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从不同案例中,学习投保人身故,保单如何处理

百科   2024-11-01 19:40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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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 Anna 的第274 期原创

本文2400字︱阅读约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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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被客户问到,关于投保人身故,保单处理的问题

今天来聊一聊




01
案例一

郭甲生前作为投保人在A寿险公司购买了两全保险(分红型),在B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为自己,均未指定受益人
2023年郭甲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郭甲多年前已与妻子协议离婚未再婚,婚生子郭乙由前妻抚养。郭甲离婚后一直同其母王某共同居住,其父已先于郭甲死亡。郭甲死亡后留有银行存款、房产及保险金等遗产,全由王某掌握。
郭甲身故后,郭乙认为应该是自己和王某各50%遗产份额。而母亲王某辩称作为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多分,自己应享有2/3的份额。
法院裁判: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由原告郭乙、被告王某各分得50%。


法律
















身故理赔金是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02
案例二


梁甲与梁乙是兄弟关系,两人与蔡某是母子关系,蔡某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护理保险(万能型),被保险人为梁甲,交付首期保险费10万元。涉案保险条款载明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结算日,约定了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顺序和方法,未约定投保人死亡则本合同终止。后蔡某去世。梁甲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换投保人,并书面声明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保险公司批准梁甲变更为投保人。
梁乙知道有保单后向法院起诉:①判决保险公司与蔡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终止;②判决保险公司向梁乙退回全额保费1/2份额或判决梁甲向梁乙支付保险合同全额保费1/2份额的对价.....

法院裁判:梁甲向梁乙返还涉案保单个人账户价值的50%。

法律
















投保人去世,保单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投保人的全体继承人共同指定一位新的投保人去继承原投保人的这份保单,新的投保人继续支付保费。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身故,一般会考量投保人所购保单的初忠及可退现金价值金额的多少,通常继承人之间可采用协商变更投保人的方式以此来维系保单的效力。
①保单已完成所有交费:被保人身故时,那么保单是会一直生效至合同期结束,投保人身故不影响保单利益。
②保单还未完成所有交费:保单带有投保人身故豁免的,当投保人身故时,将触发投保人豁免条款,保单无需继续交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保单还未完成所有交费,没有豁免的:全体继承人共同指定一位新的投保人去继承原投保人的保单,新的投保人继续支付保费。


03
案例三

郝某作为投保人,分别以王甲和王乙为被保险人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后郝某因故去世,法定继承人为王甲、王乙、王丙和孙某,四人表示因家庭经济困难不愿变更投保人继续交纳保费履行保险合同,要求解除郝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并退还全额保险费,双方形成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投保人死亡,继承人不同意变更投保人,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及保险人是否应退还全额保险费”。
法院裁判: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郝某已经身故,现金价值应作为其遗产,由保险公司退还法定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04
案例四

郭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郭,后郭某与陈某再婚,二人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七年后郭某去世。郭某遗产中涉及保单号为01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郭某,身故受益人原为小郭,郭某再婚后将受益人变更为陈某。保单号为02的保单的投保人系郭某,被保人为小郭,身故保险受益人为郭某,生存受益人为小郭。

小郭认为应该继承01号保单的合法权益;02号保单变更受益人;

陈某认为01号保单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为她一人领取身故金;02号保单要求按遗嘱继承现金价值,

法院裁判:01号保单受益人为陈某;02号保单为郭某遗产,现金价值由郭某的父母、小郭各继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由陈某继承享有八分之五份额。
法律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后,继承人之间就变更投保人或解除保险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解除保险合同。
生活中,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以协商由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的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之间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在这个案例中,保单设置第2投保险人非常的重要!
看别人的故事,品自己的人生!保单的设计是非常的有技巧,如果没有设定好,很有可能无法达到想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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