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对接收涉案路虎车一事,客观上没有通过单位的集体意志作出决策和决定,主观上对涉案路虎车的所有权没有占有的故意,其对涉案路虎车始终处于一种没决策、未参与、不知情的状况。
(2016)川33刑初1号
一、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水务局局长期间,为达到用车的不正当目的,擅自以帮助四川金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减免金元、金平两个电站的渔业生态资源补偿费评审的相关事宜为由,私下与该公司副总经理杨立富商议,要求该公司送一辆车给康定市水务局使用,并于2012年10月30日用康定市水务局单位名义与四川金康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后,阳光于2012年11月30日擅自指示康定市水务局以虚假抗灾工程名义转账人民币350000元到送变电公司,后由送变电公司补足购车费人民币655765.18元,于2012年12月5日购买路虎揽胜2993CC越野车一辆,次日登记于送变电公司名下后,交由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因中央出台“八项规定”该车调剂使用单位康定市市委办将车退回,阳光由于不甘心将该车退还送变电公司,为掩人耳目,其谎称该车是四川省水利厅配发,因超标要退回,并更换为一辆霸道车,后于2013年8月左右,又擅自决定将该车与其朋友杜宗泽的一辆丰田霸道车交换使用,直至案发。
二、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阳光在先后任康定市水务局局长、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4038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康定市水务局与成都旭宏广告有限公司签定制作防汛宣传品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17000元,实际履行47000元。被告人阳光授意成都旭宏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新平以合同总金额开具发票,由康定市水务局从山洪灾害防治资金中结算。纪新平将虚算的人民币70000元安排付国相在康定市水务局办公室交予阳光。2.被告人阳光授意川西办公服务部负责人肖辉林,以虚假制作的水资源水法律宣传协议为由开具发票。2012年12月由康定市水务局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结算人民币103123元。在扣除了康定市水务局与川西办公服务部的业务费用后,通过肖辉林妻子曾华兰将人民币87000元转账到阳光持有的杨永福农业银行卡。3.被告人阳光授意川西办公服务部的负责人肖辉林以虚假的康定市水务局防汛宣传明细表、虚开的发票,于2013年1月向康定市水务局结算防洪经费人民币147800元,由肖辉林妻子曾华兰将其转账到阳光持有的杨永福农业银行卡。4.被告人阳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合同、虚开发票方式,于2013年1月从康定市牧民定居办公室套取了康定市水务局水利普查经费人民币199800元,将其转账到阳光持有的杨永福农业银行卡。5.2012年11月,被告人阳光将康定市三条中小河流设计工程交油王惠民实施,并商议将本应由康定市水务局承担的评审会费用100000元计入设计合同。在该工程召开专家评审会前,王惠民在成都图腾印象酒店将100000元现金交与阳光用于评审会开支。阳光将100000元交康定县水务局工作人员陆晓东负责开支,评审会实际产生费用为90078元,陆晓东将余下的钱凑足10000元现金,会后交予阳光。事后阳光安排陆晓东将开支的90078元在康定市水务局财务室进行报销,后陆晓东将报销的90000元转账入阳光所持有的杨永福农业银行卡。6.被告人阳光通过重复套用康定市水务局以前已经实施完毕的康定市三合乡大火地村、麦崩乡含泥村人口饮水项目财务资料,虚拟康水务〔2012〕71号、康水务〔2012〕72号拨付资金函套取康定市扶贫移民局移民扶持中央结余资金和项目基金300000元到康定市水务局账户。通过虚假合同结算299438元,于2013年1月转账给四川泰鑫实业发展公司,后阳光将其据为己有。7.被告人阳光在任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将成都市昶达服饰公司负责人曹华虎2014年11月对“康定11.22”地震的捐款100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三、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阳光在先后任康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康定市水务局局长、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96613.11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阳光在挂职康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期间,于2012年1月安排成都旭宏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新平承办康定市塔公乡社会管理创新现场会广告设计及宣传制作工程,该工程合同价为166700元,工程前期阳光垫支30000元,工程结算后阳光要纪新平将工程款转给他,纪新平将146000元打入阳光的农行卡中,后阳光退还给纪新平3O000元。扣除阳光工程前期垫支30000元,剩余的86000元由阳光占有。2.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将甘孜州人民医院第二病区河堤工程指定给纪新平实施。2013年9、10月份的一天,纪新平将一张余额为50613.11元,户名为纪新平,卡号为6221532330007308897的成都银行卡交与阳光使用。3.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将康定市三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交由王惠民实施并通过评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惠民为表示感谢,在康定市水务局阳光的办公室内送给阳光10000元现金。4.被告人阳关在担任康定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将康定市塔公片区牧民定居安全饮水工程指定给杜宗泽等人实施。杜宗泽为感谢阳光,于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在阳光出差所住的成都图腾印象酒店房间内,送给阳光800000元现金。5.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水务局局长期间,安排杜宗泽等人承建康定市金汤河流域疏浚应急工程。杜宗泽为感谢阳光,于2013年5、6月的一天,在康定市群艺馆附近送给阳光430000元现金。6.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将康定市瓦斯小学、第一幼儿园、姑咱小学、新城实验小学校园文化展板制作,全市校园文化建设工程监理等项目指定给纪新平的成都旭宏广告公司实施。2015年3、4月的一天,纪新平到成都高新区泰悦湾小区送给阳光120000元现金。7.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在康定市中小学学生校服项目上给予成都市昶达服饰公司帮助。2015年春节期间,该公司负责人曹华虎到成都高新区泰悦湾小区给了阳光200000元现金。8.被告人阳光在担任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期间,在康定市学校监控设施项目上给予四川骏嘉科技有限公司帮助。该公司负责人秦大平为感谢阳光,分别于2014年底和2015年春节前后,两次到成都高新区泰悦湾小区送给阳光各100000元现金,共计200000元。
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对接收涉案路虎车一事,客观上没有通过单位的集体意志作出决策和决定,主观上对涉案路虎车的所有权没有占有的故意,其对涉案路虎车始终处于一种没决策、未参与、不知情的状况,除被告人阳光个人以外,被告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并不知道路虎车的真正来龙去脉。由于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没有集体研究决定,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故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被告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而被告人阳光也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和被告人阳光犯单位受贿罪,罪名不成立。同时,因被告人阳光的上述个人行为未造成康定市水务局实际的财产损失,其行为缺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符合要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客观构成要件,故也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光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阳光作为国家公务员,利用担任康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康定市水务局局长、康定市教育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04038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96613.1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惩处。被告人阳光具有贪污特定款项和地震捐款的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光收受他人贿赂具有索贿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阳光在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案后主动退还涉案赃款人民币1648446元,庭审期间认罪、悔罪,本院决定在综合量刑时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一、被告单位康定市水务局无罪;
二、被告人阳光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三、被告人阳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阳光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648446元(现暂存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判决生效后退还被害单位康定市水务局904038元和被害单位康定市教育体育局100000元,其余部分上交国库,继续追缴未退缴赃款人民币1252205.11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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