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武装斗争是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实践中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全面抗战爆发后,在统一战线指导下,为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共御外侮,中国共产党除成功改编八路军、新四军外,还有计划的动员广大民众组织地方武装,如保卫团(营)、民兵、自卫队等,以开展日常斗争。这些武装力量的存在,必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武器,自然涉及武器如何管理的问题。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一文中虽强调了人的因素尤其是人力和人心在战争胜负中的决定作用,批评了“唯武器论”是战争问题中的机械论,但同时也指出“不但看到武器,而且看到人力。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掌握的武器主要有三个来源,即“原有的”“缴获敌伪的”以及“民间武装”。其中,民间枪械在中国共产党武器来源中所占比重较大。王若飞曾指出民间武器是“华北组织游击队取得武装的主要来源”,华北游击队取得枪枝的9种方法,包括:(1)游击队中的共产党员与抗日积极分子,自己先把家中枪枝武器拿出,并向一些有枪枝的人们募捐;(2)经过群众团体或地方政权,调查清楚有枪的人家,开借条向他借;(3)通过地方上有威望的人士或地方政府,发起组织保卫乡里抗御日寇的武装组织,如自卫团、游击队、基干队等,把当地各家所有的枪枝,都经过登记集中起来,为抗战使用;(4)争取原有地方民间武装组织改变为抗日的武装;(5)打击汉奸日寇,夺取其武装来武装自己;(6)用一部分钱,去收买溃兵散落在民间的枪枝;(7)游击队成立后用积极作战的行动来争取广大群众携枪来参加;(8)在有制造枪枝原料和工人的地方,尽力设法制造;(9)请求政府及正规军帮助一部分。在上述9种方法中,除(5)(8)(9)之外,都是来自民间武器。关于这一问题,邱捷、李里等均有专文讨论。尽管中国共产党通过多渠道获取枪械、补充武器,但配比远未达到理想状态,仍面临“武器弹药依然非常不够”的局面,尤其是自1941年起,国民党停止对抗日根据地“支枪、颗弹、文钱、粒米之接济”,“缺乏优良武器,缺乏子弹”等状况凸显。鉴于此,如何规范使用与精细管理民间武器,使其在使用者手中发挥理想效能,就显得尤为重要。陕甘宁边区能够掌握武器的群体比较广泛,这与战争的局势密切相关。大致说来,除军队、部分政府机关、学校、银行等“公家人”外,自卫军、民兵、抗日先锋队、游击小组等地方军事武装也可以合法拥有并使用武器。除战场上直接交锋使用武器外,如何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合理、规范地使用武器,最大程度避免滥用、丢失、脱手等情况发生,是一个涉及根据地社会治安稳定与政权安全的重要问题。
目前学术界对抗战时期武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正规军队,也有一些学术成果涉及山东、太行根据地的民兵及武器管理,但从制度化层面揭示自卫武器从持有、使用到规范化管理的历史过程则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陕甘宁边区的首府延安,是中共中央所在地,在这里进行的自卫武器管理实践,不仅具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安全和根据地社会稳定的双重效能,而且还制定了较为完整的《自卫武器登记给照暂行条例》。鉴于此,本文拟以陕甘宁边区为例,对根据地自卫武器的发放与管理,尤其是登记给照制度的颁行及其实施效果进行深入探讨,为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地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一个公安学的观察视角。
边区外部形势严峻,加上边区内部治安防控风险增加,显然严重阻碍了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边区建成“模范区”“榜样”的理想设计,而这一设计的首要前提是保证边区社会相对稳定。因此,边区政府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边区为要有效的帮助前方,坚持长期抗战,自然须要有个巩固的后方,首先保证有个安宁的社会秩序。”要巩固后方,主要方式便是通过有效的政治动员,组织武装力量,形成“全民皆兵”的根据地战时体制。
