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固有属性,使得儿童被害人陈述在侦破案件、事实认定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从询问方法视角审视当前我国儿童询问现状发现,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成熟的结构化询问方法,实践中询问方法使用的任意性较强,存在前置交流阶段缺失、打断行为频繁、提问方式及用语使用不当等严重影响询问质量的问题。域外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有深入、系统的研究且已形成了成熟的结构化询问方案,能够为我国询问儿童方法的改进提供有益借鉴。由此,为提高询问儿童的规范性和询问质量,在分析我国儿童询问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两种询问方案的异同和优缺点,吸收、借鉴两种方案的优势,并对各阶段的结构和用语规范进行修正、改良,初步构建了适合我国司法需求的询问儿童结构化询问方法,包括询问的计划和准备阶段、初始阶段、过渡阶段、实质性询问阶段、结束阶段和评估阶段等六个阶段。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询问方法;结构化;融洽关系;漏斗型提问
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近年来呈逐年增长趋势,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据统计,2018—202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612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涉及儿童被害人的案件占6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尽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一定遏制,案件量有增速放缓的趋势,但性侵案件量仍持续走高,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4%。不仅如此,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分布来看,中小学学龄段的性侵儿童案件占较大比重,低龄儿童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以2020年数据为例,332起案件中标明被害儿童年龄的有243起,其中,被害人年龄为中小学学龄段的案件占比为83.95%,7—12岁小学学龄段的114起,占46.91%。
基于如上概述,本文拟对构建用于性侵案件中询问儿童被害人的结构化询问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基本思路为:首先通过实证研究对国内儿童询问方法进行实践检视;其次对比分析域外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结构化询问方法的异同及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最后在借鉴其优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初步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结构化儿童询问方法。
一、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调查询问现状与方法之不足
(一)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询问现状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使其侦查取证过程与普通刑事案件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普通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中,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多次询问,形成数份笔录,并可据此分析研判其陈述的可信性。但就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而言,反复多次询问儿童被害人,令其被害经历重复再现,不仅会引发儿童紧张、恐惧等消极情绪,还会加深儿童的痛苦记忆,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考虑到儿童被害人的特殊性,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询问前的准备、问题类型及询问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指导性规定。以此为基础,各地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推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一次性完成人身检查、物证提取、询问取证等工作,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合理。该机制不仅被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亦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有效合作,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并进一步提出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具体目标,以充分发挥该机制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这一举措,各地检察机关转变理念、健全机制、整合资源,设立“一站式”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流程,创新询问模式,调整询问节奏,以降低取证程序对儿童被害人的伤害。