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菲 ​|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被害人询问方法研究

文摘   科学   2024-05-14 21:26   北京  
 本文刊载于《公安学研究》2024年第1期。为方便阅读,编辑中对部分文本进行加黑并删除了文章脚注。

【作者简介】

徐菲(1994—),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固有属性,使得儿童被害人陈述在侦破案件、事实认定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从询问方法视角审视当前我国儿童询问现状发现,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成熟的结构化询问方法,实践中询问方法使用的任意性较强,存在前置交流阶段缺失、打断行为频繁、提问方式及用语使用不当等严重影响询问质量的问题。域外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有深入、系统的研究且已形成了成熟的结构化询问方案,能够为我国询问儿童方法的改进提供有益借鉴。由此,为提高询问儿童的规范性和询问质量,在分析我国儿童询问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对比两种询问方案的异同和优缺点,吸收、借鉴两种方案的优势,并对各阶段的结构和用语规范进行修正、改良,初步构建了适合我国司法需求的询问儿童结构化询问方法,包括询问的计划和准备阶段、初始阶段、过渡阶段、实质性询问阶段、结束阶段和评估阶段等六个阶段。

【关 键 词】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询问方法;结构化;融洽关系;漏斗型提问

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近年来呈逐年增长趋势,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据统计,2018—202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612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涉及儿童被害人的案件占6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尽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一定遏制,案件量有增速放缓的趋势,但性侵案件量仍持续走高,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同比上升204%。不仅如此,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分布来看,中小学学龄段的性侵儿童案件占较大比重,低龄儿童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高危人群。以2020年数据为例,332起案件中标明被害儿童年龄的有243起,其中,被害人年龄为中小学学龄段的案件占比为83.95%,7—12岁小学学龄段的114起,占46.91%。

案件的高发态势及被害主体的低龄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相关部门尤其是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举措。但在儿童被害人的询问取证过程中仍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性侵儿童犯罪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固有属性,这类案件往往存在案发迟滞、客观证据少、生物证据未得到及时固定、保全,证人证言短缺以及视频监控少或未拍摄到关键犯罪情节等问题。性侵犯罪在证据类型上的特殊构造,决定了被害儿童陈述成为此类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关键证据,其独特的证据价值对案件的侦破与定罪量刑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从证据收集源头提升儿童陈述的“质”与“量”,是依法、公正办理此类案件的前提与基础。
另一方面,尽管此类案件中儿童被害人陈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若想通过询问获取被害儿童详细、准确、真实、可靠的陈述却面临诸多难题,例如:熟人(亲朋长辈、老师)作案,儿童基于依赖、服从或因被哄骗、利诱等产生“共同参与者”的错误认识,降低了向他人披露性侵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囿于认知发展的限制,儿童在信息编码、储存、回忆、检索等方面欠缺一定能力,难以详细、准确地再现事实经过;同时,心理资源和社会经验的缺乏,使儿童容易在陌生情境中产生紧张、恐惧和羞耻感,并容易受到权威人士(如询问人员)的诱导、暗示等不当提问的影响,产生高顺从、高服从行为;部分儿童也可能出于某种或某些原因隐瞒事实或虚假陈述;等等。由此,针对这些难题运用相关心理学原理,开发科学、合理、符合儿童心理特点的结构化询问方法就至关重要。
从现状来看,缺乏符合儿童心理特点的结构化询问方法正是我国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的“短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儿童询问做出了程序保障性规制;在询问方法的理论研究方面,尚未形成得到普遍认可的符合儿童心理特点的系统性、结构化询问方法;在司法实务层面,仅少数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能够对此类案件中的被害儿童进行有效询问,查明案件真相,但整体水平良莠不齐、亟须提升。
相比较而言,域外发达国家在询问儿童被害人方面有持续、广泛、深入的研究,已研发形成了成熟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结构化询问方案/方法,最具代表性的是《NICHD调查询问方案》(The NICHD Investigation Interview Protocol,以下简称NICHD)和《刑事诉讼获得最佳证据指南》(A-chieving Best Evidence for Criminal Proceedings Guidelines,以下简称ABE)。从其司法实践来看类研究成果已被广泛应用于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调查询问中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可作为我国结构化询问方法设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基于如上概述,本文拟对构建用于性侵案件中询问儿童被害人的结构化询问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基本思路为:首先通过实证研究对国内儿童询问方法进行实践检视;其次对比分析域外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结构化询问方法的异同及各自的优势与不足;最后在借鉴其优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初步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结构化儿童询问方法。


一、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调查询问现状与方法之不足

(一)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询问现状

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特殊性,使其侦查取证过程与普通刑事案件有着较大的差异。在普通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中,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多次询问,形成数份笔录,并可据此分析研判其陈述的可信性。但就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而言,反复多次询问儿童被害人,令其被害经历重复再现,不仅会引发儿童紧张、恐惧等消极情绪,还会加深儿童的痛苦记忆,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考虑到儿童被害人的特殊性,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对询问前的准备、问题类型及询问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指导性规定。以此为基础,各地办案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推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一次性完成人身检查、物证提取、询问取证等工作,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合理。该机制不仅被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亦要求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有效合作,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并进一步提出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的具体目标,以充分发挥该机制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这一举措,各地检察机关转变理念、健全机制、整合资源,设立“一站式”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流程,创新询问模式,调整询问节奏,以降低取证程序对儿童被害人的伤害。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等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053个。可见,我国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试行的“一站式”取证模式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具体表现为:第一,询问场所方面,模拟家居环境,建立专门询问场所,以营造安全舒缓的询问氛围,并配备隐蔽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第二,人员配置方面,组建专业团队,吸纳各界专业人士,尤其是熟知儿童心理学的检察干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同时配备女性工作人员询问在场;第三,陪同人员方面,允许心理医生同步介入,借助沙盘等专业设施对被害儿童进行心理疏导与安抚,消除其紧张、畏惧心理;第四,询问次数方面,采用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减少了询问次数,降低了重复询问造成的二次伤害。整体上,“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聚集了多方智慧,确立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共同询问机制,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硬件和机制等程序性保障,是儿童被害人司法保护从理论走向实践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没有解决询问方法这一重要问题,就性侵儿童案件的询问方法而言,整体现状可以归纳为:仅有一些零散性的规定和原则性的要求,但并不细致,更没有形成系统化、结构化的询问方案。

(二)我国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询问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为探究性侵儿童犯罪案件在实践中询问儿童方法的现状,本文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较多的S省、Z省、F省收集到自2020—2023年共54份询问笔录。研究这些样本,可以发现,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在询问方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局限主要包括:
1.前置交流阶段缺失
在调查询问中,作为理解对方,产生共鸣、互动的基础,通过前置交流建立起融洽关系(Rapport)是提高询问取证质效的必要前提,而融洽关系被喻为“询问的核心”。但在大多数的儿童询问案件中,前置交流的重要性与其在询问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并不成比例,突出体现在绝大多数儿童询问案件中普遍缺少前置交流这一必要环节。
就笔者梳理的54份样本案例来看,其中有45份案例并无前置交流阶段,占比达到83.3%。实践中的做法通常都是在基本情况介绍完毕后直接展开问答式询问,如例1,问:“你妈妈今天来了吗?”答:“嗯。”问:“那你说一下今天发生的事情。”答:“嗯。”例2,问:“今天有人陪你一起进行谈话吗?”答:“我奶奶在我旁边。”问:“讲一下事情的详细经过?”答:(哭泣、沉默)。仅有少数案件中有一定的前置交流。如例3,问:“某某,别害怕,叔叔问你,你今年多大了?”(回答)。问:“平时你是跟姨妈住在一起吗?”(回答)。问:“姨妈今天干什么去了?”(回答)。问:“那今天谁来接你的?”(回答)。问:“那你认识今天接你的伯伯吗?”(回答)。问:“那可以跟叔叔详细说一下发生什么事情了吗?”答:“那个伯伯一开始问了我家在哪里,爸爸妈妈在哪儿上班,他还跟我说让我上车,他送我回家,我上车以后,伯伯跟我说让我闭上眼睛睡觉,睡完觉就到家了,然后伯伯就给我把衣服脱了,用手摸我说要哄我睡觉,我感觉有点儿害怕,就闭上眼睛了。