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苏区地方部队,总计6000余人。其中,陕北省有3个独立团、5个独立营及各县区游击武装,共3000余人;陕甘宁省有2个独立团、1个独立营及各县区游击武装,共1300余人;陕甘特区有游击武装约350人;中央直属队有200人;关中苏区有游击武装约400人;神府苏区有1个独立团及各县游击武装,共约800人。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中国共产党继续在保卫团(营)、民兵、自卫军等组织中扩大武装规模。陕甘宁边区政府一经成立,就提出要组织和武装根据地民众支援抗战,“许多特务破坏的事实,说明国民党反动派军事进攻的前哨已在边区各地相继出现。”但边区公务人员和群众仍存在浓厚的和平观念与麻木思想。因此,“各级政府对此务须提起最大警惕,认真打破一切麻痹松懈情绪,动员全体人民积极配合保安机关及边防部队进行反特自卫。”其中,陕甘宁边区保卫团在西北政治保卫局特务队基础上先期成立,1937年4月初建时称保卫营,下辖2个连及防空队、巡逻队,主要任务是看守犯人及城防、机关、会场、护送警卫和协助中央警卫团担负中央首长、外宾的现场警卫工作。1939年和1940年保卫营两度扩充武装力量至500余人。1941年5月,根据警卫任务的需要和中央军委指示,保卫营扩编为保卫团,负责延安附近的警卫、锄奸、治安、防空等保卫工作。除边区政府保安处直属的保卫团(营)外,边区还根据行政层级,在关中、陇东、三边、绥德四个保安分处设有警卫营,各县保安科下成立了警卫队,有的称治安队或特务队,大概是1个排至1个连的武装力量。1940年,为保卫和巩固新政权,清涧县组建了100余人的警卫队,瓦解和争取土匪300余人,缴获枪支40余支、子弹800余发、动员归队480余人。
民兵、自卫军是根据地最广泛存在的武装形式。自卫军的前身是赤卫军。毛泽东在井冈山时期曾指出:“现在各县赤卫队的枪枝还是很不够,不如豪绅的枪多,红军必须继续在武器上给赤卫队以帮助。在不降低红军战斗力的条件之下,必须尽量帮助人民武装起来。”1937年10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边区保安司令部颁布《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明确自卫军既是半军事性质的群众抗日武装组织也是抗日的后备军。1938年10月,经过延安市武装动员委员会组织动员,自卫军已经有了1个团的规模,其组织形式是“三班为一排,三排一连,三连一营,三营一团;团有团长、团副、参谋,营有营长、营副,连有连长、连副、教练员”,成分以农民为主,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国共产党的军事武装体系设计中,民兵作为地方重要的武装力量,有机会抽调进入八路军、新四军,奔赴前线作战。截至1944年11月,陕甘宁边区拥有200多万民兵,毛泽东认为仍需继续扩大民兵与自卫军数量:“自卫军与民兵数目还不够,各地除某些个别地方不可能再扩大者外,均应尽量地扩大。”“九千万人民中,至少应该有百分之五即四百五十万人当民兵,即是说,比现有民兵数目扩大一倍。”
此外,边区还存在抗日先锋队、游击小组等其他武装形式。例如,清涧县成立了自卫军加少先队的群众武装组织形式,自卫军有5540人,均以“班排连营三三制层叠编制”,少先队有5941人,以小、中、大队建制,主要负责“平时站岗放哨,盘查行人,锄奸肃特,战时配合河防部队作战,承担物资运输、护送伤员等战勤服务。”周恩来曾提道:“我们敢于将武装交给人民,而敌人来了,人民能拿起武器打击敌人。这如果没有彻底的民主是不行的。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莫过于给人民以武装,国民党就不敢将武装交给人民,这是民主与不民主的区别。”
综上所述,从1937年至1940年,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力量经长征到达陕北后,通过扩军、扩大民间武装力量的方式来提升自身军事实力,逐渐站稳脚跟。在枪支弹药缺乏的状况下,出于保障边区政权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壮大后方武装力量的实际需要,“公家人”、民兵、自卫军等团体中拥有自卫武器数量呈现出正增长趋势。但是,大规模自卫武器的存在,如不能规范化管理,也必然会影响到边区的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边区自卫武器的持有与管理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正式形成制度的。