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等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可见,我国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试行的“一站式”取证模式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具体表现为:第一,询问场所方面,模拟家居环境,建立专门询问场所,以营造安全舒缓的询问氛围,并配备隐蔽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第二,人员配置方面,组建专业团队,吸纳各界专业人士,尤其是熟知儿童心理学的检察干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同时配备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在场;第三,陪同人员方面,允许心理医生同步介入,借助沙盘等专业设施对被害儿童进行心理疏导与安抚,消除其紧张、畏惧心理;第四,询问次数方面,采用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减少了询问次数,降低了重复询问造成的二次伤害。整体上,“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聚集了多方智慧,确立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共同询问机制,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硬件和机制等程序性保障,是儿童被害人司法保护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没有解决询问方法这一重要问题,就性侵儿童案件的询问方法而言,整体现状可以归纳为:仅有一些零散性的规定和原则性的要求,但并不细致,更没有形成系统化、结构化的询问方案。
(二)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询问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对样本进一步统计可以发现,与没有前置交流阶段的询问相比,通过前置交流建立起一定程度融洽关系的询问明显获得了更多、更详细的涉案信息。比如例3中,儿童回答的内容包含以下信息:人物(提到4人:我,伯伯,爸爸,妈妈,记为4);地点(提到1个地点:车上,记为1);行为(提到2个关键行为:脱衣服、用手摸,记为2)。总之,侦查人员通过前置交流阶段,获得了7个案件事实因素。而无前置交流阶段的应答(如例1、2)则较为简短(多以“嗯”或沉默代替),多在20字以内,个别情况仅附有“是”“嗯”或“对”等非常简短的言语性反馈。可见,在前置沟通的铺垫下(例3),儿童的应答中不仅详细阐释了案发经过,嫌疑人的言语及非言语行为,还主动谈及个人情绪体验(如“我感觉有点儿害怕”),询问双方话轮中所用语词的数量明显高于单刀直入式询问(例1、2)。显然,缺乏前置交流,有碍于询问双方沟通的顺畅性,不利于侦查人员收集到更多的、更详细的信息。
因此,从最大限度地获取具有相关性的准确信息量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构建以融洽关系为核心的前置交流阶段来满足儿童陈述最大化的需求。侦查人员可着重于改变现有的询问习惯,以年龄、家庭情况等个人化信息作铺垫,将“交流前置化”思维贯穿于儿童询问的整个过程,包括陈述前不情愿态度的转变、陈述中对于事实的获取以及陈述后情愿态度的维系。总之,应将建立及维系融洽关系置于儿童询问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前置交流以舒缓儿童由陌生情境引发的焦虑感与紧张感,循序渐入至询问的实质性阶段,达到推动询问顺利进行的目的。
2.打断行为频繁,阻却儿童的自由回忆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询问的话语权通常集中在侦查人员一方,侦查人员掌控、主导询问进程,“以我为主”“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是常见现象。这种思维模式将询问对象—儿童被害人置于消极、被动的从属位置,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经常以打断话语的方式强势地要求儿童被害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思维逻辑提供案件信息。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打断陈述的模式:第一种打断虽未偏离原始主题,聚焦于对既有主题细节层面的深度挖掘,但由于儿童一方并无放弃话轮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侦查人员的即刻发言,具有争夺话语权,阻止至少暂时阻止儿童完成交际目的之意。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儿童回答的部分内容激发了侦查人员进一步探询相关信息的兴趣,故而打断陈述进行提问。