对样本进一步统计可以发现,与没有前置交流阶段的询问相比,通过前置交流建立起一定程度融洽关系的询问明显获得了更多、更详细的涉案信息。比如例3中,儿童回答的内容包含以下信息:人物(提到4人:我,伯伯,爸爸,妈妈,记为4);地点(提到1个地点:车上,记为1);行为(提到2个关键行为:脱衣服、用手摸,记为2)。总之,侦查人员通过前置交流阶段,获得了7个案件事实因素。而无前置交流阶段的应答(如例1、2)则较为简短(多以“嗯”或沉默代替),多在20字以内,个别情况仅附有“是”“嗯”或“对”等非常简短的言语性反馈。可见,在前置沟通的铺垫下(例3),儿童的应答中不仅详细阐释了案发经过,嫌疑人的言语及非言语行为,还主动谈及个人情绪体验(如“我感觉有点儿害怕”),询问双方话轮中所用语词的数量明显高于单刀直入式询问(例1、2)。显然,缺乏前置交流,有碍于询问双方沟通的顺畅性,不利于侦查人员收集到更多的、更详细的信息。

因此,从最大限度地获取具有相关性的准确信息量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构建以融洽关系为核心的前置交流阶段来满足儿童陈述最大化的需求。侦查人员可着重于改变现有的询问习惯,以年龄、家庭情况等个人化信息作铺垫,将“交流前置化”思维贯穿于儿童询问的整个过程,包括陈述前不情愿态度的转变、陈述中对于事实的获取以及陈述后情愿态度的维系。总之,应将建立及维系融洽关系置于儿童询问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前置交流以舒缓儿童由陌生情境引发的焦虑感与紧张感,循序渐入至询问的实质性阶段,达到推动询问顺利进行的目的。

2.打断行为频繁,阻却儿童的自由回忆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询问的话语权通常集中在侦查人员一方,侦查人员掌控、主导询问进程,“以我为主”“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是常见现象。这种思维模式将询问对象—儿童被害人置于消极、被动的从属位置,具体表现为侦查人员经常以打断话语的方式强势地要求儿童被害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思维逻辑提供案件信息。

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打断陈述的模式:第一种打断虽未偏离原始主题,聚焦于对既有主题细节层面的深度挖掘,但由于儿童一方并无放弃话轮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侦查人员的即刻发言,具有争夺话语权,阻止至少暂时阻止儿童完成交际目的之意。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儿童回答的部分内容激发了侦查人员进一步探询相关信息的兴趣,故而打断陈述进行提问。

另一种打断模式则是偏离原有主题,转换间没有铺陈,体现出提问对儿童自由回忆阻断的负面影响。通常,侦查人员会以开放性问题开启话题,在儿童自由叙述时打断并引入新话题,当儿童的思维聚焦到新话题时,又提出与之前话题无直接关联的另一个话题。侦查人员的连续性跳跃式问题,显然会对儿童记忆产生不利影响:一是极易破坏儿童回忆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出现记忆模糊甚至断层现象,造成细节信息的遗漏与缺失;二是限定儿童提供信息的顺序,使儿童被害人产生挫败感,只是被动地等待侦查人员的提问,而不再积极主动提供信息;三是打断行为会使儿童产生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回答问题的心理预期,这种心理预期会使儿童只进行简单、浅层的记忆提取,阻碍了详细信息的提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儿童被害人回忆的连续性因侦查人员的打断行为所阻却,得到一些看似符合案件事实逻辑,实则与儿童记忆过程并不匹配的答案,大量、细节性信息或证据缺失严重。同时,连续和重复的打断会进一步妨碍被害儿童的自由回忆和陈述。

因此,为确保儿童记忆的连贯性与完整性,侦查人员应将儿童视为有独特情绪情感和需求的个体,而不仅仅是证据的提供者,在询问过程中应尊重儿童的陈述意愿,鼓励其在不被打断的情况下进行自由陈述。

3.提问方式及用语使用不当

侦查询问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交际活动,提出问题是互动双方对话的缘起。侦查询问中的问题是询问主体意图的外化。询问主体的“问”与询问对象的“答”之间的关联度可以体现问题的有效度。可以说,询问对象—儿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度与准确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所提问题的质量。

美国著名犯罪学专家Feltis教授结合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建议对未成年人询问应尽可能使用开放性问题和指示性问题,并尽量少用封闭性问题和避免使用诱导性问题,同时应遵循“开放性问题—指示性问题—封闭性问题”的“漏斗型”提问模式:以开放性问题获取儿童自由回忆的叙述性回答;指示性问题进一步聚焦话题,补充细节性信息;封闭性问题仅在最后阶段提出,旨在确认信息。

但笔者对收集到的儿童询问样本分析发现,最常见的提问类型并非开放性问题,而是指示性问题,所占比重为43.69%;其次为封闭性问题,比重为34.61%(是非问30.00%,选择问4.61%);再次为开放性问题,占比为16.88%;最后为诱导性问题占比4.82%。可见,侦查人员在询问中使用聚焦性问题的数量远超过开放性问题,而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方面,部分侦查人员对事实发生存在一种优先考虑的信念,依据自己预先存在的信念收集证据是其制定提问策略的基础。为了获得与自己信念相一致的答案,他们不会选择挑战有悖于自己预先假设的提问类型,而是倾向以聚焦性问题取代能够获得更多证据/信息的开放性问题。这种提问模式虽遵循了侦查人员的思维逻辑,却不符合儿童记忆发展规律,对儿童保持回忆的连续性和陈述的逻辑性构成严重障碍。另一方面,由于儿童的记忆系统尚未发育成熟,开放性问题引发的自由陈述并不能很好地概括案件事实,一些细节性、关键性信息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需要侦查人员以更加聚焦的问题进行详细提问,但部分侦查人员为了提高询问效率,往往会省略开放性提问这一关键步骤,而是选择直接以聚焦性问题,尤其是封闭性问题对儿童进行询问,这就导致实务中儿童在回答封闭性问题时,往往仅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进行简单、浅层次的记忆检索,因而侦查人员只能收集到明确提出请求的信息,而未经主动请求的信息则无法收集到。此外,实践中对诱导性问题的运用并不多,主要因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儿童进行诱导性发问,相关研究也表明,诱导性询问会对儿童的记忆产生暗示性作用,会诱发儿童陈述的虚假性和不准确性。其在实践询问中所占的较低比例,充分说明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较好落实。

在用语规范层面,儿童询问的用语不同于其他用语,其有自身独特的语言体系。一方面,询问用语是在儿童询问场景中使用、传递信息的载体,其语言体现了询问双方的合作性和情愿性;另一方面,询问用语传递了询问主体的策略思想,同时也表达了被询问者的情绪和心理变化。规范的用语能够增强儿童被害人主动配合的意愿,提高儿童陈述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但在询问实践中,常存在侦查人员用语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称呼语和“非典型的半疑问话”两个方面。
1.称呼语使用不规范。对收集到的儿童询问样本分析发现,实务中,侦查人员对儿童的称呼有四种方式:(1)姓名(包括全名、名字和小名)(约占33%),(2)孩子(约占1%),(3)小朋友(约占1%),(4)人称代词:“你”(约占65%)。其中,人称代词“你”的运用最为常见,如“你说一下他摸了你什么地方?”“你为什么第二天又去了?”根据Grice的“方式准则”与Levinson的“方式含义”,有标记的表达方式会传达特别的含义,提问中的人称代词“你”即为有标记的用法,所能达到的用语效果体现为:一是将询问对象置于“受话者”地位,明确询问对象“回答问题”的义务;二是拉长双方的心理距离,侦查人员强调代词“你”的语言行为,带有一定疏离感,无意识地将儿童“推开”;三是询问主体与欲求信息的距离增大,提问者用“你”指称对方,意味着提问者与事实认知间的距离需要信息所有者拉近。

相比之下,替换问题的内置成分—称呼语,可改变这种距离感。根据亲疏尊轻理论框架,称呼语所代表的亲疏距离,由近到远的排列顺序:(2)—(1)—(3),即使用称呼语“孩子”最能拉近两者间的心理距离,其次为姓名(包括全名、名字和小名),最后为“小朋友”。如“孩子,你最近碰到过这个叔叔吗?”相较于“儿童姓名/小朋友,你最近碰到过这个叔叔吗?”更显亲近、随和。因此,询问中应尽可能将称呼语与人称代词“你”连用(放在称呼语之后),以实现缩短询问双方心理距离的目的,达到最佳的询问效果。