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作战工具,如枪炮、弹药、火箭、地雷等,都可以称为武器,而自卫武器包含范围更广。就陕甘宁边区而言,自卫武器的概念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如1942年11月30日《延安市自卫武器暂行持用条例》规定自卫武器包括“一切大刀、矛、炸弹、手枪、驳壳枪、步枪、机关枪及其他可以自卫之武器”,其中,大刀、矛无需经过公安机关登记。但是,1943年4月25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自卫武器登记给照暂行条例》,自卫武器主要是指枪弹类,有步枪、马枪、驳壳枪、手枪、手提机关枪、炸弹、土枪、土炮、猎枪等,按照其使用性质还可以分为公用和私用两种,本文所探讨的自卫武器范畴以此为准。
陕甘宁边区能够掌握自卫武器的群体比较广泛,与抗日战争的局势变化密切相关。大致说来,除军队、部分政府机关、学校、银行等“公家人”外,自卫军、民兵、抗日先锋队、游击小组等地方军事武装也可以合法拥有并使用自卫武器。囿于资料所限,本文无法准确统计陕甘宁边区比较确切的自卫武器总量,但从各分区、各类武装人员掌握武器种类和数量中可以窥得一斑。
公用自卫武器主要由政府机关领导、警察、警卫队、税警、法警及警卫员等群体持有。苏区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福建分局下设执法队,其工作人员武器配备是每人1支枪(主要是短枪)、1大刀。保卫中队每人配有1支枪(大部分是马枪、短手提枪、机关枪,少数是步枪)、1把大刀。根据1936年12月14日西北保卫局训令,中国共产党党的书记、中央政府主席各配备3名特务员、3支短枪,省委书记、省主席各配备1名特务员、1支短枪。陕甘宁边区政府规定:“政府高级的和主要的行政人员编制手枪1支,警卫员1名,如边府正副主席、秘书长、民财建教各厅厅长、保安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银行行长、各大学校长或院长、各专员、各县长。”其他公用武器持有人员,“如保安、税务、禁烟的检查人员、司法警察(法院警卫队属之)、普通警察(各县警卫队属之)、司法之检查人员、锄奸的侦察人员(公开的及秘密的)、保安处各科长、各县市各专署之保安科公安局长”,因工作需要,也可配备枪支。其中,警卫员是公用自卫武器最大的持有群体,他们执行中共中央保卫任务,主要存在于中央政治保卫团、中央警卫团、中央教导大队、中央警卫科、西北政治保卫局、陕甘宁边区保安处保卫营(后改为保卫团)等机构。环县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到,环县警卫队由保安大队调拨16名队员、编为两班组成,有枪17支,子弹83板。邵文杰曾回忆1939年去延安途中要做好三项准备,其中一项就是学习“枪法”。“从1939年起,各地要去延安的人,一般都是由当地党组织介绍到八路军驻西安办事处,然后由西办设法送到延安。……第二项准备是发枪和学习押车人员应有的动作。这次去延安共两部汽车,车上装的是面粉。西办从我们去延安的人中挑了几个作押车人员,我是其中之一。西办同志教我们怎样拿枪,遇着检查时怎样站,问话时怎样答,以及遇到匪情时怎样射击等。”1942年,吴起县成立了约有20人组成的警卫队,人手1支枪。随着战场上胜局已定,边区政府机关不断增加,警卫需求也逐渐扩大。1949年3月,边区政府通令关中、黄龙、绥德等下属5个分区以保卫营为基础,全部扩充为保卫团,“决(定)先增补八百名,由各分区警卫队及各县警卫队抽调。”这批警卫人员基本都掌握着武器。
私用自卫武器主要由边区普通民众、公务员以及民兵、自卫军、抗日先锋队、游击小组等地方武装持有,分公有私用与私有两种,自己购买的为私有,其他则为公有,自卫军与民兵是主要持有群体。自卫军的前身是赤卫军。1937年10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边区保安司令部颁布的《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确定了自卫军的性质,既是“群众抗日武装组织”,也是“抗日的后备军”。如延安市南区自卫军,手持红缨枪开展巡逻,“严防奸人活动”。
自卫军可细分为普通自卫军和基干自卫军,前者由18岁以上45岁以下(后改为19岁以上50岁以下)边区公民组成,不分性别、籍贯、阶级宗教、党派、职业、民族等,“大概是没有规定的军服的,但是白衣、白的头巾、腰间札(扎)一条布带子、握着红缨枪,很有引人的魅力……至于他们的任务,平时只是放哨、查路条、镇压那些强盗小偷;作战的时候可以做担架运输等等的任务。”妇女自卫军以乡为单位单独组织,不脱离生产,“一乡上设一连,连之下有排,排之下有班”。基干自卫军,从普通自卫军里严格挑选40岁以下男丁组成,要求“身体结实,思想可靠”,装备跟“红缨枪”(指手持红缨枪的普通自卫军)比“好得有限”,“军事训练的时间却多得多”,“平时不脱离生产,战时可以上火线”,再往上就是保安队或保安团,最上一层就是正规军。1939年,陕甘宁边区在工作总结中肯定了自卫军的扩军效果,指出边区自卫军人数已达224325人,并且“每人至少都有一件旧式武器(有的还有步枪短炮)以及经常备有担架、运输工具,准备参加抗战工作。”自卫军和民兵的武器种类也有所差别。普通自卫军的武器主要是大刀、梭标、红缨枪等冷兵器,其中最多的就是红缨枪。根据1940年6月边区直属6个县的统计,自卫军的武装,最多是红缨枪占16%,马刀占9%。基干自卫军“以各种新旧式枪械及手榴弹与地雷土炮为主,辅以大刀梭标及必要之破坏工具”,而妇女自卫军的武器只有梭标、木刀等原始武器。