另一种打断模式则是偏离原有主题,转换间没有铺陈,体现出提问对儿童自由回忆阻断的负面影响。通常,侦查人员会以开放性问题开启话题,在儿童自由叙述时打断并引入新话题,当儿童的思维聚焦到新话题时,又提出与之前话题无直接关联的另一个话题。侦查人员的连续性跳跃式问题,显然会对儿童记忆产生不利影响:一是极易破坏儿童回忆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出现记忆模糊甚至断层现象,造成细节信息的遗漏与缺失;二是限定儿童提供信息的顺序,使儿童被害人产生挫败感,只是被动地等待侦查人员的提问,而不再积极主动提供信息;三是打断行为会使儿童产生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回答问题的心理预期,这种心理预期会使儿童只进行简单、浅层的记忆提取,阻碍了详细信息的提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儿童被害人回忆的连续性因侦查人员的打断行为所阻却,得到一些看似符合案件事实逻辑,实则与儿童记忆过程并不匹配的答案,大量、细节性信息或证据缺失严重。同时,连续和重复的打断会进一步妨碍被害儿童的自由回忆和陈述。
因此,为确保儿童记忆的连贯性与完整性,侦查人员应将儿童视为有独特情绪情感和需求的个体,而不仅仅是证据的提供者,在询问过程中应尊重儿童的陈述意愿,鼓励其在不被打断的情况下进行自由陈述。
3.提问方式及用语使用不当
侦查询问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交际活动,提出问题是互动双方对话的缘起。侦查询问中的问题是询问主体意图的外化。询问主体的“问”与询问对象的“答”之间的关联度可以体现问题的有效度。可以说,询问对象—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度与准确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所提问题的质量。
美国著名犯罪学专家Feltis教授结合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建议对未成年人询问应尽可能使用开放性问题和指示性问题,并尽量少用封闭性问题和避免使用诱导性问题,同时应遵循“开放性问题—指示性问题—封闭性问题”的“漏斗型”提问模式:以开放性问题获取儿童自由回忆的叙述性回答;指示性问题进一步聚焦话题,补充细节性信息;封闭性问题仅在最后阶段提出,旨在确认信息。
但笔者对收集到的儿童询问样本分析发现,最常见的提问类型并非开放性问题,而是指示性问题,所占比重为43.69%;其次为封闭性问题,比重为34.61%(是非问30.00%,选择问4.61%);再次为开放性问题,占比为16.88%;最后为诱导性问题占比4.82%。可见,侦查人员在询问中使用聚焦性问题的数量远超过开放性问题,而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部分侦查人员对事实发生存在一种优先考虑的信念,依据自己预先存在的信念收集证据是其制定提问策略的基础。为了获得与自己信念相一致的答案,他们不会选择挑战有悖于自己预先假设的提问类型,而是倾向以聚焦性问题取代能够获得更多证据/信息的开放性问题。这种提问模式虽遵循了侦查人员的思维逻辑,却不符合儿童记忆发展规律,对儿童保持回忆的连续性和陈述的逻辑性构成严重障碍。另一方面,由于儿童的记忆系统尚未发育成熟,开放性问题引发的自由陈述并不能很好地概括案件事实,一些细节性、关键性信息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需要侦查人员以更加聚焦的问题进行详细提问,但部分侦查人员为了提高询问效率,往往会省略开放性提问这一关键步骤,而是选择直接以聚焦性问题,尤其是封闭性问题对儿童进行询问,这就导致实务中儿童在回答封闭性问题时,往往仅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进行简单、浅层次的记忆检索,因而侦查人员只能收集到明确提出请求的信息,而未经主动请求的信息则无法收集到。此外,实践中对诱导性问题的运用并不多,主要因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儿童进行诱导性发问,相关研究也表明,诱导性询问会对儿童的记忆产生暗示性作用,会诱发儿童陈述的虚假性和不准确性。其在实践询问中所占的较低比例,充分说明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较好落实。
相比之下,替换问题的内置成分—称呼语,可改变这种距离感。根据亲疏尊轻理论框架,称呼语所代表的亲疏距离,由近到远的排列顺序:(2)—(1)—(3),即使用称呼语“孩子”最能拉近两者间的心理距离,其次为姓名(包括全名、名字和小名),最后为“小朋友”。如“孩子,你最近碰到过这个叔叔吗?”相较于“儿童姓名/小朋友,你最近碰到过这个叔叔吗?”更显亲近、随和。因此,询问中应尽可能将称呼语与人称代词“你”连用(放在称呼语之后),以实现缩短询问双方心理距离的目的,达到最佳的询问效果。
2.“非典型的半疑问话”现象突出。“半疑问话”是指要求答话人给以证实或确认的问话,介于“全疑问话”与“无疑问话”之间。如,问:“他把你带去了哪里?”答:“山上的一个小屋子里。”问:“山上的小屋?”答:“嗯。”此片段中的提问是对前一话轮答话内容的简单重复,相当于“是山上的小屋吗?”的简略形式,具有是非问的功能,也被称作“重复性语调是非问”。在求确认的重复性语调是非问中,提问者的重述缘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未理解或未听清答话者的话语意思;二是对答话者的答话表示质疑或反对;三是对答话暗含怀疑、惊讶之意。这与Noh所认为的回声问的话语功能:追问未听清或模糊不清的话语、表达对话语真值和非真值条件意义的怀疑相一致。在询问语境下,这种提问方式会增加儿童被害人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感,再加上重复提问时侦查人员往往伴随有语气增强、语调提高的韵律表达特征,同时附加目光直视或身体前倾等肢体动作,会进一步强化这种不信任,导致儿童的回答未必能得到理想中的预期结果。笔者认为,这种半疑问式的重复性语调是非问应避免在询问儿童时使用,但对于模糊不清或未听清的答话,理想的提问可以如“刚刚你说的我没有听清楚,可以再重复一遍吗?”的委婉方式进行替代,在解释清楚重复提问目的的基础上再次提问,就会降低儿童因此产生的不信任感,从而得到更加准确和完整的陈述。
上述问题的列举仅是询问方法在实践中运用不足的部分呈现,笔者通过整理询问笔录、深度访谈多名具有询问经验的侦查人员,发现实践中还存在:侦查人员不够耐心、急于求成;难以获取儿童信任;提问语法、句式结构较为复杂(如被动语态句、双重否定句等),超出儿童在当前情境下的发展水平;提问缺乏逻辑性与连贯性、焦点不明确;问题带有预设性和模糊性;多次询问、重复询问等系列问题。