2.“非典型的半疑问话”现象突出。“半疑问话”是指要求答话人给以证实或确认的问话,介于“全疑问话”与“无疑问话”之间。如,问:“他把你带去了哪里?”答:“山上的一个小屋子里。”问:“山上的小屋?”答:“嗯。”此片段中的提问是对前一话轮答话内容的简单重复,相当于“是山上的小屋吗?”的简略形式,具有是非问的功能,也被称作“重复性语调是非问”。在求确认的重复性语调是非问中,提问者的重述缘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未理解或未听清答话者的话语意思;二是对答话者的答话表示质疑或反对;三是对答话暗含怀疑、惊讶之意。这与Noh所认为的回声问的话语功能:追问未听清或模糊不清的话语、表达对话语真值和非真值条件意义的怀疑相一致。在询问语境下,这种提问方式会增加儿童被害人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感,再加上重复提问时侦查人员往往伴随有语气增强、语调提高的韵律表达特征,同时附加目光直视或身体前倾等肢体动作,会进一步强化这种不信任,导致儿童的回答未必能得到理想中的预期结果。笔者认为,这种半疑问式的重复性语调是非问应避免在询问儿童时使用,但对于模糊不清或未听清的答话,理想的提问可以如“刚刚你说的我没有听清楚,可以再重复一遍吗?”的委婉方式进行替代,在解释清楚重复提问目的的基础上再次提问,就会降低儿童因此产生的不信任感,从而得到更加准确和完整的陈述。

上述问题的列举仅是询问方法在实践中运用不足的部分呈现,笔者通过整理询问笔录、深度访谈多名具有询问经验的侦查人员,发现实践中还存在:侦查人员不够耐心、急于求成;难以获取儿童信任;提问语法、句式结构较为复杂(如被动语态句、双重否定句等),超出儿童在当前情境下的发展水平;提问缺乏逻辑性与连贯性、焦点不明确;问题带有预设性和模糊性;多次询问、重复询问等系列问题。

总之,我国法律规范的零散性与粗略性、理论研究的薄弱性以及询问实践中科学方法运用之不足,是儿童答非所问、沉默不语、隐瞒真相和虚假陈述等现象频发的源头,这也是本文构建我国儿询问结构化方法的重要原因。


二、性侵儿童案件询问方法的域外经验

获取有效、可靠的儿童陈述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科学化、结构化询问方法的指导与引领。在这方面,域外发达国家运用实验、实证研究方法,在充分了解儿童被害人心理特征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深入、持久的研究,已开发形成了成熟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为儿童被害人陈述的获取及事实认定提供了有效工具,可作为我国建构询问儿童结构化方法的重要参考。

域外的询问方法不仅可以对照折射出我国儿童被害人询问方式存在的不足,而且能够为我国完善构建儿童被害人询问方法提供有益借鉴。但即便如此,其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框架,而如何具体落实到我国实践中还需结合现实国情综合考量。

一)域外结构化询问方法概述


面对儿童这类弱势群体,以美国的NICHD和英国的ABE为代表的结构化询问方法,在遵循相关心理学原理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为询问主体设定了既定框架和标准化步骤,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个人经验型、强势型询问的随机、无序、不确定性,从整体上提高了询问质量和办案效率,对询问实践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并逐步发展成为儿童询问领域的主流方法。
NICHD是美国国家儿童健康与人类发展中心开发的适用于司法情境下询问儿童的结构化、开放性询问方案,旨在通过与儿童建立良好的融洽关系促进儿童对亲历实践记忆信息的提取和自由陈述。最初版本的询问方案主要针对的是在询问过程中提升儿童的认知过程(cognitive processes),方法是增加向儿童提出有助于引导儿童利用回想记忆(recall memory)而非再认记忆(recognition memory)的提取提示(retrieval prompts)的数量,以及使用儿童先前已有的回忆形成更多的提取线索(retrieval cues),来鼓励儿童进行详尽的记忆搜索(memory search)。但并没有充分关注询问过程中对儿童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的情绪和动机因素。
相比之下,最新修订版对这一因素进行了重点关注,突出强调了如何通过提供更多非暗示性的支持技巧和话语,以有效地建立与儿童间的融洽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儿童的不情愿性。同时,为了提升儿童对侦查人员的信任感并与之合作的意愿,修订版将建立融洽关系前置到(不是紧随)解释和训练基本规则之前,以强调此过程在儿童询问中的重要性。此外,修订版的另一个改进是融入了绘画措施,虽然在询问情境下融入绘画会带来一定风险,因为儿童被害人可能存在解离性障碍,这可能会阻碍他们在询问环境中的表现以及证词的准确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绘画与询问”相结合的方法,为孩子们提供了在描述他们经历时绘画的机会。研究表明,这种方法能够在不损害儿童陈述准确性的情况下增加回忆的信息量。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构造绘画时,通过提醒孩子们额外的事件细节能令其产生记忆提取线索,同时,绘画也可以使询问氛围更加舒适,给儿童提供了除侦查人员以外的关注点。

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阶段:第一阶段,导入阶段。侦查人员向儿童介绍他/她自己及其职责。第二阶段,开始阶段,主要包括建立融洽关系与解释基本规则。对大多数人而言,接受警方询问可能是令人焦虑、紧张的过程,需要“过渡”时间来平复心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能以开放、包容、支持与鼓励的态度,平等对待询问对象,尤其是面对儿童这类特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侦查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让儿童积极参与到询问过程中,尤其是通过与之建立融洽的关系,拉近询问双方的心理距离,获得儿童的足够信任,进而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此阶段也被认为是能影响询问过程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在这一阶段列入基本规则(区分“真相与谎言”,说出“我不知道”“我不记得”和适时纠正侦查人员等)的目的,是基于规则有助于获得详细和准确的回复这一基本前提,通过规则阐释来提高儿童叙述的整体可靠性。第三阶段,叙述训练阶段(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叙述训练)。这一阶段旨在为儿童提供谈论最近经历事件的机会,让儿童练习对详细情景信息的回忆和报告,促进儿童熟悉实质性询问阶段所使用的问题类型,以此提高询问效率和质量。第四阶段,过渡阶段。作为实质性询问之前与实质性询问之间的过渡阶段,旨在进一步解决儿童不愿意提出指控(诉说案件事实)的意愿。第五阶段,实质性询问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让儿童主动提供信息,并引导儿童说出先前没有提到的信息。此阶段主要分为自由回忆、引导儿童提供案件事实中的细节性信息、探究多起案件事实以及引导儿童提供之前没有提及的信息四个步骤。自由回忆是实质性阶段的第一步,即通过开放性问题引出儿童对案件事实自发的回忆叙述;第二步引导儿童提供案件事实中的细节性信息,为了获取第一步中仍然缺失的关键信息,侦查人员需要使用更多的提示来尽可能地引出儿童完整的叙述;第三步探究多起案件事实,对于儿童陈述的案件事实可能发生一次或多次,如果发生多次,需要探究额外的案件事实;第四步引导儿童提供之前没有提及的信息,为了保证儿童能够全面回忆起相关信息,侦查人员可以使用聚焦性问题并搭配“配对”问题引导儿童进一步回忆事件细节。第六阶段,结束阶段。这一阶段需确保询问内容涵盖了所有需要探究的话题,在感谢儿童合作并将讨论转移到中性话题结束询问之前,侦查人员还需询问儿童是否有额外的信息提供。

英国的ABE也是根据儿童的心理特征,在遵循问题类型简单化的原则基础上构建了符合儿童认知和表达能力的结构化询问方案,同时强调了在询问过程中对辅助性工具的使用。该指南致力于为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高质量的支持。最新修订版的指南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融洽关系建立阶段,包括使用中性话题切入询问目的,减少询问对象因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引发的交流障碍;解释基本规则使询问对象了解并适应询问流程;强调讲“真话”的重要性。第二阶段,自由陈述阶段,这一阶段强调了使用开放性问题引出儿童自由陈述的重要性,要求在儿童自由回忆过程中,使用积极倾听技术,不打断儿童陈述,以确保儿童记忆的连贯性和陈述的完整性;支持技术,提高儿童披露侵害行为的意愿以及儿童提供信息内容的丰富性;非特定的提问鼓励儿童用自己的话进行叙述。第三阶段,提问阶段,将询问对象的自由陈述进行主题划分,对于陈述中未充分涵盖的相关主题,可以适当的方式(如强化的认知询问技术以及开放性与特定的封闭性问题相结合)进行系统性的询问调查,直到获得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采用符合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的提问策略:问题简单化(问题中不包括双重否定、抽象词汇等)、陈述的连续性(给予儿童足够的回答时间,不打断儿童的自由叙述)、话题转换前的预先提示或过渡等。第四阶段,结束阶段,这一阶段包括总结和评估两步。每次询问都有收尾阶段,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应将询问主题拉回到“中性”话题,在保持儿童积极心态的前提下,确保询问以恰当的方式结束。评估则是对询问效果的整体分析,既包括对儿童陈述的评估(如对于陈述不清、矛盾之处,结合调查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澄清或解释),也包括对侦查人员自身询问过程的评估(如根据询问所得信息重新审视、反思自己在询问中的表现),以及思考对未来询问的改进。

