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所受轻伤是行为人殴打所致,事实不清无罪

文摘   2024-11-05 18:01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1、姚某所受轻伤是被胡有锋殴打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6)冀0729刑初55号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胡有锋在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新窑子村因挪车一事与该村在此修监控的孟某2发生争执,后互殴。孟某1、姚某赶到现场后因此事再次与胡有锋发生了争执,后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孟某1、姚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孟某1、姚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焦某、张某、刘某甲将赃款全部清退。被告人焦某、张某、刘某甲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某1、姚某所受轻伤是被胡有锋殴打所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有锋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有锋的辩护人提出胡有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有锋无罪;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1、姚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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