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无罪案例:行为人认可系个人借款非受贿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罪

文摘   2024-10-20 21:29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京画公司经某担保公司担保获得贷款后,被告人岳占红向李全彬借款,李全彬通过李某某、王某某给岳占红转款10万元,对该款的性质李全彬、岳占红在庭审中均认可系个人借款,公诉机关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排除借款的合理怀疑。


案例索引

(2016)青0105刑初140号


基本案情

1、化隆县京画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画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被告人李全彬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初,京画公司以流动资金短缺为由,向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坊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马坊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京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15日,京画公司与农商行马坊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京画公司向农商行马坊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2013年11月15日,农商行马坊支行放贷300万元,京画公司当日将300万元借款通过虚假合同,以委托支付的方式转入边某某(系某担保公司出纳)账户,用于偿还西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小贷公司)的借款。2013年12月10日,京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彬用伪造的三张混凝土泵车发票虚设抵押物,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京画公司给农商行马坊支行正常还息,2014年10月和11月,未如期还息,2014年11月14日贷款期限届满,京画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2014年11月24日马坊支行从担保单位某担保公司账户内划走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2730元。

  2、2013年9月上旬,京画公司向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化隆农信社)提交借款1500万元的申请,京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彬与某担保公司协商担保事宜,某担保公司以贷款资金部分由其使用作为担保的前提条件,与李全彬达成口头协议。某担保公司联系青海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共同为京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2月17日,京画公司与化隆农信社签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京画公司向化隆农信社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借款用途为原材料储备资金。2013年12月19日,京画公司向化隆农信社出具《委托书》及伪造的《水泥买卖合同书》,委托农信社将信贷资金700万元转付给边某某(某担保公司出纳),边某某将该款交至某担保公司。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7京画公司先后用伪造的《购销合同》,委托化隆农信社将信贷资金100万元、500万元转付给李某某(李全彬父亲),该款的实际用途是100万元京画公司向化隆农信社入股,其余500万元偿还其他欠款(其中3569500元转入某地区某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楚某某账户,楚某某将200万元转入青海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转入吴某账户;其余款项转入张某某账户)。2014年3月17日,4月3日京画公司再次以伪造的合同,委托农信社将信贷资金150万元转付给西宁某商贸有限公司,50万元转付给夏某某。至2015年12月16日贷款期限届满,京画公司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某担保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主要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业务。2013年6月,某担保公司任命被告人岳占红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担保业务的全面工作。2013年8月,京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彬到某担保公司咨询贷款业务时,与岳占红相识。后京画公司向某小贷公司申请借款300万元、向农商银行马坊支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向化隆农信社贷款1500万元,某担保公司均为其提供担保,而贷款担保业务主要通过岳占红经办。2014年3月,岳占红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李全彬借款20万元,李全彬说只有10万元,岳占红同意。李全彬电话联系其弟李某某向岳占红账户打款10万元。岳占红把银行卡号发给李某某,3月16日,李某某通过王某某农行卡转账给岳占红10万元。截止案发,李全彬未向岳占红索要该款,岳占红亦未主动给李全彬还款。


法院认为

京画公司采取虚假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1500万元,直接给银行造成14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李全彬作为京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资料,具体经办贷款,并安排公司其他人员办理转款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京画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贷款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京画公司将骗取的100万元以入股方式存在金融机构,未造成实际损失,故该100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另有2098000公安机关已追缴冻结,挽回了少部分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全彬合同诈骗300万元的犯罪事实,京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彬确实存在伪造抵押物虚假发票的行为,但是农商行马坊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放贷后,京画公司如期偿还了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贷款利息,2013年12月19日,京画公司将从化隆农信社所贷资金中的700万元通过边某某账户转入某担保公司,2014年11月贷款到期后,农商行马坊支行从某担保公司账户内划走京画公司所贷本金及利息共计3002730元,某担保公司及农商行马坊支行均未实际遭受经济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全彬合同诈骗的罪名不成立。对起诉书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全彬确实通过李某某给岳占红转款10万元,李全彬一直未索要,岳占红亦未主动还款。京画公司经某担保公司担保获得贷款后,被告人岳占红向李全彬借款,李全彬通过李某某、王某某给岳占红转款10万元,对该款的性质李全彬、岳占红在庭审中均认可系个人借款,公诉机关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排除借款的合理怀疑,因证据不足,对该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全彬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岳占红无罪。


  三、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赃款2098000元依法返还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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