整体上,上述两种关于性侵案件中询问被害儿童的结构化询问方法,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已得到大量实验、实证研究证实,并在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国家(如NICHD在以色列、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等都有应用,ABE主要在英国运用)得到使用和验证,但两种询问方法各具特色,因此,有必要比较分析两者的异同、优势和不足,借鉴、汲取两种方案的精华为我国儿童询问方法提供参考性依据。

(二)域外结构化询问方法的对比评析

1.共同点
无论在主要阶段还是提问策略、技巧等方面,两种方案都存在相似之处,具体而言:两种方案均强调融洽关系的重要性并建议/规定将其贯穿整个询问过程,因为询问的重点在于通过交流和沟通拉近双方距离,转变对方不积极配合的态度,而融洽关系能够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是产生积极情感体验的重要过程,也是询问儿童的关键、核心阶段。其所使用的积极倾听、共情技术和支持技术也是两种方案所共同倡导的。同时,融洽关系的建立时间也是此阶段的重要内容,建立时间应适宜,不宜过长,避免儿童产生疲惫、倦怠感,以确保询问的顺利进行。为实现有效的互动沟通,两种方案还强调建立“基本规则”,包括告知儿童侦查人员并不知悉案件事实(儿童是主要的信息来源);区分“真相—谎言”;“我不知道”“我不记得”或“我不理解”以及纠正错误等系列规则,在凸显司法询问重要性的同时降低儿童虚假陈述的概率。不仅如此,实质性提问阶段也是两种方案所共有的关键性阶段,包括自由回忆、引导儿童提供案件事实中的细节性信息以及引导儿童提供之前没有提及的信息,并通过设定问题类型和问话流程得以实现。常见的提问策略有:使用开放性问题获取各个年龄段儿童不间断的自由陈述,使用指示性问题在询问最后阶段获取仍然缺失的关键信息,尽可能少用封闭性问题以及避免使用诱导性问题。注意询问主体的提问风格,如在显得自信和有能力的同时避免权威性的举止;表现出同情、尊重以及必要时做出保证;在对非常年幼和心理紊乱的儿童进行询问时使用“温暖的举止”等都是两种方案的共同之处。在此过程中,为了确保儿童维持良好、积极的状态,侦查人员被鼓励给儿童适当的休息时间,利用这段时间考量已获取的信息,并规划接下来的询问,保证能够获得案件事实所有遗漏的细节信息。当询问接近尾声,侦查人员应对儿童的合作表示感谢,并将讨论转移到中性话题来结束询问。
2.不同点

两种询问方案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结构设计(包括范例展示)以及具体操作方面。

就适用对象和结构设计而言,NICHD面向的是儿童证人(尤其是儿童被害人),是以儿童心理学原理为基础,结合记忆唤醒、认知理解等策略,并有大量实证研究为支撑的方法体系。ABE设计之初是为了帮助和保护脆弱性、遭受恐吓的弱势人群,吸纳了诸多最佳实践经验,以及从业人员、慈善机构和志愿团体的专业知识。因而其适用对象更加广泛(儿童证人、易受伤害的成年证人以及重要证人),理论解释也更为详尽,但其在范例展示(如支持技巧和话语的具体示例)、结构设计(如未设定过渡阶段、叙述训练以及未考虑多次、重复事件)等细节上则略显简单。以过渡阶段为例,NICHD认为个体使用记忆策略存在从激发到提取的过渡期,侦查人员在实质性询问之前,应尽可能不带暗示地将儿童注意力转移到实质性阶段,由此进入询问主题。而ABE则假定询问对象知悉询问缘由,并未提供衔接实质性询问之前与实质性询问之间的过渡阶段。

具体到操作层面,两者的差异表现为:

第一,前期准备的差异。NICHD并未建议询问前需要进行准备工作。相比之下,ABE前期的准备工作相当详备,不仅包括儿童个人、家庭及其他相关背景信息,还包括对儿童的现状、心理、情绪及精神状态等进行评估,侦查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询问时间、地点、次数等。从长远来看,准备过程的充分性能够为询问节省更多的时间,对于提高询问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因此,可考虑借鉴、应用到我国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中。

第二,融洽关系的差异。NICHD在建立融洽关系方面比ABE推荐的措施、技巧更为广泛,NICHD特别强调了识别和处理儿童不情愿提供涉案信息的重要性,侦查人员应当更多地以言语和非言语方式支持存在抵触的儿童,并提供了多种、详细的非暗示性支持技巧和话语用以建立、维系、巩固及强化融洽关系,这是NICHD的独特之处,也是我国可借鉴之处。不仅如此,为了让儿童尽可能多地提取信息,NICHD还鼓励儿童谈论他们喜欢及不喜欢的事物,以及在建立关系阶段回忆过去的中立事件。而ABE只是强调从简单地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中性问题开始,以创造积极情绪,并要求控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并未特别强调处理儿童的不情愿,也没有提供详细的支持技巧和话语。此外,对于融洽关系建立时机的掌控,NICHD建议建立融洽关系的最佳时机为:询问早期,邀请儿童详细分享有意义的信息以及使用开放性问题引出详细陈述;建议侦查人员少说并鼓励儿童多说;既不能冗长也不能对儿童有过多的认知负担。但ABE仅强调时间的适宜性,并未说明何时建立是最佳时机。因此,我国在构建结构化询问方法时可借鉴NICHD在此阶段的做法。

