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无罪案例:因经营景区水球发生冲突,“执法人员”殴打其他被告人,正当防卫无罪

文摘   2024-09-26 19:53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简汉华系在“执法人员”对其他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为救助兄弟所实施的击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2016)闽0627刑初8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南靖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南靖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南靖)土楼“云水谣”景区专项综合整治行动。2014年9月4日,南靖县土楼管理委员会发出通告:“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福建土楼南靖景区河道经营皮划艇、水上滚筒、竹排等水上娱乐项目”。2014年10月1日10时许,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戴某、肖某、陈某等22名工作人员身穿制服,沿梅林镇官洋古道“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发现被告人简汉华与简某5在“云水谣”景区河道水面上经营滚筒式步行球(以下简称“水球”),肖某、陈某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住房和城乡建设)表明身份后,要求简某5等人收回水面上的水球,简汉华、简某5拒绝配合。之后,肖某、陈某以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简某5拒绝签收并威胁执法人员说:“谁敢收水球就找谁算账”,还钻进水球里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在场围观的简某6、简某7会、简某4(另案处理)也上前帮忙阻碍执法人员收回水球。后经执法人员反复劝说,才让执法人员将水球从河内水面上拖至岸上。在执法人员吴某对水球放气过程中,简某5威胁说:“谁敢放气试试看”,简某4先动手推执法人员吴某,并要将水球推回水中。其他执法人员立即前来制止简某4,简汉华见状便动手打了执法人员王某1一拳,执法人员简某1看到王某1被打时,打了简汉华一拳,王某2从后面拉住简汉华往后某开,在拖动过程中王某2与简汉华摔倒并被简汉华压在地上。简某6挥舞拳头示威,然后将执法人员吴某按倒在地并抓住其衣领,吴某用脚踢简某6进行反击。简某7会将水球推进水里面,然后咬伤前来拦阻的执法人员刘某2的手指,并将刘某2按倒在地。执法人员简某3动手拉简某7会,因拉不开便打了简某7会背部两拳,扣住简某7会脖子强行拉开,刘某2爬起来后拍打一下简某7会头部。之后,执法人员陆续制止简汉华等人,但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简某6、简某7会还一直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最终迫使执法人员放弃巡查整治。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伴皮肤划伤,王某2颈项部、胸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a的规定,王某1、王某2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法院认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最基本要符合“二性”,一是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妨害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巡查整治工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执法人员”对冲突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极大过错,且被告人简汉华并未拒签通知书,也未威胁、辱骂执法队员,简汉华系在“执法人员”对其他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为救助兄弟所实施的击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南靖县镇人民政府对简汉华、简某5在河道上无证经营水上娱乐项目是否有行政处理权限?经查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过程中,对被告人简汉华及简某5无证经营水球行为,用南靖县镇政府名义,以简某5在官洋上楼溪边经营滚筒式水球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45条、《县文体局行政管理委托事项》,作出行政处理,责令简某5立即收回滚筒式水球,恢复原貌,并当场向简某5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公诉机关在庭审提供的证据只有证据四,即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梅林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但水上娱乐项目的管理行政机关并不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此外,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南靖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云水谣”河道上的水上娱乐项目依法进行行政管理与行政强制的权限,而且本案中南靖县村镇管理服务中心以南靖县梅林镇政府名义对简汉华、简永旺在“云水谣”河道上违规经营水上娱乐项目做出行政处理的程序也不当;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南靖县镇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依据不足。辩护人龚志飞提出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并无执法权限,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简汉华明知梅林镇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在“云水谣”景区进行巡查整治,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村镇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巡查整治工作,被告人简汉华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是违法的,明显不属正当防卫。综上,简汉华的行为虽有违法,但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汉华犯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简汉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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