边区各个县的自卫军扩军和发放武器种类、数量也不一样。1937年6月,延水县、延川县将赤卫队整编为自卫军,规定凡17—45岁男女青壮年均可加入,队员自备红缨枪、大刀或土枪等武器1件。截至1938年1月,全县有自卫军队员6153名,其中基干队员811名,编为8个营40个连120个排,武器2924件。1940年9月,成立延川县自卫军大队部,共有自卫军队员3518名,女队员713名、基干自卫军队员1568名。武器主要是土枪207枝、大刀118把、红缨枪2325枝。1937年9月,合水县自卫军大队成立,共有队员3053人,武器方面,包括长矛2197支、大刀146把、鸟铳160支。1938年2月,延长县自卫军有31个连,其中基干自卫军有9个连761人,有武器755件,普通自卫军有22个连1829人,有武器1749件。1942年春,子长县有10个营的自卫军,共4742人,有枪、刀6106件。1942年,吴旗县有基干自卫军279人,普通自卫军3050人,武器方面有土枪65支、长矛1782支、大刀1931把。至1943年,吴旗县基干自卫军增至570人,武器方面有土枪172支。环县事变发生前,庆阳地区专门从各乡基干自卫军中抽调武装组成自卫军营,武器方面有来福枪20余支、子弹80余发。
1942年4月22日,修订后的《陕甘宁边区抗日自卫军组织条例》规定:自卫军以县为最高民主组织单位,由当地政府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委员会(“武委会”)统一领导,县以上归边区保安司令部、分区保安司令部系统。1946年2月,庆阳县召开区乡干部联席会,讨论扩大、整训自卫军工作,决定从县、区、乡、村四级行政体系中继续扩充地方武装,“县级成立自卫军大队、区成立自卫军营、乡设武装基干连和普通基干连,村设武装基干班和普通基干班。自卫军的各级领导均由各级党政负责人兼任”。
在中国共产党的军事武装体系设计中,民兵作为地方重要的武装力量,比自卫军离正规部队更近一步,有机会抽调进入八路军、新四军奔赴前线作战。到1944年11月,陕甘宁边区拥有200多万民兵,但仍然不能满足其时边区抗战的需要。毛泽东指出仍需继续扩大民兵与自卫军数量:“自卫军与民兵数目还不够,各地除某些个别地方不可能再扩大者外,均应尽量地扩大。九千万人民中,除老幼及患病者以外,一切男女公民,均应组织在自卫军中,在不脱离生产原则下,轮流担任保卫家乡与协助军队的任务。从自卫军中挑选精干分子组织民兵,或基干自卫军,在‘战斗与生产结合’的原则下,协同军队作战,或者独立自主地作战。九千万人民中,至少应该有百分之五即四百五十万人当民兵,即是说,比现有民兵数目扩大一倍。”朱德高度评价民兵在抗战中的特殊地位:“广泛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民兵,是坚持敌后抗战中配合与补充正规军,保卫与巩固根据地的重要基础,是支持敌后长期浩大战争的最雄厚的后备军。”
总的来看,边区有一些县能做到基干自卫军人手1支枪,不能配枪的也基本配发了手榴弹,而民兵的状况略好一些。民兵主要以各种各样的新旧枪械(快枪、鸟枪)、手榴弹(各根据地甚至各县均应设手榴弹厂,大量制造手榴弹,分配民兵每人2个至4个)、地雷、土炮、挨丝炮等为主。绥德、米脂流传的民歌描述了民间武装的武器配备:“手拿上长枪,挂上手榴弹,又把那日本鬼子打失败。”张闻天在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央规定是,民兵每人一个梭标,两个手榴弹,没有梭标,大刀也可以。中央也有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小规模的火药厂。搞鸟枪和地雷。”赵超构曾观察民兵的武器构成:“他们有些什么武器呢?手榴弹、掷弹筒、七拼八凑的步枪,如是而已!机关枪就已被他们视为珍品了,小型的炮也有些,大炮重炮就只有充当陈列品了,因为没有炮弹”。
实际上,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正规军尚面临枪支弹药缺乏的境况,作为正规军补充力量的地方武装,并非人人有枪,地雷和手榴弹才是基本配备。毛泽东据此指出:“民兵的重要战斗方法是地雷爆炸,地雷运动应使之普及于一切乡村中。普遍制造各式地雷,并训练爆炸技术,成为十分必要”。