第三,规则解释的差异。如对于真相和谎言的区分:NICHD仅说明对于“真相—谎言”的区分应以例子的形式(侦查人员提供一些问题,用以测试儿童辨别真假的陈述能力),但并未提出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需要不同示例的要求;未提及委托专业人员对此进行评估;也未强调“真相—谎言”的使用次数。相比之下,ABE对此阶段的规定则更为详细,不仅要求针对不同年龄的儿童使用不同的示例(不要求儿童提供真相与谎言的定义,建议结合例子判断:高龄儿童—主动提供真相与谎言的例子;低龄儿童—提供样例识别真假);还要求对于没有理解真相和谎言区别的儿童,应委托专家对儿童能力进行评估;对于成年证人,则不要求此步骤;且规定如果已经进行过真相和谎言的辨析,则不要求在同一调查中再次使用(此做法在同一调查中仅使用一次即可)。可见,ABE对此做法的规定更为详细、细致,是我国可以借鉴、利用之处。
第四,叙述训练的差异。相较于ABE,NICHD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相关的叙述训练,以为儿童提供更多的练习机会,如在进入实质性询问阶段之前对所使用的问题类型进行练习,为后续的事实陈述奠定基础。但多次练习会降低儿童主动陈述的意愿,不利于后续实质性阶段的询问,因而此方面的利弊目前尚无定论。我国应根据询问中儿童的具体情况(如儿童的年龄、精神、情绪状态以及练习效果等)确定是否应该进行叙述训练以及练习的次数。
第五,自由回忆的差异。NICHD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开放性语境线索提示/提问技巧(open-ended contextual cuing techniques),通过构建对经历事件的回忆、利用儿童已提及的细节,增加儿童重现过去事件和详细阐述陈词的能力,同时避免了在回忆过程中受到侦查人员的影响。ABE虽未提及开放性语境线索提问技巧,但强调了证人自由陈述过程应注意的事项:不打断;要求证人集中注意力于争议的问题;鼓励证人用自己的话叙述;做出支持性行为;积极倾听;树立可信赖形象;允许证人一定程度地控制询问过程;避免证人无条件积极回应。这些对具体提问事项的规定都可成为我国借鉴的对象。
第六,提问策略的差异。NICHD的跟进问题—配对原则(The paring principle),是侦查人员摆脱对聚集性问题过度依赖的重要创新,遵循配对原则有助于侦查人员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保持开放性的提问风格,并防止在询问过程中出现逐渐狭隘的提问风格。而ABE为从证人处引出叙述,强调将证人叙述划分成几个容易处理的主题,通过适当方法(如开放性提问或以认知询问技术等方式)引入,并强调了提问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和细节,以充分获取案件信息。尽管两种方案在此阶段的强调点不同,但对于陈述的获取都有促进作用,因而都可以成为构建我国询问方法的参考。
第七,在辅助使用工具方面的差异(较为明显)。NICHD不反对使用绘画作为媒介来收集有关涉案细节(性侵)的信息,但并未提出具体、明确的做法。而ABE不仅注重询问工具和技巧的使用,包括解剖玩偶、画图和其他道具,还提供了适当的使用指导和警示性规定。但是对于辅助工具的使用效果,目前实践中众说纷纭,我国在借鉴、参考时应结合儿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结束阶段的差异。相比NICHD,ABE对于结束阶段的阐述更为详细,在总结部分,ABE不仅规定了在感谢儿童之余赋予其披露更多信息的权利,并将探讨内容转向中立话题(NICHD仅规定了这一部分),还强调必要时,以符合儿童认知理解能力的询问话语概括归纳其在最后阶段的陈述,并告知儿童应当对遗漏或错误处进行纠正,但对于儿童在疲劳、情绪不稳定或其他原因导致分心的情况下,可忽略这一步骤。在评估阶段,ABE规定结束询问后进行评估的两种形式:对获得信息的评估(若有矛盾或不一致时,视情况而定:在询问结束后或下次询问中进行澄清和解释)和对询问主体(人员)表现的评估。总结与评估阶段是对询问的回顾与评价,是侦查人员经验总结的重要过程,其优势可借鉴至我国所用。
综上,作为最具代表性的两种结构化询问方案,NICHD和ABE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其优势之处都是我们可以参考借鉴的。总体而言,两种结构化方法的优势可简要概括为:询问流程契合了此类案件中儿童的特征、特殊性,规范化的询问结构与语用策略一改此前杂乱无章的询问方式,使询问遵循一套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其所依赖的三大技术—以融洽关系为基础的沟通技术、“漏斗型”提问技术以及基于语言或认知线索的支持技术的有效性均已得到验证,不仅有助于让儿童在询问期间感到舒适并提高证言准确性、完整性和对误导信息的抵抗力,也能减少儿童受到暗示的可能性。
不仅如此,与那些笼统、一般性的指导准则不同的是,两种方案建议/规定的内容更为清晰、细致。NICHD提供了非常具体的各种类型问题的范例(虽然这些示例中有许多是脚本化的,但这些脚本通常是以“词干”(stem)的形式存在,侦查人员必须予以改编和装入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供侦查人员在询问的特定阶段使用。ABE所倡导的询问辅助工具,在意识到其风险的前提下,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帮助侦查人员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
与传统询问(传统询问是以非结构化、侦查人员强势主导,个人经验、直觉或习惯为主的询问)不同,这两种结构化询问方案彰显了一种以开放、平等和包容的模式获取儿童被害人陈述的价值追求。传统上,询问儿童的主要目的在于直接获取儿童被害人的指控性陈述,但这种以寻求指控性陈述为目的的询问活动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容易使儿童产生焦虑、紧张情绪,从而影响记忆过程,导致陈述存在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有可能错过、遗漏有价值的信息,最终导致询问活动效果不佳。而结构化询问方案充分考虑了儿童的心理特征、认知能力、理解能力等系列要素,避免了因过度追求陈述导致忽视儿童情绪、心理变化等问题,它要求侦查人员应注重与儿童建立良好的融洽关系,使双方居于平等的交流地位,有利于激励儿童被害人进行完整、准确且可靠的陈述,提高询问活动的成功率。
尽管这两种结构化询问方案有着诸多优势,但无论是NICHD抑或ABE都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两种方案均要求侦查人员掌握一定的儿童心理学,具备足够的耐心和信心,由于侦查人员所担负的调查职责和任务显然很难做到。其次,两种方案的复杂性需要保证培训和复习巩固“剂量”的充足性,但实践中往往无法实现充分和恰当的投入,从而难以保证询问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最后,关于具体操作阶段,如基本规则,尽管两种方案均列举了一些例子来检验儿童对已经引入的基本规则的理解,但这些“测试性”问题与儿童在实际询问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内容可能没有相似性,而且对于不同年龄的儿童如何学习领悟这些规则,如何更好地训练他们有效地遵守这些规则,尚未有充分的研究。
除此之外,就NICHD而言,还存在以下局限性:第一,NICHD整体流程较为复杂、繁琐,尽管在询问过程中设置了休息时间,但长时间的询问容易导致儿童的疲劳,在后续引入更为具体的问题时,儿童的认知资源可能已经耗尽,其结果可能是,儿童很容易受到这些问题对他们施加的社交和认知要求的影响,使询问效果不佳。第二,迄今为止,NICHD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儿童所提供细节信息的数量上,而非其陈述是如何构建的。因此,是否有助于从儿童处获得更连贯和更有组织性的陈述尚未可知。第三,有研究表明,NICHD可以适用于询问有智力障碍以及其他发育障碍(如注意力缺陷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的儿童,但对于这类儿童以及那些受到虐待后可能出现各种情况的儿童(如创伤性脑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适用并没有得到验证。第四,NICHD的有效性在若干国家得到了检验,但文化对儿童在询问中的影响却很少受到关注。文化的重要性以及个人如何在不同文化中有效互动并得到更多的陈述,这种层面的分析尚未应用到对儿童的询问中。与此相关的是,在满足儿童交流需要的同时,中间人员和口译人员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向儿童解读NICHD中的各项原则,还无法确定。
3.启示
两种方案的优劣对比反映出没有哪一种方法能与儿童询问进行完美的适配而不存在任何风险与失误。虽然两种方案在理论分析上互有利弊,并与国家的社会结构、文化背景以及法律政策等紧密相关,但两种方案无论从倡导的理念还是阶段流程以及具体的技巧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值得我国借鉴。
第一,从询问理念看,我国对性侵儿童案件的办理经历了从严重依赖被追诉人的口供到逐步重视被害人陈述的转变,案件办理并非不重视嫌疑人口供,只是不会为了获取口供而削弱程序保障。
以规范性、标准化程序获取的详细、可靠的儿童陈述,在结合其他辅助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面对儿童这类特殊群体,为获取真实、可靠的儿童被害人陈述,需要侦查人员掌握一定的儿童心理学知识以及专业化的询问方法和技巧。实践中因侦查人员未意识或不重视与儿童间沟通关系的建立导致询问效果不佳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儿童不愿意配合,从而引发的虚假陈述或不完整陈述的例子也占据了一定比重。相比之下,结构化询问方案倡导的降低对方不情愿性,使用平等、融洽的交流模式、让对方积极参与到对话中来的一些理念和做法值得在我国询问实践中借鉴和倡导。笔者认为,可将这些理念和做法转化为询问的具体步骤或阶段,并付诸实践。
第二,从阶段流程来看,由于询问需要遵循必要的规则、流程和模式。我国法律对询问未成年人的程序性规范主要是规定了在权利义务的告知、基本情况的核实以及笼统的询问方式,对于实质性询问并无可供遵循的结构化流程或方法,因此,可借鉴这两种方案的主要阶段和步骤,如准备工作、融洽关系、规则解释、过渡阶段、提问阶段以及评价阶段,将其转化为我国询问方法的固定阶段和流程。
第三,从方法技术看,目前在获取儿童被害人陈述的询问方法和技术上并未形成结构化体系,总体来说缺乏对询问规范性与结构化的深入研究。为确保儿童陈述的质量,研究结构化询问方法实现询问的变革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两种方案包含的自由回忆、融洽关系、积极倾听技术以及非暗示性的支持技术;为克服儿童抵触或抗拒的鼓励、支持技术;提问策略及相关技术、开放性语境线索提问技巧以及配对原则等,都是基于翔实的心理学研究,立足于人际沟通、倾听、记忆等心理学原理提出的,因而对于我国目前的询问实践现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三、域外询问方法在我国的借鉴性应用