总之,我国法律规范的零散性与粗略性、理论研究的薄弱性以及询问实践中科学方法运用之不足,是儿童答非所问、沉默不语、隐瞒真相和虚假陈述等现象频发的源头,这也是本文构建我国儿童询问结构化方法的重要原因。
二、性侵儿童案件询问方法的域外经验
获取有效、可靠的儿童陈述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科学化、结构化询问方法的指导与引领。在这方面,域外发达国家运用实验、实证研究方法,在充分了解儿童被害人心理特征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深入、持久的研究,已开发形成了成熟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为儿童被害人陈述的获取及事实认定提供了有效工具,可作为我国建构询问儿童结构化方法的重要参考。
域外的询问方法不仅可以对照折射出我国儿童被害人询问方式存在的不足,而且能够为我国完善构建儿童被害人询问方法提供有益借鉴。但即便如此,其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框架,而如何具体落实到我国实践中还需结合现实国情综合考量。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阶段:第一阶段,导入阶段。侦查人员向儿童介绍他/她自己及其职责。第二阶段,开始阶段,主要包括建立融洽关系与解释基本规则。对大多数人而言,接受警方询问可能是令人焦虑、紧张的过程,需要“过渡”时间来平复心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能以开放、包容、支持与鼓励的态度,平等对待询问对象,尤其是面对儿童这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侦查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让儿童积极参与到询问过程中,尤其是通过与之建立融洽的关系,拉近询问双方的心理距离,获得儿童的足够信任,进而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此阶段也被认为是能影响询问过程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在这一阶段列入基本规则(区分“真相与谎言”,说出“我不知道”“我不记得”和适时纠正侦查人员等)的目的,是基于规则有助于获得详细和准确的回复这一基本前提,通过规则阐释来提高儿童叙述的整体可靠性。第三阶段,叙述训练阶段(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叙述训练)。这一阶段旨在为儿童提供谈论最近经历事件的机会,让儿童练习对详细情景信息的回忆和报告,促进儿童熟悉实质性询问阶段所使用的问题类型,以此提高询问效率和质量。第四阶段,过渡阶段。作为实质性询问之前与实质性询问之间的过渡阶段,旨在进一步解决儿童不愿意提出指控(诉说案件事实)的意愿。第五阶段,实质性询问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让儿童主动提供信息,并引导儿童说出先前没有提到的信息。此阶段主要分为自由回忆、引导儿童提供案件事实中的细节性信息、探究多起案件事实以及引导儿童提供之前没有提及的信息四个步骤。自由回忆是实质性阶段的第一步,即通过开放性问题引出儿童对案件事实自发的回忆叙述;第二步引导儿童提供案件事实中的细节性信息,为了获取第一步中仍然缺失的关键信息,侦查人员需要使用更多的提示来尽可能地引出儿童完整的叙述;第三步探究多起案件事实,对于儿童陈述的案件事实可能发生一次或多次,如果发生多次,需要探究额外的案件事实;第四步引导儿童提供之前没有提及的信息,为了保证儿童能够全面回忆起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可以使用聚焦性问题并搭配“配对”问题引导儿童进一步回忆事件细节。第六阶段,结束阶段。这一阶段需确保询问内容涵盖了所有需要探究的话题,在感谢儿童合作并将讨论转移到中性话题结束询问之前,侦查人员还需询问儿童是否有额外的信息提供。
英国的ABE也是根据儿童的心理特征,在遵循问题类型简单化的原则基础上构建了符合儿童认知和表达能力的结构化询问方案,同时强调了在询问过程中对辅助性工具的使用。该指南致力于为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高质量的支持。最新修订版的指南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融洽关系建立阶段,包括使用中性话题切入询问目的,减少询问对象因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引发的交流障碍;解释基本规则使询问对象了解并适应询问流程;强调讲“真话”的重要性。第二阶段,自由陈述阶段,这一阶段强调了使用开放性问题引出儿童自由陈述的重要性,要求在儿童自由回忆过程中,使用积极倾听技术,不打断儿童陈述,以确保儿童记忆的连贯性和陈述的完整性;支持技术,提高儿童披露侵害行为的意愿以及儿童提供信息内容的丰富性;非特定的提问鼓励儿童用自己的话进行叙述。第三阶段,提问阶段,将询问对象的自由陈述进行主题划分,对于陈述中未充分涵盖的相关主题,可以适当的方式(如强化的认知询问技术以及开放性与特定的封闭性问题相结合)进行系统性的询问调查,直到获得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采用符合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的提问策略:问题简单化(问题中不包括双重否定、抽象词汇等)、陈述的连续性(给予儿童足够的回答时间,不打断儿童的自由叙述)、话题转换前的预先提示或过渡等。第四阶段,结束阶段,这一阶段包括总结和评估两步。每次询问都有收尾阶段,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应将询问主题拉回到“中性”话题,在保持儿童积极心态的前提下,确保询问以恰当的方式结束。评估则是对询问效果的整体分析,既包括对儿童陈述的评估(如对于陈述不清、矛盾之处,结合调查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澄清或解释),也包括对侦查人员自身询问过程的评估(如根据询问所得信息重新审视、反思自己在询问中的表现),以及思考对未来询问的改进。