早在苏区时期,1931年5月1日,中共闽粤赣苏区特委就曾发出通知,要求“无论团体或个人使用的枪支均由军事委员会登记,军事委员会得以调动任何人的枪支;如特别要用枪支,须报告军事委员会批准。”1933年4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事》的第42号命令,提出“枪支是战争的重要武器,应当集中到红军部队及地方工农武装组织里面,去进攻敌人,发展战争,私人不能随便携带。对于工农阶级的敌人—地主、富农、资本家及一切反革命分子—更是绝对禁止他们手中存有武器,并严格防止反革命分子潜入到我们武装队伍—红军独立师团、赤少队中来窃取武装,这是保障革命胜利的一个必要前提。”因此,决定“举行枪支检查和取缔私人的枪支,实行枪支登记……凡县一级以上之各机关和国家保卫局特派员,因工作关系必须携备枪支者,只限于短枪步枪,由该机关负责人签名,向同级国家保卫局登记领取枪证,边区之区乡两级工作人员如因环境及工作关系须要携带枪支者,由直接隶属的县机关证明登记,领取证书。”此外,“以后凡无证书之私人枪支,一经查出,即以私藏军火论罪”。
边区政府在中央苏区时期枪支管理基础上,结合抗战时期新特点进行了细化。
1939年,陕甘宁边区颁发《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第11条规定“抢夺军队或自卫武器者”以盗匪论罪。1942年11月30日,延安市首先公布《自卫武器暂行持用条例》,可视为陕甘宁边区自卫武器管理的先行试验,规定:“持用自卫武器之持用人必须声请理由,经一定机关负责人之介绍,始能得到公安机关之允准。凡市民须有两名保证人,经乡长之介绍。凡机关、团体、学校、公营工厂、商店及其他工作人员,须经过其主管机关最高首长之介绍。介绍人对被介绍人之持用理由及其品质应负责任。”该条例还规定持用者获得执照后,遇有枪弹损坏消耗等情形,应向公安机关报告,持用者须依法令听从公安机关指挥,未经公安机关允准不得转用。并对军用武器和自卫武器划定了明确界限,“除为组织民兵配合军队作战者外,军用武器禁止转为自卫武器”。12月17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自卫武器编制意见给保安处的批答》同意按照保安处的建议,“规定枪支编制”。
1943年4月25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自卫武器登记给照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自卫武器领取、使用范围、撤销执照到违规处罚形成了一整套规范,并从陕甘宁边区向其他敌后抗日根据地推广。其中,公用自卫武器中长枪类,由主管机关造具清册,呈报上级机关备案,并报治安机关存查,短枪则照例登记领用执照。私用自卫武器则需要登记领取执照,有效期一年,到期后申请新照或者延期使用,领照流程如下:(1)由武器持用人觅具妥保二人,填具保证书连同登记申请书,由乡政府介绍送呈区政府,经区审查属实,转报县(或市)治安机关办理。持用人如系公务人员,则由所属机关主管人员负责介绍将申请书、保证书、经送县(或市)治安机关,办理登记领照手续。(2)县(或市)治安机关,于接到申请书及保证书后,经复查无讹,即将申请书、保证书所列各项,分别详细记入登记册内,并呈报分区治安机关备查。(3)县(或市)治安机关于申请登记期满后,定期派员前往适中地点,进行检验烙印,给照手续,并将检验情形,呈报分区治安机关备查。(4)枪支护照由陕甘宁边区保安处统一制定转发各县,加盖县印,填发持用人,并报分区备查。但是,土枪、土炮、炸弹等仅需登记,不发给相关证件。
关于自卫武器使用方面,《条例》规定只允许个人使用,不得转借,不得用作勒索、抢劫及其他违法行为,遇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缴销执照”。针对公枪私用情况,规定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且持枪人调离时应交回自卫武器。规定:(1)武器及弹药不得随意转借他人;(2)不得使用是项武器进行勒索,抢劫及其他违法行为;(3)遇军政和治安机关检查时,须随时将武器及执照一并呈验,不得借故推拖;(4)如遇有意外武器遗失时,须立即将执照缴销;(5)枪配子弹或炸弹数目,遇有消耗或补充时,须随时报告治安机关登记;(6)凡公枪私用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之批准,持枪人在调动或离职时应将自卫武器交原机关保存,不得带走;(7)武器须出卖或转移时须由新旧持用人联名会呈治安机关,报告转移情形缴销旧照,请发新照。倘有甲县转移乙县时,须由新旧持用人联名会呈甲县治安机关销案,并由甲县治安机关将武器转移情形函知乙县治安机关,新持用人再依照本条例第五条各款向乙县治安机关请领新照。遇有下列4种情况将撤销自卫武器执照:(1)有破坏抗日政党,抗日政府、抗日军队和抗日人民之行为者;(2)曾被褫夺公权尚未满期者;(3)工作职务上非重要负责干部者,或无保护他人义务及强制执行之必要者;(4)所处地区无置备自卫武器之必要者。并针对以下3种违规情形分别处理。(1)以武器接济反革命者除没有[收]其武器外,并与反革命同罪,保证人应负连坐责任;(2)有武器无执照或抗拒检查者,没收其武器,并以私藏军火论罪;(3)武器与执照不符者一并没收之。《条例》单独列出盗卖军火罪,定义为擅自私相授受或私下买卖公用或军用武器变更为私用武器。1945年2月,延属分区保安处派工作组到南泥湾垦区进行治安整顿,根据《条例》收缴了未经登记给照、民众私存的枪支。1946年11月,解放战争打响,根据战争性质变化和走势修正了《条例》中撤销自卫武器执照的相关规定,“有破坏边区之行为,或被褫夺公权尚未期满者,不准置备自卫武器。业已登记给照者,得随时缴销之”。