上述询问方案的对比拓宽了我们解决儿童询问方法层面的思路,我国询问儿童实践的现状与不足要求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的询问方案,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形成对我国询问儿童有参考价值的询问方案。

(一)我国性侵儿童案件结构化询问方案的构建

笔者通过深度访谈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一线业务骨干,结合实践调研结果,在我国询问现状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两种方案的优势,对询问儿童被害人各阶段的结构和用语进行修改、优化,初步构建了一套适合我国儿童询问需求的具有系统性和实操性的结构化询问方法(见下页图)

阶段一:计划与准备。包括儿童个人、家庭及其他相关背景信息,儿童的现状、心理、情绪及精神状态等评估,侦查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询问时间、地点等。充足的准备是提高侦查人员的信心和能力,主导、掌控正确询问方向的前提与基础。
阶段二:初始阶段。包括四个步骤:2-1:履行法定程序,用易于儿童理解的语言告知儿童被害人诉讼权利及问清其基本情况。2-2:建立融洽关系,通过建立融洽关系取得儿童被害人的信任,构建双方平等沟通和交流的平台。2-3:阐释基本规则。基本规则通常被看作一个统称,涉及儿童在询问中的各种不同行为,包括告知儿童侦查人员并不知悉案件事实(儿童是主要的信息来源);区分“真相与谎言”(强调说真话的重要性,并要求儿童通过真相与谎言的区分判断其对真话和谎言的理解);对无法理解或模糊之处,需告知侦查人员“我不懂”,并要求其阐释与说明。对确实不知道的问题,不应猜测与盲从,需回答“我不知道”;纠正侦查人员理解、表述错误的地方。2-4:叙述训练。仅在必要时进行,若对方想立即陈述,也可直接询问。常见的做法是:找出儿童最近经历过的一起中性事件(如开学第一天、生日聚会、假期、庆祝活动等)展开询问,以提升儿童的叙述能力。
阶段三:过渡阶段。包括两个步骤:对于配合的儿童,可以直接进入实质性询问阶段(询问案件事实的核心阶段);对于不配合(存在抵触或抗拒)的儿童,应自然地将询问主题返回建立融洽关系部分(路径ⓐ)。可分为两种情形:(1)如果再次建立融洽关系(运用鼓励、支持的话语和行为),能够转变儿童的抵触或抗拒心理,使儿童愿意配合并主动陈述,则可直接进入实质性询问阶段(由于此前已进行过规则解释阶段或相关的叙述训练,所以再次询问时可忽略这两个步骤);(2)如果再次建立融洽关系,仍旧无法克服儿童的抵触或抗拒情绪,则只能结束询问(路径ⓑ)(应注意,路径ⓐⓑ存在先后顺序:先ⓐ后ⓑ)。而后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他策略(如邀请儿童的监护人或其他人来安慰、劝说等)继续询问,或是等待下一次询问。
阶段四:实质性询问阶段。此阶段的核心是通过“漏斗型”提问方式引出儿童更多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阶段五:结束阶段。主要是回顾和总结,在感谢询问对象合作并将讨论转移到中性话题来结束询问之前,检验询问对象是否在能力范围内提供了所有信息;检查询问的完整性,确保所有的调查事项均已覆盖;检查侦查人员在关键事项上的理解是否与询问对象一致;积极鼓励并强化这种“事后总结”,保持后续沟通的顺畅性,拓展询问的“生命周期”。
阶段六:评估阶段。包括对儿童陈述的评估(如对于陈述不清、矛盾之处,结合调查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澄清或解释),也包括对侦查人员自身询问过程的评估(如根据询问所得信息重新审视、反思自己的询问表现),并考虑对未来询问的改进。
上页图中使用线段将询问各阶段进行连接,箭头代表了各阶段间自然推进关系,路径ⓒ表明这一步骤的重复性,有两层含义:建立融洽关系指向结束阶段的箭头意味着融洽关系应贯穿询问始终;结束阶段到建立融洽关系的箭头指向的含义是指,侦查人员可能需要在结束阶段再次对儿童回答进行追问。因为在结束阶段,儿童可能会披露相关的新信息。如果在结束阶段出现了这种情形,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两种情形处理:(1)儿童不愿继续配合调查询问,侦查人员则需要进一步建立融洽关系,并重复上述阶段;反之,如果(2)儿童愿意继续配合调查,则直接进入实质性提问阶段(路径ⓓ)即可,而不必再次进行融洽关系的建立。应注意的是,询问各阶段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灵活性的要求应贯穿询问始终。
为了解决询问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此询问方法将儿童可能出现的配合和不配合两种情况考虑在内,并设置有不同的应对策略。不仅如此,笔者还借鉴了ABE的评估阶段,以整体评估所获信息的完整度、准确度以及询问者在询问中的表现,并反思应当改进的地方。事实表明,侦查人员往往在评估自身询问能力时表现欠佳。但即便如此,评估阶段的重要性仍不可忽视,笔者认为,只有持续不断地反复实践、反馈与评估,才能使询问日臻完善。我国虽也强调经验总结的重要性,但并未上升到固定的程序,也没有详细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ABE设置专门的评估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建构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仅仅是最基本的询问儿童的结构化框架/流程,并未加入特别措施和辅助工具等细节性要素。在方法的实际应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进、设计,并将其融入儿童询问的结构化方法中。可见,结构化询问方法的使用具备灵活性,但并非随意性,经验固然重要,但实践中询问情况的复杂多变性,仅凭借经验有时难以达到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还应制定专业化的“指南”或“手册”对侦查人员进行结构化询问的培训,使其能够根据询问对象,即儿童被害人的认知、理解和情绪等在不同阶段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询问方法,在保障专业性的前提下达到询问目标。

(二)我国结构化询问方案中的主要步骤与策略解析

1.建立与维持融洽关系

建立融洽关系有助于构筑社会心理背景,向对方传达接受、理解和尊重的意愿,缓解对方因权势差异及披露压力引发的消极情绪,为回忆创造轻松的氛围,进而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到更多、更准确的涉案信息。其重要性在理论上固然较为自明,但对于实操遇到的各种复杂个案情况仍显不足,这就要求将融洽关系具化为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建立融洽关系。根据学习理论中的情感迁移规律,询问对象会将情感迁移至其所信任的询问主体之上。换言之,侦查人员的可信度会影响儿童被害人的陈述率。因此,此部分需要克服的首要障碍是询问的非个性化倾向,褪去“官方”色彩确保询问的“个性化”。此过程可使用:(1)恰当的称呼,缓解儿童的紧张、恐惧等消极心理状态,拉近与儿童之间的心理距离;(2)情感共情,以儿童的立场、视角理解其所处的困境;(3)推迟或淡化背景信息的收集,树立侦查人员独立、有同理心的形象,避免儿童产生一定的疏离感;(4)积极倾听,通过提供反馈信息表明侦查人员对儿童陈述的关注和关心,构建平等的询问关系。
对不情愿合作的儿童,实务中侦查人员的常规做法是连续输出侵犯性或敏感性问题。由于未能提前处理儿童的情绪情感需求,这类提问策略通常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相反,会进一步强化儿童的不情愿性。Hershkowitz等人建议侦查人员应当更多地支持抵触的儿童,并强调在询问初始,即负面、消极状态出现之前,识别和处理儿童的不情愿性与之建立良好的融洽关系。他们利用心理语言学分析了71名儿童的司法询问情况,发现询问初始采用支持性方式,能提高儿童的披露意愿以及披露内容的丰富性。这也是建立融洽关系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第二部分:维持融洽关系。对于询问此类案件中的被害儿童,不仅需要在开始阶段建立融洽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在整个询问过程中维持融洽关系,必要时还需要强化融洽关系。其中,倾听技术与支持技术是维持融洽关系的关键技巧,可将二者整合在“提问+应答”的沟通框架内,以“开放性提问—反射性倾听(反射、肯定、总结)+支持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在提出开放性问题后,侦查人员可以一到两次的反射性陈述或简要概括儿童回答等作为回应方式,引导询问方向,鼓励儿童持续地进行回忆和叙述。
在其基础上,Neves等人通过中介模型发现,支持是以提高情绪调节能力的方式影响认知,从而释放认知资源参与记忆提取。因此,侦查人员可以言语(如对儿童表示欢迎:“孩子,很高兴能认识你,你可以叫我某某叔叔/阿姨。”对儿童表达自己对他/她的关心:“孩子,你穿的这件衣服很漂亮,这是谁给你买的呀?能跟我说说吗?”等)或非言语(如适当的目光接触,眼神交流,开放性的动作行为,适度的交际距离,微笑和点头示意等)等支持行为建立、维持融洽关系。
2阐释基本规则
相较于成年人,儿童更有可能将虚假的信息(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或自己编造的信息)纳入其陈述中,阐释基本规则阶段是为了获得儿童真实、准确的陈述,帮助儿童做好接受询问准备的重要阶段,能够减轻儿童在询问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挑战。

