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因遛狗不栓绳发生冲突,行为人保护家人免受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无罪

文摘   2024-09-23 18:45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Pini为了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7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9日16时许,杜某的妻女在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某花园小区C栋绿陶轩顶楼天台晾衣服时,被告人Pini亦在顶楼天台遛狗。因被告人Pini未约束其狗,使杜某的妻女受到狗的惊吓。当日19时许,杜某得知其妻女被被告人Pini所养的狗惊吓并就医后,非常生气,持伸缩棍到被告人Pini位于该小区C栋绿陶轩31D的家中理论。杜某经被告人Pini家保姆开门后进入到被告人Pini家中,此时被告人Pini与妻子荣某正背对房门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因被告人Pini妻子荣某并不认识杜某,双方发生争执,荣某让杜某出去。杜某并未离开,而是在荣某及被告人Pini所坐之沙发靠背后,将伸缩棍甩开。被告人Pini见陌生人闯入其家中,拒绝离开,还甩出伸缩棍,便跳过沙发将杜某背摔在地,并用左手按住杜某,用右手击打杜某的脸部,导致杜某的右侧鼻骨骨折、左眼眶下侧壁及上颌窦前上壁多发性骨折伴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杜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后杜某妻子赶至现场,双方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Pini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Pini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防卫目的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为目标,此即为防卫目的的正当性;2、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即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紧迫性);4、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关于本案的案件事实,虽然杜某的陈述与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Pini的供述及辩解存在细节上的出入,而本案证人又与被告人Pini存在亲属关系,但杜某持伸缩棍进行入被告人Pini家中,经Pini妻子荣某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还甩出伸缩棍,后被被告人Pini徒手殴打制服的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

  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Pini虽因为没有约束好自己的狗而惊吓到杜某的妻女,但被告人Pini并不因此认识杜某,案发时被告人Pini也是如常的在自己家中与家人观看电视,并没有非法伤害杜某的主观故意。

  住宅系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安全的场所,对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杜某因为得知妻女被被告人Pini的狗惊吓并就医,非常生气,于是持伸缩棍去31楼找被告人Pini理论,进入被告人家中质问对方,经被告人妻子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并甩出伸缩棍,显然属于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居住安全甚至人身权利的非法侵害行为,且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具有现实紧迫性。杜某辩称系因被告人家中的狗扑向其才甩出伸缩棍,但并未陈述被狗扑咬的细节,无其他证据佐证,且杜某身上亦无被狗扑咬所造成的伤情,结合被告人Pini所养狗的体型综合评判,本院对杜某的该辩解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Pini是否能听懂中文,是否明白杜某质问其妻女被狗惊吓事件,均不能排除杜某甩出伸缩棍具有伤害、报复被告人Pini本人及其家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案发时,被告人Pini及其家人均在家中,被告人Pini为对抗杜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家人,针对杜某本人实施徒手殴打行为,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另外,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是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本院认为,重大损害不等于一般损害,应当把握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该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被告人Pini在杜某甩出伸缩棍后采取徒手将杜某背摔在地,并殴打杜某脸部的防卫措施,虽然较为激烈,但是在极短时间、特殊情景下的连续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结果造成杜某轻伤二级,亦未造成重大损害,被告人Pini的防卫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应对杜某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杜某称被告人Pini对其进行两次殴打,其在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并未提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Pini为了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Pini无罪

 

     二、扣押在案的伸缩棍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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