在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制度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采取多管齐下、分类管理方式,加强对自卫武器使用者的管理与培训。
一方面,通对掌握自卫武器的“公家人”开展整风学习和思想教育,如加强警卫队的组织审查,开展包括“阶级教育”“支部教育”在内的政治教育,同时提高军事技能,“严整军事政治纪律”。1944年1月,边区保安处控诉马炽庵、王锡成、李景熙三人为汉奸特务案,三人均担任边区参议员,马炽庵曾参加“汉奸特务组织”,在绥德领导“铲共义勇队”,王、李曾加入复兴社,于1943年初在清涧密谋组织暴动,“得到特务机关密令,与特务头子栾丁生等密谋在七月间实行暴动,响应反动派进攻,并负责在暴动起来时,焚毁绥德市,以银行和物资局为放火之直接目标,且在绥市纠合汉奸国特分子李化南、李宏谋等组织复兴社、士绅分社,自任分社书记,同时与李化南等计划暗杀警区党政军首长习书记、袁专员、王司令等。又破坏政府法令囤积居奇,抬高物价,并鼓动绥市商户停业,拒用边币,反抗税收,制造黑市,贩卖白洋等等。又破坏减租减息,破坏征收公粮,煽动人民不交、少交或交粗粮。又造谣惑众,宣传‘抗战必败,二区必失,日本必来’的汉奸言论等。”后准备配合国民党军队武装暴动,“(李景熙)曾发展特务四十余人,分为三个中队,分布于柳林、庙湾一带,等候边境形势紧张时,向耀县领取枪支子弹,充当内应,引导反共军进入边区夺取柳林,并输送粮草,进攻庙湾等等。”经边区政府参议会决议,撤销李景熙、王锡成的参议员职务并剥夺其公权,交由政府法办,马炽庵虽死,也剥夺了其参议员职务,“以维法纪,而申民意”。
另一方面,对民兵、自卫军采取思想教育和军事训练相结合的模式,以提升自卫武器登记给照制度的实施效能。在民兵与自卫军方面,同样要求加强“阶级教育”,并要“必须特别注意严防特务反动分子对自卫军的破坏活动”。并且格外注重通过对民兵、自卫军整训提升其军事技能。延安市南区自卫军在整训中,注重更加“军事化”,佩戴自卫军胸章,“精神抖擞”,军事训练上注重“动作迅速、送信、担架、站岗、巡逻等实际训练”,并且“经常上课”,教授“战时知识”,对基干自卫军则更为严格,常常“施以特殊训练”。子长县在自卫军干部训练中,对普通自卫军和基干自卫军的训练内容进行了详细区分。普通自卫军,一个半月训练一次、每次一天,主要是“操场动作、掷手榴弹、防空防毒常识、使用武器、通讯、侦察警戒以及施政纲领及重整自卫军宣传要点的讲解”,基干自卫军除了以上内容外,特别增加政治教育,主要是“领导、自卫军职权、纪律以及时事与施政纲领的研究”。在“公家人”军事训练方面,1941年4月,边区政府在工作总结中,专门指出保安队的训练成效:“军事与政治教育的提高,步、骑兵的制式教练,实战教育,射击教育,夜间教练,特种人员训练,特种射手训练,以及抗日游击战术,防空、防毒,新兵器使用等,除日常加以训练外,还不断的开办各种训练班。下面就是近三年他们成绩的进度。手榴弹投挪,是年来技术中主要一项,先年,平均距离只有二十三米远,前年上半年就达三十三米远了。今后当更有进步,因为我们对训练不仅没有放松,而且加紧了”。
1944年10月,边区政府要求“加强边境人民的自卫武装力量,加强冬训,加强警戒,将自卫与生产真正统一起来。”米脂境内组织各村自卫组“生产时携带农具又携带武器,使小股顽军因此匿迹”。1945年5月党的七大关于军事问题决议草案更加强调自卫军与民兵训练的意义:“加强主力兵团、地方兵团与游击队、民兵、自卫军的训练。主力兵团的训练,要注意准备其向运动战的逐渐转变。民兵则着重地雷战及所持一般武器的训练,并以之夺取敌人武器。”1945年11月,延川县举办自卫军干部训练班,对排以上干部60余人进行整训,目的是掌握三大技能“打手榴弹、埋地雷、实弹射击”。1946年4月,林伯渠在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作了报告,指出边区政府要开展15万普通自卫军尤其是3万基干自卫军的训练,“每年冬季一次,着重于梭标刺杀,投手榴弹,安地雷,打枪,盘查放哨与侦察敌人的实际训练,同样获得许多成绩,帮助正规兵团维持治安,转运粮秣和伤员,以至有力地配合作战。”军事训练的主要方式有“射击、投弹、拼刺、爆破、战术制式训练、夜间联络侦察、游击战术等”。
