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无罪案例:不能证明改装后的产品与正品有实质性差异,未影响品牌认同无罪

文摘   2024-10-12 23:55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改装后的打印机与原装打印机之间在功能、外观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也不足以证实改装行为已足以影响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对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认同。


案例索引

(2016)粤01刑终2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开始,上诉人冯某甲雇佣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许某乙,在本市天河区天寿路154号A301房内,通过更换标签、破解系统加密程序、更换包装盒等方式,将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生产、但未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的“S∧MSUNG”牌打印机予以改装并销售,改装后的打印机上的商标标识仍为“S∧MSUNG”。2014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场缴获已改装成SCX-3401型的“S∧MSUNG”牌打印机50台、已改装成SCX-3401FH型的三星牌打印机25台,以及准备用于改装成SCX-3401型的“S∧MSUNG”牌打印机50台。经鉴定,上述型号为SCX-3401、SCX-3401FH、SCX-3401的125台打印机共价值人民币155550元。


法院认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冯某甲伙同同案人未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许某乙,通过更换标贴、包装盒、破解系统软件的方式,擅自将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生产的原装打印机改装成三星品牌的其他型号的打印机并予销售,上诉人的确存在擅自使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本案除了上诉人和同案人的供述曾提及破解打印机的加密程序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打印机加密程序被改动的状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改装后的打印机与原装打印机之间在功能、外观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也不足以证实改装行为已足以影响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对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认同。据此,本案上诉人在改装后的打印机上使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刑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某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定罪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冯某甲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无罪网”




我们致力于收集最全面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以及正在进行中的无罪辩护案件信息,致力于打造国内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网址:www.wuzuiwang.com

电话:136-0129-7308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非法经营无罪案例: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抢夺无罪案例:夫妻闹离婚,丈夫当面拿走岳父的银行卡取款四万多元,因是取回自己转业费,无非法占有他人欠款目的,获无罪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案开庭,法院将择期作出决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无罪案例:无法确定涉案所得到底为合法还是非法收入,不能认定为本罪

在看点这里

无罪网
致力于打造国内最全面、最细致、最及时的无罪案件信息平台。网址:wuzuiwang.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