(二)域外结构化询问方法的对比评析
两种询问方案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结构设计(包括范例展示)以及具体操作方面。
就适用对象和结构设计而言,NICHD面向的是儿童证人(尤其是儿童被害人),是以儿童心理学原理为基础,结合记忆唤醒、认知理解等策略,并有大量实证研究为支撑的方法体系。ABE设计之初是为了帮助和保护脆弱性、遭受恐吓的弱势人群,吸纳了诸多最佳实践经验,以及从业人员、慈善机构和志愿团体的专业知识。因而其适用对象更加广泛(儿童证人、易受伤害的成年证人以及重要证人),理论解释也更为详尽,但其在范例展示(如支持技巧和话语的具体示例)、结构设计(如未设定过渡阶段、叙述训练以及未考虑多次、重复事件)等细节上则略显简单。以过渡阶段为例,NICHD认为个体使用记忆策略存在从激发到提取的过渡期,侦查人员在实质性询问之前,应尽可能不带暗示地将儿童注意力转移到实质性阶段,由此进入询问主题。而ABE则假定询问对象知悉询问缘由,并未提供衔接实质性询问之前与实质性询问之间的过渡阶段。
具体到操作层面,两者的差异表现为:
第一,前期准备的差异。NICHD并未建议询问前需要进行准备工作。相比之下,ABE前期的准备工作相当详备,不仅包括儿童个人、家庭及其他相关背景信息,还包括对儿童的现状、心理、情绪及精神状态等进行评估,侦查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询问时间、地点、次数等。从长远来看,准备过程的充分性能够为询问节省更多的时间,对于提高询问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因此,可考虑借鉴、应用到我国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中。
第二,融洽关系的差异。NICHD在建立融洽关系方面比ABE推荐的措施、技巧更为广泛,NICHD特别强调了识别和处理儿童不情愿提供涉案信息的重要性,侦查人员应当更多地以言语和非言语方式支持存在抵触的儿童,并提供了多种、详细的非暗示性支持技巧和话语用以建立、维系、巩固及强化融洽关系,这是NICHD的独特之处,也是我国可借鉴之处。不仅如此,为了让儿童尽可能多地提取信息,NICHD还鼓励儿童谈论他们喜欢及不喜欢的事物,以及在建立关系阶段回忆过去的中立事件。而ABE只是强调从简单地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中性问题开始,以创造积极情绪,并要求控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并未特别强调处理儿童的不情愿,也没有提供详细的支持技巧和话语。此外,对于融洽关系建立时机的掌控,NICHD建议建立融洽关系的最佳时机为:询问早期,邀请儿童详细分享有意义的信息以及使用开放性问题引出详细陈述;建议侦查人员少说并鼓励儿童多说;既不能冗长也不能对儿童有过多的认知负担。但ABE仅强调时间的适宜性,并未说明何时建立是最佳时机。因此,我国在构建结构化询问方法时可借鉴NICHD在此阶段的做法。
三、域外询问方法在我国的借鉴性应用
上述询问方案的对比拓宽了我们解决儿童询问方法层面的思路,我国询问儿童实践的现状与不足要求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询问方案,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形成对我国询问儿童有参考价值的询问方案。
(一)我国性侵儿童案件结构化询问方案的构建
(二)我国结构化询问方案中的主要步骤与策略解析
1.建立与维持融洽关系
建立融洽关系有助于构筑社会心理背景,向对方传达接受、理解和尊重的意愿,缓解对方因权势差异及披露压力引发的消极情绪,为回忆创造轻松的氛围,进而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到更多、更准确的涉案信息。其重要性在理论上固然较为自明,但对于实操遇到的各种复杂个案情况仍显不足,这就要求将融洽关系具化为以下部分:
阐释基本规则阶段是帮助儿童做好接受询问准备的重要阶段,能够减轻儿童在询问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挑战。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要以通俗、儿童易懂的方式向其阐释清楚询问中他/她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才能有助于获得儿童真实、准确的回复。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指令:
(1)告知儿童侦查人员并不知悉案件事实
Elbers等人的研究强调了一个事实,儿童可能并不知悉询问中的“社交对话”规则,即儿童需要回答侦查人员所提问的未知信息。但事实是,儿童仅习惯与熟悉的成年人(如父母、老师)遵守对话规则,理由在于熟悉的成年人能够在对话过程中为其提供辅助作用:支持和帮助。即便儿童在提供信息的社交价值方面存在不准确性和不相关性,也会在成年人的支持、引导及帮助下对相关事件做出一个较为详细、真实的描述。但询问不同于日常对话交流,侦查人员并未亲历案件事实,无法替代儿童检索、激活存储在意识系统中与之相关的记忆信息,这些信息只能通过儿童自己以言语或非言语形式进行表述,才能被侦查人员所获悉。但儿童因其年幼、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差异,在询问中仅陈述部分经历或体验(提供少量信息)或者拒绝陈述,以“期待”成人的补充和解释。