阐释基本规则阶段是帮助儿童做好接受询问准备的重要阶段,能够减轻儿童在询问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挑战。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要以通俗、儿童易懂的方式向其阐释清楚询问中他/她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才能有助于获得儿童真实、准确的回复。这一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指令:

(1)告知儿童侦查人员并不知悉案件事实

Elbers等人的研究强调了一个事实,儿童可能并不知悉询问中的“社交对话”规则,即儿童需要回答侦查人员所提问的未知信息。但事实是,儿童仅习惯与熟悉的成年人(如父母、老师)遵守对话规则,理由在于熟悉的成年人能够在对话过程中为其提供辅助作用:支持和帮助。即便儿童在提供信息的社交价值方面存在不准确性和不相关性,也会在成年人的支持、引导及帮助下对相关事件做出一个较为详细、真实的描述。但询问不同于日常对话交流,侦查人员并未亲历案件事实,无法替代儿童检索、激活存储在意识系统中与之相关的记忆信息,这些信息只能通过儿童自己以言语或非言语形式进行表述,才能被侦查人员所获悉。但儿童因其年幼、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可能并未意识到这一差异,在询问中仅陈述部分经历或体验(提供少量信息)或者拒绝陈述,以“期待”成人的补充和解释。

为了消除这一“期望”的潜在危险性,侦查人员有必要向儿童传递这一新的“对话规则”:即他们是询问中最为重要、必不可少的一方,其在询问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控制着信息输出的总量,侦查人员期待儿童在询问中扮演更加核心、更为主动的角色,并解释他们是独特的信息来源和唯一拥有者,侦查人员作为案外之人,并不知悉案件的起因及经过。如“我没有接触过这件事,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将你所知道的一切都跟我讲一下”“我不知道在你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这个问题我们都不知道答案,只有你才能回答”等。

(2)区分“真相与谎言”,强调讲真话的重要性

其实质是评估儿童辨别真实和谎言的理解能力,作为认定其具备对侵害事实作证的能力以及增加陈述内容的可信度。研究表明,儿童从年幼之时便习得如何建构性地描述其经历,这是由社会化过程以及与成年人互动所实现的。这种经历使他们相信,一个好的故事或许比准确的叙述更有价值。从叙述的角度来看,有研究发现,与提供简短叙述内容的儿童相比,能更有组织、更详细地叙述事件的儿童通常对该事件具体细节的描述并不准确。因此,强调讲真话的重要性可以凸显司法询问的严肃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为构建好故事而进行的修饰性描述。

为确保儿童对真实性原则的理解,侦查人员可以适合孩子年龄、经验和理解力的示例形式要求其辨析真假。可以要求中学年龄段的儿童自行给出真实和谎言的例子,而向更年幼的儿童提供例子供其辨析真假。重要的是,所选的例子确实是谎言(即包括欺骗他人的意图),而不仅仅是不正确的陈述,如“我今天的衣服是白色的”(实际为黑色),无论儿童回答正确与否,侦查人员均应强化说明“我今天的衣服不是白色,是黑色”,令其知悉讲真话的重要性。由于儿童有限的沟通能力,可能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表明他们对真相和谎言的理解,因此,如果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以考虑委托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在询问结束后,对儿童理解真相和谎言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但应注意,无论是询问哪个年龄段的儿童,要求其解释真相或谎言的定义都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这一辨析对成人而言也异常困难。与此同时,这一规则在同一调查中仅使用一次即可,必要时可简单提醒儿童说实话的重要性。

(3)在不知道或不理解时做出明确表示

在实际询问中,对预先情况的未知是侦查人员经常提出儿童无法回答的问题的重要原因。Scoboria分析了数份证人作证记录,发现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在面对不合理问题时,都会强迫自己做出选择,因而他指出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需要新的技术手段—询问规则培训去提高证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这一技术的核心在于指导证人主动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明白”。对于这种引导证人以适应性方式(对自己不知悉的问题回答“我不知道”或“我不明白”)的做法不仅可以降低证人记忆的损失程度,还能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但这种培训并非对所有年龄段的儿童均适用。Waterman发现,培训7岁以下儿童对“我不知道”的回答,并不能帮助儿童做出正确判断,尤其是侦查人员给出选择性问题时,通常儿童会在给定答案中进行强迫性选择,而非回答“我不知道”“我不明白”。他将这一现象归因于儿童尚未发育成熟的交流方式,不懂得何为澄清和解释,更不明确“我不知道”“我不明白”这一回答的价值。有时候,儿童的点头和肯定性回答(如“嗯”“对”“是的”)仅是习惯性动作,并不代表对问题的确认。

但即便如此,为了保证询问质量和效果,在实质性询问开始之前,侦查人员仍然需要向儿童明确:如果问了他们不懂或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他们应该说出来。“如果我说的话你没有听懂,一定要告诉我,我会为你解释的”“如果我问你一些事情,你不知道答案,你就说你不知道”“不要猜,你不知道也没关系”。

(4)纠正询问人员错误的内容表述

由于儿童语言的匮乏性,侦查人员在与儿童交谈时也会犯错,可能会错误地解读或转述儿童的某个陈述或者引入误导性、不正确的信息。当这些错误发生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儿童能直接指出这些是错误的,否则可能意味着对错误信息的默认或确认。然而,研究人员已经证明,儿童通常不会直接对这些错误做出示意,也很少质疑或纠正侦查人员,这就导致儿童在之后的询问中往往会报告错误的信息。也表明侦查人员行为的程度,尤其是他们的词汇量、话语复杂度以及为激发儿童提供信息和积极性方面的成功,会严重影响询问的过程和结果。

因此,在实质性询问开始之初,侦查人员有必要明确告知儿童:如果侦查人员误解或错误地总结了他们所说的话,他们应该对其错误进行纠正,提高儿童应用此举的可能性,如“如果我问你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应该告诉我”“如果我说错了,你应该告诉我错了”“有时候我会犯错误或者说错某件事,如果我出现这种情况,你要告诉我我错了”“如果我说错了,就纠正我”。

3实质性询问阶段

在实质性询问过程中,规范问题形式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引入的外部信息“污染”儿童记忆。如前所述,根据心理学实验研究成果,由于儿童的服从权威性与易受暗示性,相较于封闭性问题唤起回忆的提问方式,开放性问题所具有的授权性效果,能引发儿童更多的自由回忆。其中,完全开放性问题(“可以详细跟我讲一下那天发生的事情。”)和聚焦性的回忆问题(指示性问题,“你刚提到的那个叔叔摸你,他是怎样摸你的?”)都要求的是“自由回忆式”的答复。而聚焦性再认问题(是/否类问题或选择类问题)倚赖的是儿童的再认记忆,因而其暗示性也更强。

因此,侦查人员应尽可能使用开放性问题,让儿童通过自由回忆最大限度地提取信息。但开放性问题过于宽泛,对具体细节信息的提供可能并不准确,容易引发与案件无关的内容,而侦查人员的询问目标是获取具有特定细节、完整的故事结构,因而需要相对封闭性问题进行案情询问与信息确认。这种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的提问策略,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激发儿童的记忆提取机制,影响儿童的应答数量、准确性和条理性。

不仅如此,问题形式也反映出侦查人员对提问的支配力以及儿童答话的自由度:问话索求信息越多,问话疑问度越大,支配力度越小,答话自由度越大;问话索求信息越少,问话疑问度越小,支配力度越大,答话自由度越小;开放性问题索求信息多,因此疑问度大,支配度低;封闭性问题索求信息少,因此疑问度小,支配度高;封闭性问题诱导性强,开放性问题诱导性弱或者无。

总之,最合理的提问策略就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这几类问题的优势,即“漏斗型”提问方式:以开放性问题激发自由回忆,指示性问题逐步聚焦细节性话题,最后封闭性问题收尾。但指示性问题、封闭性问题(选择性问题以及是否问题)对儿童的暗示性、诱导性程度会逐步加深。为尽可能