民兵、自卫军的军事训练常常配合边区政府嘉奖进行,通过“树典型”的方式提高民兵与自卫军的战斗积极性,发挥自卫武器的效能。1943年1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劳动英雄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决定训练自卫军,“展开防奸运动,人人学放枪,打手榴弹,安地雷,盘查放哨,清查坏人,不让一个破坏分子混在边区。”并号召向佳县的阎开增、米脂的冯光祺学习。“他们两位,一方面是努力生产的劳动英雄,一方面又是自卫军和防奸的英难。每个劳动英雄都要向他们看齐,全边区的老百姓都要向他们学习。”绥德民兵英雄王存仁回忆自己在抗战时期的作战经历:“还记得五年以前,五个年轻的农民,自动组织了自卫的游击小组,当时的自卫军指导员王存仁便是他们的组长。他们是不脱离生产的,五个人只有一支步枪……现在他们的小组扩大到十个人,步枪也增加了。前年到去年,他们和反动派进扰的部队作战三十二次,俘虏顽军副营长和顽军五名,缴获轻机枪一挺、长枪四支、手枪一支、马五匹、掷弹筒弹四个、军衣八件、大衣一件、军毯一床、子弹二十六排。”延安市南区基干自卫军队长王友德,因“英武勇敢,积极负责”,“受到全体队员的热爱拥护”,王友德表示“这些顽固分子的心是最毒不过的;不让咱们种庄稼,不让咱们过活,不让咱们做买卖,要是打来,就干掉他,干得干干净净”。1944年《解放日报》的一篇社论提到自卫武器在使用者手中发挥的作用:“民兵与游击队的作用非常伟大。他们的武器,只是地雷、手榴弹、步枪和别的原始武器,但由于它(笔者注:他)们围绕在主力的周围,得到主力的帮助和教育,由于他们熟悉地形和熟悉敌伪的行动规律,由于他们的爱护祖国保卫家乡的热忱与积极的行动,因而在有些地区,民兵与游击队的战绩是不亚于正规军的。”1946年,固临县民兵警卫队就曾组织起来,击退国民党军队。“此间边境近来时遭蒋、阎顽军进犯、抢劫,群众痛恨异常。我庆元区五乡岭上山村,于七月八日晚,突遭国民党区宜川富云乡后备队长崔迎凤率部十数名抢劫,拉走该村居民贺忠永,抢去牲口二头,白布七丈余。又七月卅日晚宜川北赤所驻蒋军一六五师四九四团六连一排多人,携带机枪两挺,突向该区雷多村进犯,当经我警卫队十余人奋起出击,激战一小时,将进犯者全部打退。”
除了军事训练,还注意加强民兵、自卫军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拥军爱民、时事政策、边区历史、治安、缉私”等,仅吴起县1946年就培训地方武装人员560人。1947年2月,吴起县接到三边地委通知,要求全县“很快以战斗的姿态动员全县党政干部、党员、群众做好一切战备工作。要做好坚壁清野,机关的老弱病残、学校等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好疏散。”吴起县下属的农村党支部,要求所有党员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战斗准备,带领群众保卫自己的家乡。
在边区也涌现出保安科干部和自卫军联合作战的事迹,取得了游击战的胜利,例如1947年3月,胡宗南率部进攻陕甘宁边区,淳耀县保安科长兰子敬、淳耀县柳林小学校长孙一君等与陵前乡乡长黄子文联系,策划暴动。在上级的指示下,黄子文等在5月初率领三原县陵前乡自卫队及群众举行暴动,“在三原县马额乡坡子堡收缴了国民党马额乡自卫队的全部武装,活捉敌乡长安仲洋等30多人,缴捷克式轻机枪一挺,长短枪26支,子弹3500余发,手榴弹20多枚。”此外,还有军队和警卫队联合作战取胜的例证,如延长县独立营和县警卫队奉命阻击胡宗南部第144旅430团2营,歼敌1个排,缴获了14支步枪、2挺机枪、1200发子弹、30套衣服。
无论是抗日战争还是解放战争期间,拥有足够多的武器弹药是胜利的必要条件。毛泽东在井冈山时期就曾指出:“农民自卫军如此没有把握枪枝的能力,这是机会主义路线的结果。现在各县赤卫队的枪枝还是很不够,不如豪绅的枪多,红军必须继续在武器上给赤卫队以帮助。在不降低红军战斗力的条件之下,必须尽量帮助人民武装起来。”
全面抗战时期,除满足军队、公务人员基本配置外,中国共产党着力于发展地方武装并部分配备枪支、手榴弹、地雷等自卫武器。随着民间武装规模数量不断壮大,需要更多的武器配备,兴建兵工厂无法满足需求,中国共产党转而鼓励民众通过购买或其他渠道解决。较大数量的自卫武器在民间社会广泛存在,必然涉及如何管理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实践探索,在陕甘宁边区建立起自卫武器登记给照制度,对自卫武器的持有、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对滥用、失当等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并配合整风运动加强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效开展民兵与自卫军冬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边区社会秩序稳定大局。
