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无罪案例:取走厂里10050元,判决宣告前追诉标准调整,再审改判无罪

文摘   2024-10-19 21:52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判决宣告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原审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的职务侵占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案例索引

(2016)川1923刑再1号


基本案情

原审查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平昌县工艺品印刷厂(以下简称平工艺厂)厂长孙茂仁为了解决其任期内该厂管理人员工资低的问题,在未经平工艺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也未向上级主管单位平昌县二轻总公司汇报的情况下,被告人孙茂仁召集该厂管理人员杨守俊、张启奎、张燕、江荣进行开会商议,会上,五人决议以补发工资的名义给每人搭一笔账,等以后厂里有钱时进行领取,随后会计张启奎根据会议意见给孙茂仁、杨守俊等5人各搭了36610元的往来账,并经孙茂仁审核同意后予以搭账。

  被告人孙茂仁离任后,平工艺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平昌县二轻总公司对该厂的账务进行了审计,二轻总公司经审计该笔账系假账,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要求平工艺厂予以全部冲销,但在执行过程中,新任厂长杨守俊提议留一部分不要冲完,会计张启奎于2009年10月9日做账给每人冲掉了26560元,仍保留有10050元未冲掉。2013年6月,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与管理人员张启奎、张燕、江荣分别对厂里所搭的个人往来账上尚未冲掉的10050元进行了领取。


  同时查明,侦审中,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各退人民币10050元。

      再审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原审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利用职务便利,以补发工资的名义,采用做假账的方法侵占集体财产50250元,原审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各分得10050元,现均已退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案在判决宣告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对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原审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的职务侵占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审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无罪。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川1923刑初38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孙茂仁、杨守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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