减少这类问题对儿童记忆的暗示性影响,将其与开放性问题相结合即“配对”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表明,使用此方法有助于侦查人员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保持一种开放性的提问风格,并防止在询问过程中出现逐渐狭隘的提问风格。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应先使用开放性问题得到自由陈述,对于陈述模糊或不完整处,可以首先将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到已提及的细节上,然后提出一些相对封闭性问题(如指示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如选择问等),唤起儿童回忆事实的某个细节,当儿童提供信息作为回复时,搭配开放性问题来鼓励他们详细说明。

详细来说,可参考以下步骤:首先,在儿童提出指控的前提下,侦查人员应以完全开放性问题询问所指控事件(如“孩子/某某,尽你所能告诉我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

情形一:当完全开放性问题不再有效的情况下,为了引出额外的自由回忆信息,侦查人员可使用语境线索提问技巧,利用儿童已提及的细节,提出附加有提示的开放性问题(线索性问题或时间分段性问题),进一步缩小提问范围。研究表明,此技巧能提高低龄儿童重现过去事件和详细陈述的能力,同时避免侦查人员的暗示性影响。

情形二:由于认知的局限性,儿童可能难以理解开放性问题所要回答的信息内容及范围,导致询问中处于沉默状态,遇到这种情况,侦查人员有必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引导提问。待到儿童做出回复后,应立即返回到开放性问题,进一步引导儿童详细阐述。

示例:对于儿童指控的“叔叔摸我”这一事件,为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应根据当地习惯进行开放性提问,如“孩子,你把这件事情的经过从头至尾给我讲讲。”[完全开放性问题]开始。

(情形一)若完全开放性问题并未引出儿童更多的自由回忆信息,可以使用语境线索提问技巧进行适度引导,如“你说他碰了你尿尿的地方。告诉我更多的情况吧。”[线索性问题]。“你提到的他摸你(儿童提及的一个动作),告诉我在那之前/之后发生了什么?”[时间分段性问题]。

(情形二)若儿童未回应侦查人员的问题,建议的提问是:“你有没有发生过什么事,想要告诉我?[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封闭性问题],把这件事情从头至尾跟我讲一下吧[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其次,如果已用尽了开放性提问,但指控事件的一些核心细节仍旧缺失或者不清楚,侦查人员可能需要使用一些指示性问题,将儿童的注意力集中到已提及的细节上。这类问题的优势在于能够使儿童重新将注意力集中到之前已经提到过的案件事实的细节上,引导儿童提供特定的信息,主要是何时、何地、何人或何事等,即“什么,谁,在哪里,什么时候”等的问题,并保持陈述的重点。尤其是对年幼儿童,由于欠缺记忆提取、详尽陈述事件的能力,在描述事件时往往会遗漏重要线索,或者即便他们记得细节,有时也会因各种因素拒绝陈述。因此,将指示性问题与开放性问题相结合即配对,对于获取细节性信息至关重要。

示例:对于儿童指控的“叔叔摸我”事件的具体地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体貌特征等细节性信息尚不明确时,侦查人员可采用“孩子,你说你和那个叔叔当时在教室里。你具体在教室的哪个位置呢?[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指示性问题],告诉我那间教室的具体情况[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你提到叔叔摸你,那他是怎么摸你的?[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指示性问题],告诉我叔叔摸你的具体情况[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你说那个叔叔摸你,那这个叔叔长得什么样子?[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指示性问题],跟我详细描述一下这个叔叔的特征[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最后,选择性问题由于仅对儿童记忆产生浅层次的刺激,同时对应答范围进行了限定,通常被用于询问的最后阶段来获取仍旧缺失的关键信息,在得到儿童的回答之后,同样需要跟进/返回开放性问题。

示例:对于儿童指控的“叔叔摸我”事件的具体过程等细节性信息尚不明确时,问:“孩子,你提到叔叔摸你尿尿的地方,那你记得叔叔是在你的裤子外面还是在你的裤子里面摸你尿尿的地方?[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选择性问题],跟我详细说一下这件事情[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问:“好的。你说叔叔是在你裤子里面摸你尿尿的地方,那是在你内裤外面还是在你内裤里面?[停顿并等待儿童回答,选择性问题],告诉我你能记得关于摸你的一切情况[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除了上述情形外,笔者在实践调研中还发现,由于儿童个体差异性,侦查人员在提出开放性问题后,有时无法遵循“漏斗型”的提问顺序,即紧接着提出指示性问题聚焦询问焦点或选择性问题引出未知信息。遇到此类特殊情况,笔者通过访谈有多年询问经验的侦查人员,其建议可借助照片等工具搭配使用是非问的封闭性问题,在得到儿童的肯定或否定性回答后,在遵循“配对”原则的基础上,紧接着提出指示性问题。

示例:答:“有个叔叔摸我。”问:“那个叔叔长什么样子?[指示性问题],详细跟我说一下[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答:“我不会说。”(无法使用指示性问题和选择性问题询问,可使用照片进行辨认)。问:“是照片里的叔叔吗?[是非问题]”答:(等待儿童辨认)。问:“他是怎么摸你的?[指示性问题],跟我详细说一下吗?[开放性问题]”[配对问题]。

出于对儿童特殊性的考量,可适当放宽对细节的考究,不要求儿童陈述达到事无巨细的程度,容许陈述与事实存在些许出入。由于多数儿童经历过数次性侵,但通常儿童仅对重复事件中的初始事件有更深记忆(即先验效应),对此后事件的记忆偏弱(即近因效应)。因此,询问时可附加“第一次”“最后一次”等频率词或其他提示词,集中不同阶段的注意力,帮助儿童回忆更多细节,如案发时间、地点、证人等。

综上,在询问初期阶段,侦查人员应当以开放性问题为主,目的是鼓励儿童自由陈述以充分发挥儿童对询问的主动性,引出儿童对疑似事件自发的回忆,从而获取最大的案件信息。但儿童常常难以对开放性问题做出完整的回答,且年龄较小的儿童通常会比年龄较大的儿童给出更为简短的答复。此时许多侦查人员的反应是使用更为聚焦性的提示,如是/非问或选择性甚至暗示性问题,而忽视这样的提示可能引出虚假陈述或错误信息。针对此种情形,如果案件事实已经基本确定,但指控的新细节或具体信息存在缺失或不明时,需要更多的提示来尽可能地引出案件的完整情节,此时侦查人员可使用开放性的语境线索提示技巧,即采用半开放性的指示性问题并遵循“配对”原则进一步聚焦话题,以便在完全开放性提示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引出额外的自由回忆的细节性信息。这些线索性提示与儿童提及的事件、动作、人物、地点或物品要有相关性,换言之,通过构建对经历事件的回忆,利用儿童已提及的细节,增强年幼儿童重现过去事件和详细阐述陈词的能力,同时避免了在回忆过程中被侦查人员影响。这种提示技巧可以作为开放性技巧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使用,从而让孩子们集中关注其已经披露的事件,并获得进一步的阐述。必要时,可在询问的最后阶段使用选择性问题,旨在引出儿童之前没有披露的信息,当提问得到确认性回答后,仍应当回到开放性提问模式。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是非问+配对原则”来获取儿童难以表达、无法言说的信息

结语

如前所述,性侵儿童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案件的固有属性,其特殊性决定了儿童陈述对于侦破案件、认定事实的关键作用。但儿童脆弱性、敏感性特征导致案件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以侦查人员强势主导,个人经验、习惯为主的询问方式并不能很好地完成侦查取证的任务。破解性侵儿童犯罪中有效被害人的陈述障碍,应将视野扩大到域外发达国家,借鉴、引入发达国家已研发形成的成熟并得到广泛认可的结构化询问方案—NICHD和ABE。换言之,我国应在融合域外结构化询问方案的优势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询问实践现状和具体国情,构建适合我国儿童询问的结构化方法,不仅应当设立融洽关系、基本规则、实质性询问等关键的询问流程和步骤,还应当借鉴有利于促进儿童陈述的如倾听、非暗示性支持等相关询问技术,来解决实践中询问方法运用之不足。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初步设计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结构化询问方法。但该方法尚未经过具体实测研究,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深入剖析并通过实测检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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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晓艺

审核 | 史全增

签发 | 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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