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无罪案例:销售产品与其他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非同种,无罪

文摘   2024-11-07 23:33   北京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的关键在于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喷码机属于工业用机械,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七类商品,其销售的喷码机与多米诺公司第G7098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


案例索引

(2015)穗越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


基本案情

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简称多米诺公司)是一家生产喷码产品的英国公司,该公司的国际注册第G709885号商标,1999年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领土延伸指定到我国并获得保护,申请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上,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喷墨打印装置;喷墨标示装置;激光标示装置;喷墨打印机;上述商品的电动、电子控制装置;控制工业喷墨打印机、工业喷墨标示装置和工业激光标示装置的运行状况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有效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2010年至2012年3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负责经营广州市昌某标识设备有限公司期间,经营销售“Domino”(“多米诺”)喷码机,从杜某公司共购买18台喷码机,其中以“以旧换新”方式向四会市诚丰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诚丰公司”)销售“Domino”(“多米诺”)喷码机一台,销售金额人民币2.26万元;向深圳市联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懋公司”)销售“Domino”(“多米诺”)喷码机一台,销售金额人民币4.5万元。2012年8月6日,原审被告人张某在广州市中山大道西41号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广州市昌某标识设备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喷码机及配件是假冒多米诺公司DOMINO商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经法庭查证涉案所销售的DOMINO商标喷码机来源于杜某公司,因此,杜高公司生产、销售给广州市昌立达标识设备有限公司的喷码机是否侵犯了多米诺公司第G709885号注册商标权是决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原审被告人张某提供的新证据(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生效判决,已确认了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喷码机属于工业用机械,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七类商品,其销售的喷码机与多米诺公司第G70988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杜某公司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生效判决已宣告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无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张某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穗越法知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某无罪。


三、查扣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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