解放战争时期,边区遭特务活动破坏,形势严峻,边区政府遂要求“提起最大警惕,认真打破一切麻痹松懈情绪,动员全体人民积极配合保安机关及边防部队进行反特自卫”,继续严格管理“公家人”手中的自卫武器,并出台专门规定:“公务人员及群众中的自卫武器应根据《条例》彻底进行检查登记,防止随便转移,落入坏人之手”。1946年,宁夏盐池县保安科决定成立定边回汉支队,以应对流民涌入造成的混乱局面。支队成立后,成功处置了内部成员沙登舟持枪抢劫并叛逃案。沙登舟是马鸿逵的特务,趁机混进了回汉支队。“他伪装的很积极,并且胆子大,枪法好,在军事上是个内行,不久便窃取了回汉支队小队长的职务。他经常带十几名战士来我县境内活动。同年春,沙带领战士8名,窜到敌我边沿的朱家窑子,有目的地将20多名由包头来经商的商人抢劫,并伪称是盐池县的游击队,沙登舟等人返回盐池后,潜伏在县城西北长城外张四的菜园内,少部分战士到北关探亲,被我特情人员发现。因为沙抢劫客商冒充盐池县游击队的情况我保安科已经知道,并向特情人员布置了监视的任务。当天晚上,将沙登舟等人全部抓获,并收缴长枪4支,短枪1支。经过审问,沙供认是马鸿逵部暂九旅所派,来盐池、定边拉拢回汉支部,搞破坏、搞兵变的。”
1947年7月,陕甘宁高等法院向边区政府呈报“政治土匪”常生财案:“常犯于几次抢劫后仍暗藏枪械,勾结土匪,图作长期的破坏。两犯在执行期间,又不痛改前非,且于此次转移混乱之际,与其他犯人勾结,图谋拖枪为匪,经揭发处分后仍不痛自改悔。”边区政府回复“似此怙恶不悛,实属罪无可逭”,同意高等法院呈文,“应如所拟,紧急处决,以绝后患而昭炯戒”。
1948年5月,边区政府对缴获的枪支弹药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治安收集军用物品,支援革命战争,特决定凡各种武器弹药、子弹壳、炮弹壳、通讯器材、药品、汽油、各种机械零件、军用工作器具、铁丝、油桶、军火原料等物,无论私人或团体收集,均须送交或报告当地政府转解边区政府或直送联防军区后勤部收存,并准由接收机关按物品数量多寡分别给予奖金。”并规定上述物资要限期呈交或自行报告,过期不报自行隐匿,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予以相当处分,报告检举查实者,予以适当奖励。同时,还规定“不许随便打枪、投弹,即使试枪、试炮,必须呈报卫戍机关查核公告,始准试放。”
国民党政府虽然也颁布过《自卫枪支管理条例》,部分省份还颁布过细则,如《四川省各市县公私械弹保管办法》,但因其根本上不信任民众进而不能有效发动民众,效果始终不佳,甚至走向了民众的对立面。“层层敷衍塞责,大量的枪支弹药仍掌握在有权有势者手中,用以争权夺利,欺压人民。”与国民党政府的管理方式不同,中国共产党始终坚信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充分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灵活运用群众组织如自卫军、少先队;同时注重从自卫武器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效益出发,对群众进行更为深入的政治动员,加强思想教育和自卫武器使用等军事技能培训,让群众明白“为了救中国、救边区、救自己,都需要加强边区的武装力量,整理自卫军少先队,发挥他们的力量,使他们真正担负起伟大的责任来!”从而奠定了政治动员的组织基础和思想基础,验证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真谛,即:“共产党在任何时候,决不放弃动员群众,组织群众与教育群众的完全自由。没有群众,共产(党)就没有力量。”因此,在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二十余年间,不仅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枪支管理经验,更探索出颇具特色的专群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路径。
同时,延安时期党对自卫武器管理制度化、法制化的探索与实践表明,要充分发挥自卫武器与使用者结合的效能,需要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下,与干部作风整顿、政治秩序重塑、社会结构改造相结合,多管齐下、有序推进。如1949年2月4日至6日,北平市仅用3天就收缴了600余支长短枪,其中还有8挺机枪,这就不仅是一个自卫武器管理的问题,而是涉及大城市的整体接管与秩序恢复的系统工程。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公安机关接续探索自卫武器处置与管理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办法、条例,部分省、市还制定了相应的细化措施,自卫武器管理也因此纳入了更为严格和规范的法制化轨道。
审核 | 史全增
签发 | 包 涵
●曾粤兴 孙道镭 | 跨境赌博犯罪多元治理路径研究