为了消除这一“期望”的潜在危险性,侦查人员有必要向儿童传递这一新的“对话规则”:即他们是询问中最为重要、必不可少的一方,其在询问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控制着信息输出的总量,侦查人员期待儿童在询问中扮演更加核心、更为主动的角色,并解释他们是独特的信息来源和唯一拥有者,侦查人员作为案外之人,并不知悉案件的起因及经过。如“我没有接触过这件事,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将你所知道的一切都跟我讲一下”“我不知道在你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个问题我们都不知道答案,只有你才能回答”等。
(2)区分“真相与谎言”,强调讲真话的重要性
其实质是评估儿童辨别真实和谎言的理解能力,作为认定其具备对侵害事实作证的能力以及增加陈述内容的可信度。研究表明,儿童从年幼之时便习得如何建构性地描述其经历,这是由社会化过程以及与成年人互动所实现的。这种经历使他们相信,一个好的故事或许比准确的叙述更有价值。从叙述的角度来看,有研究发现,与提供简短叙述内容的儿童相比,能更有组织、更详细地叙述事件的儿童通常对该事件具体细节的描述并不准确。因此,强调讲真话的重要性可以凸显司法询问的严肃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为构建好故事而进行的修饰性描述。
为确保儿童对真实性原则的理解,侦查人员可以适合孩子年龄、经验和理解力的示例形式要求其辨析真假。可以要求中学年龄段的儿童自行给出真实和谎言的例子,而向更年幼的儿童提供例子供其辨析真假。重要的是,所选的例子确实是谎言(即包括欺骗他人的意图),而不仅仅是不正确的陈述,如“我今天的衣服是白色的”(实际为黑色),无论儿童回答正确与否,侦查人员均应强化说明“我今天的衣服不是白色,是黑色”,令其知悉讲真话的重要性。由于儿童有限的沟通能力,可能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表明他们对真相和谎言的理解,因此,如果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考虑委托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在询问结束后,对儿童理解真相和谎言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但应注意,无论是询问哪个年龄段的儿童,要求其解释真相或谎言的定义都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这一辨析对成人而言也异常困难。与此同时,这一规则在同一调查中仅使用一次即可,必要时可简单提醒儿童说实话的重要性。
(3)在不知道或不理解时做出明确表示
在实际询问中,对预先情况的未知是侦查人员经常提出儿童无法回答的问题的重要原因。Scoboria分析了数份证人作证记录,发现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在面对不合理问题时,都会强迫自己做出选择,因而他指出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需要新的技术手段—询问规则培训去提高证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这一技术的核心在于指导证人主动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明白”。对于这种引导证人以适应性方式(对自己不知悉的问题回答“我不知道”或“我不明白”)的做法不仅可以降低证人记忆的损失程度,还能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但这种培训并非对所有年龄段的儿童均适用。Waterman发现,培训7岁以下儿童对“我不知道”的回答,并不能帮助儿童做出正确判断,尤其是侦查人员给出选择性问题时,通常儿童会在给定答案中进行强迫性选择,而非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明白”。他将这一现象归因于儿童尚未发育成熟的交流方式,不懂得何为澄清和解释,更不明确“我不知道”“我不明白”这一回答的价值。有时候,儿童的点头和肯定性回答(如“嗯”“对”“是的”)仅是习惯性动作,并不代表对问题的确认。
但即便如此,为了保证询问质量和效果,在实质性询问开始之前,侦查人员仍然需要向儿童明确:如果问了他们不懂或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他们应该说出来。“如果我说的话你没有听懂,一定要告诉我,我会为你解释的”“如果我问你一些事情,你不知道答案,你就说你不知道”“不要猜,你不知道也没关系”。
(4)纠正询问人员错误的内容表述
由于儿童语言的匮乏性,侦查人员在与儿童交谈时也会犯错,可能会错误地解读或转述儿童的某个陈述或者引入误导性、不正确的信息。当这些错误发生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儿童能直接指出这些是错误的,否则可能意味着对错误信息的默认或确认。然而,研究人员已经证明,儿童通常不会直接对这些错误做出示意,也很少质疑或纠正侦查人员,这就导致儿童在之后的询问中往往会报告错误的信息。也表明侦查人员行为的程度,尤其是他们的词汇量、话语复杂度以及为激发儿童提供信息和积极性方面的成功,会严重影响询问的过程和结果。
因此,在实质性询问开始之初,侦查人员有必要明确告知儿童:如果侦查人员误解或错误地总结了他们所说的话,他们应该对其错误进行纠正,提高儿童应用此举的可能性,如“如果我问你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应该告诉我”“如果我说错了,你应该告诉我错了”“有时候我会犯错误或者说错某件事,如果我出现这种情况,你要告诉我我错了”“如果我说错了,就纠正我”。
3实质性询问阶段
在实质性询问过程中,规范问题形式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引入的外部信息“污染”儿童记忆。如前所述,根据心理学实验研究成果,由于儿童的服从权威性与易受暗示性,相较于封闭性问题唤起回忆的提问方式,开放性问题所具有的授权性效果,能引发儿童更多的自由回忆。其中,完全开放性问题(“可以详细跟我讲一下那天发生的事情。”)和聚焦性的回忆问题(指示性问题,“你刚提到的那个叔叔摸你,他是怎样摸你的?”)都要求的是“自由回忆式”的答复。而聚焦性再认问题(是/否类问题或选择类问题)倚赖的是儿童的再认记忆,因而其暗示性也更强。
