娠约39周,于2024年8月7日因腹部不适到当地某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检查,血压测量偏高,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显示,胎儿颈背部可见一“U”形压迹,CDFI可见环绕颈部的脐带血流。超声提示:宫内单活胎,晚妊。

患者家属指出,因孕妇比较肥胖,胎儿接近足月,且头围较大,又出现脐带绕颈,担心其会因此引起产前并发症,要求住院并尽快剖宫产。接诊医生回复称,孕妇条件很好,可以顺产,次日复诊后再观察。

8月8日,孕妇再次到该医院复诊,医生没有检查胎儿被脐带缠绕的情况,而是检查了孕妇的血压和胎儿的肝、胆、脾,结果显示为正常,随后让其8月13日再到医院检查其他项目。

8月11日,孕妇感觉胎动减少,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死于腹中。8月13日,孕妇腹中的死胎被取出,是一个6.88斤的男婴,可以看到死婴的颈部和脚上被脐带缠绕。患方怀疑胎儿是因窒息死亡,但具体原因还要等医院调查。

患方认为,接诊医生没有仔细评估肥胖症孕妇住院待产的诉求及剖宫产的意愿,在胎儿有颈背部U型压迹、胎头双顶径偏大,仍让足月随时待产的高危孕妇回家自行监测胎心、数胎动,属于对肥胖症孕妇妊娠风险的评估不到位,导致错过分娩时机。

澎湃新闻在近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采访医院时,当事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表示,上述事件涉及患者的隐私,不便接受媒体采访,会与患者进行沟通。

脐带绕颈到底需不需要剖宫产?

即使作为一名非产科医生,大家也应该知道脐带绕颈不是必须要进行剖宫产处理的,在临床中,脐带绕颈的胎儿通过自然分娩而成功降生的病例并不在少数,甚至由于活体胎儿不断处于活动状态,发生脐带绕颈后有时也会自行解开。

在本案中,孕妇超声发现脐带绕颈一周,羊水量正常,脐动脉S/D比值正常,胎盘状态也还可以,根据超声结果,没有看出存在需要特别紧急剖宫产的情况。

图源:网页截图

虽然新闻报道中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孕妇复诊常规都会进行胎心检查,而医生只是预约了进一步检查,也可以表明胎心等指标应该也是正常的。

基于以上新闻报道的内容,产科医生没有安排这名孕妇尽快接受剖宫产手术,笔者认为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对于无指征剖宫产,产科医生是可以拒绝患方要求的。

这里值得科普的一点是,由于自然分娩是符合人类生理规律的分娩方式,对母婴的健康有着诸多益处,同时剖宫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难产等问题,但仍然存在风险。所以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分娩医生的技能和素质、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等措施的实施,以逐步降低剖宫产率并提高自然分娩率,从而保障母婴的健康和安全。另外在各种指标的控制下,临床医生也在极力减少剖宫产数量。

但是,在医生拒绝对方剖宫产的同时,也给医疗工作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如果孕妇要求剖宫产,而医生认为没有指征而拒绝,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最终导致不良后果,那么患方很大可能会找医方要个“说法”。事实是,产前评估没有剖宫产指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成功顺产,产程中的各种意外情况都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而最终患方会将所有过错归结在“医生拒绝剖宫产”上,所以最后纠纷还是需要医生来承担。

如果孕妇积极要求剖宫产,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在没有产科质控指标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医生可能会放心大胆地手术,有些纠纷可能就可以避免。而在降低剖宫产率的要求下,如果医生执意拒绝,特别是反复拒绝的情况下,最好期盼过程是顺利的,预后是良好的。

关于本案,估计有人会提到“留院观察”的问题。孕妇住院,胎儿就能保得住?答案并不是肯定的!留院观察相比较在家观察,安全系数一定是相对较高的,但是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意外。

妊娠过程风险较大,很多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评估胎儿的安全性。如果选择住院观察,监护可能会更及时,观察可能会更到位,但是绝对的安全并不存在。

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在没有异常情况、没有手术指征、没有达到住院标准的情况下,医生没有安排孕妇入院是过错吗?”大家心中有答案了吗?

所以,“规范”并不能完全保护医生,虽然我们一直强调高度谨慎注意,但有时候按规范做事也会招来纠纷。不管是非对错,只要你无法满足患者的需求,就可能给患方带来不满情绪,这很可能会引发一场“无烟的战争”。

“胎死腹中”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每位孕妇都怀胎不易,当发生意外时,对其身体和情感上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特别是面对胎儿已经足月的情况,一旦胎死腹中,孕妇及其家属往往很难接受。很大概率,他们会找医院理论,让医院对这个还未见世的小生命进行赔偿。

但从司法层面,“胎死腹中”与“胎儿出生后死亡”,虽然相同点都是“死亡”,但是前后两者关于赔偿的项目却存在不同,最终导致赔偿的金额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中“出”指的是胎儿脱离母体,“生”则指的是生出来后能够自主呼吸及自主心跳,两者需同时具备,方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出生”。

也就是说,如果是“胎死腹中”就意味着没有“出生”,医方不需要对胎儿的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

一般法院支持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些赔偿都是针对孕妇的,有时对于胎儿的丧葬费也可能会被支持。如果意外导致母体死亡或伤残,还需要赔偿孕妇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赔偿的额度主要是根据医方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来决定的,如果医方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进行赔偿。

不过,根据以往案件的判决情况,医方或多或少都会被鉴定出过错(不足),从而推定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不排除是由于过错导致的死亡)。只不过因为这类案件赔偿额度较低,根据过错比例计算后额度也通常不大。

所以,如果“胎死腹中”后患方张口就要几百万,千万别慌张,先把孕妇身体调理好,其他的就交给法律吧!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澎湃新闻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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