因此,侦查人员应尽可能使用开放性问题,让儿童通过自由回忆最大限度地提取信息。但开放性问题过于宽泛,对具体细节信息的提供可能并不准确,容易引发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而侦查人员的询问目标是获取具有特定细节、完整的故事结构,因而需要相对封闭性问题进行案情询问与信息确认。这种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的提问策略,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激发儿童的记忆提取机制,影响儿童的应答数量、准确性和条理性。
不仅如此,问题形式也反映出侦查人员对提问的支配力以及儿童答话的自由度:问话索求信息越多,问话疑问度越大,支配力度越小,答话自由度越大;问话索求信息越少,问话疑问度越小,支配力度越大,答话自由度越小;开放性问题索求信息多,因此疑问度大,支配度低;封闭性问题索求信息少,因此疑问度小,支配度高;封闭性问题诱导性强,开放性问题诱导性弱或者无。
总之,最合理的提问策略就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这几类问题的优势,即“漏斗型”提问方式:以开放性问题激发自由回忆,指示性问题逐步聚焦细节性话题,最后封闭性问题收尾。但指示性问题、封闭性问题(选择性问题以及是否问题)对儿童的暗示性、诱导性程度会逐步加深。为尽可能
减少这类问题对儿童记忆的暗示性影响,将其与开放性问题相结合即“配对”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表明,使用此方法有助于侦查人员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提问风格,并防止在询问过程中出现逐渐狭隘的提问风格。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应先使用开放性问题得到自由陈述,对于陈述模糊或不完整处,可以首先将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到已提及的细节上,然后提出一些相对封闭性问题(如指示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如选择问等),唤起儿童回忆事实的某个细节,当儿童提供信息作为回复时,搭配开放性问题来鼓励他们详细说明。
详细来说,可参考以下步骤:首先,在儿童提出指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应以完全开放性问题询问所指控事件(如“孩子/某某,尽你所能告诉我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
情形一:当完全开放性问题不再有效的情况下,为了引出额外的自由回忆信息,侦查人员可使用语境线索提问技巧,利用儿童已提及的细节,提出附加有提示的开放性问题(线索性问题或时间分段性问题),进一步缩小提问范围。研究表明,此技巧能提高低龄儿童重现过去事件和详细陈述的能力,同时避免侦查人员的暗示性影响。
情形二:由于认知的局限性,儿童可能难以理解开放性问题所要回答的信息内容及范围,导致询问中处于沉默状态,遇到这种情况,侦查人员有必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引导提问。待到儿童做出回复后,应立即返回到开放性问题,进一步引导儿童详细阐述。
示例:对于儿童指控的“叔叔摸我”这一事件,为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应根据当地习惯进行开放性提问,如“孩子,你把这件事情的经过从头至尾给我讲讲。”[完全开放性问题]开始。
(情形一)若完全开放性问题并未引出儿童更多的自由回忆信息,可以使用语境线索提问技巧进行适度引导,如“你说他碰了你尿尿的地方。告诉我更多的情况吧。”[线索性问题]。“你提到的他摸你(儿童提及的一个动作),告诉我在那之前/之后发生了什么?”[时间分段性问题]。
(情形二)若儿童未回应侦查人员的问题,建议的提问是:“你有没有发生过什么事,想要告诉我?[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封闭性问题],把这件事情从头至尾跟我讲一下吧[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其次,如果已用尽了开放性提问,但指控事件的一些核心细节仍旧缺失或者不清楚,侦查人员可能需要使用一些指示性问题,将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到已提及的细节上。这类问题的优势在于能够使儿童重新将注意力集中到之前已经提到过的案件事实的细节上,引导儿童提供特定的信息,主要是何时、何地、何人或何事等,即“什么,谁,在哪里,什么时候”等的问题,并保持陈述的重点。尤其是对年幼儿童,由于欠缺记忆提取、详尽陈述事件的能力,在描述事件时往往会遗漏重要线索,或者即便他们记得细节,有时也会因各种因素拒绝陈述。因此,将指示性问题与开放性问题相结合即配对,对于获取细节性信息至关重要。
示例:对于儿童指控的“叔叔摸我”事件的具体地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体貌特征等细节性信息尚不明确时,侦查人员可采用“孩子,你说你和那个叔叔当时在教室里。你具体在教室的哪个位置呢?[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指示性问题],告诉我那间教室的具体情况[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你提到叔叔摸你,那他是怎么摸你的?[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指示性问题],告诉我叔叔摸你的具体情况[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你说那个叔叔摸你,那这个叔叔长得什么样子?[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指示性问题],跟我详细描述一下这个叔叔的特征[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最后,选择性问题由于仅对儿童记忆产生浅层次的刺激,同时对应答范围进行了限定,通常被用于询问的最后阶段来获取仍旧缺失的关键信息,在得到儿童的回答之后,同样需要跟进/返回开放性问题。
示例:对于儿童指控的“叔叔摸我”事件的具体过程等细节性信息尚不明确时,问:“孩子,你提到叔叔摸你尿尿的地方,那你记得叔叔是在你的裤子外面还是在你的裤子里面摸你尿尿的地方?[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选择性问题],跟我详细说一下这件事情[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问:“好的。你说叔叔是在你裤子里面摸你尿尿的地方,那是在你内裤外面还是在你内裤里面?[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选择性问题],告诉我你能记得关于摸你的一切情况[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除了上述情形外,笔者在实践调研中还发现,由于儿童个体差异性,侦查人员在提出开放性问题后,有时无法遵循“漏斗型”的提问顺序,即紧接着提出指示性问题聚焦询问焦点或选择性问题引出未知信息。遇到此类特殊情况,笔者通过访谈有多年询问经验的侦查人员,其建议可借助照片等工具搭配使用是非问的封闭性问题,在得到儿童的肯定或否定性回答后,在遵循“配对”原则的基础上,紧接着提出指示性问题。
示例:答:“有个叔叔摸我。”问:“那个叔叔长什么样子?[指示性问题],详细跟我说一下[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答:“我不会说。”(无法使用指示性问题和选择性问题询问,可使用照片进行辨认)。问:“是照片里的叔叔吗?[是非问题]”答:(等待儿童辨认)。问:“他是怎么摸你的?[指示性问题],跟我详细说一下吗?[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出于对儿童特殊性的考量,可适当放宽对细节的考究,不要求儿童陈述达到事无巨细的程度,容许陈述与事实存在些许出入。由于多数儿童经历过数次性侵,但通常儿童仅对重复事件中的初始事件有更深记忆(即先验效应),对此后事件的记忆偏弱(即近因效应)。因此,询问时可附加“第一次”“最后一次”等频率词或其他提示词,集中不同阶段的注意力,帮助儿童回忆更多细节,如案发时间、地点、证人等。
综上,在询问初期阶段,侦查人员应当以开放性问题为主,目的是鼓励儿童自由陈述以充分发挥儿童对询问的主动性,引出儿童对疑似事件自发的回忆,从而获取最大的案件信息。但儿童常常难以对开放性问题做出完整的回答,且年龄较小的儿童通常会比年龄较大的儿童给出更为简短的答复。此时许多侦查人员的反应是使用更为聚焦性的提示,如是/非问或选择性甚至暗示性问题,而忽视这样的提示可能引出虚假陈述或错误信息。针对此种情形,如果案件事实已经基本确定,但指控的新细节或具体信息存在缺失或不明时,需要更多的提示来尽可能地引出案件的完整情节,此时侦查人员可使用开放性的语境线索提示技巧,即采用半开放性的指示性问题并遵循“配对”原则进一步聚焦话题,以便在完全开放性提示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引出额外的自由回忆的细节性信息。这些线索性提示与儿童提及的事件、动作、人物、地点或物品要有相关性,换言之,通过构建对经历事件的回忆,利用儿童已提及的细节,增强年幼儿童重现过去事件和详细阐述陈词的能力,同时避免了在回忆过程中被侦查人员影响。这种提示技巧可以作为开放性技巧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使用,从而让孩子们集中关注其已经披露的事件,并获得进一步的阐述。必要时,可在询问的最后阶段使用选择性问题,旨在引出儿童之前没有披露的信息,当提问得到确认性回答后,仍应当回到开放性提问模式。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是非问+配对原则”来获取儿童难以表达、无法言说的信息。
结语
如前所述,性侵儿童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案件的固有属性,其特殊性决定了儿童陈述对于侦破案件、认定事实的关键作用。但儿童脆弱性、敏感性特征导致案件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以侦查人员强势主导,个人经验、习惯为主的询问方式并不能很好地完成侦查取证的任务。破解性侵儿童犯罪中有效被害人的陈述障碍,应将视野扩大到域外发达国家,借鉴、引入发达国家已研发形成的成熟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结构化询问方案—NICHD和ABE。换言之,我国应在融合域外结构化询问方案的优势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询问实践现状和具体国情,构建适合我国儿童询问的结构化方法,不仅应当设立融洽关系、基本规则、实质性询问等关键的询问流程和步骤,还应当借鉴有利于促进儿童陈述的如倾听、非暗示性支持等相关询问技术,来解决实践中询问方法运用之不足。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初步设计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但该方法尚未经过具体实测研究,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深入剖析并通过实测检验进一步完善。
编辑 | 王晓艺
审核 | 史全增
签发 | 包 涵
●曾粤兴 孙道镭 | 跨境赌博犯罪多元治理路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